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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水质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经济部经水字第○九二○四六一○二八○号令颁
第一条 本标准依自来水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大肠杆菌群:指能分解乳糖,格兰姆染色阴性,无芽胞之杆菌,或以膜滤法培养,产生金属光泽之深色菌落。
二、大肠杆菌群密度:指以多管酦酵法一百毫升水样中所存在之大肠杆菌群最大可能数值(以下简称最大可能数(MPN)),或以膜滤法时一百毫升水样在滤膜上所实际产生之菌落数值。
三、陶姆斯(H.A.Thomas,Jr)公式:
最大可能数等于酦酵为正值之管数乘以一百后,除以酦酵数为负值之水样与接种之全部水样相乘后开根号之值。
四、多管酦酵法:指以不同容积或以不同稀释度之细菌水样(稀释水样之稀释水须经灭菌)核定大肠杆菌群存否及密度之方法。
五、膜滤法:指以特制过滤介质,核定大肠杆菌群存否及密度之方法。
六、总菌落数:指一毫升水样在标准平板培养基上,实际产生之菌落数。
七、细菌水样:指专供检验细菌之取样容器所采取之水样。
八、有效余氯:指水经加氯或氯化合物作消毒处理后,仍存在之有效剩余氯量。
九、自由有效余氯:指以次氯酸或次氯酸根离子存在之有效余氯。
十、结合有效余氯:指以氯胺、二氯胺存在之有效余氯。
十一、总三卤甲烷:指水中之氯仿、溴化二氯甲烷、二溴化氯甲烷、溴仿等四种三卤甲烷之总和。
第三条 自来水水质细菌最大容许量如下:
一、大肠杆菌群密度月平均值为一.○。
二、单一细菌水样大肠杆菌群密度为六.○。
三、单一细菌水样总菌落数为一○○。
第四条 自来水水质浊度、色度、臭度及味最大容许量如下:
一、浊度:
(一) 水源浊度在五○○浊度单位(NTU)以下:四个浊度单位(NTU)。
(二) 水源浊度超过五○○浊度单位(NTU)至一五○○浊度单位(NTU):十个浊度单位(NTU)。
(三) 水源浊度超过一五○○浊度单位(NTU):三十个浊度单位(NTU)。
二、色度:十五铂钴单位。
三、臭度:初嗅数三。
四、味:无异常。
前项水质检验,应每周取样一次以上。
第五条 自来水水质化学性物质最大容许量或容许范围如下:
一、铅(Pb): ○.○五毫克/公升。
二、硒(Se): ○.○五毫克/公升。
三、砷(As): ○.○五毫克/公升。
四、铬(Cr): ○.○五毫克/公升。
五、镉(Cd): ○.○○五毫克/公升。
六、银(Ag): ○.○五毫克/公升。
七、汞(Hg): ○.○○二毫克/公升。
八、铁(Fe): ○.三毫克/公升。
九、锰(Mn): ○.○五毫克/公升。
十、铜(Cu):一.○毫克/公升。
十一、锌(Zn):五.○毫克/公升。
十二、氰盐(CN-1): ○.○五毫克/公升。
十三、氟盐(F-1):○.八毫克/公升。
十四、氯盐(Cl-1):二五○毫克/公升。
十五、硫酸盐(SO4-2):二五○毫克/公升。
十六、氨氮(NH3-N):○.五毫克/公升。
十七、亚硝酸盐氮(NO2│-N):○‧一毫克/公升。
十八、硝酸盐氮:(NO3│-N):一○.○毫克/公升。
十九、总三卤甲烷(年平均值表示) :○.一 五毫克/公升。
二十、总溶解固体量:八○○毫克/公升。
二十一、酚类:○.○○一毫克/公升。
二十二、阴离子界面活性剂(MBAS) :○.五毫克/公升。
二十三、总硬度(CaCO3):四○○毫克/公升。
二十四、自由有效余氯:○.二至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五、氢离子浓度指数(PH):六.○至八.五。
二十六、农药。
(一)有机磷剂(巴拉松Parathion、大利松Diazinon、达马松Methamidophos、亚素Monocrotophos、
一品松EPN)加氨基甲酸盐(灭必虱Isoprocarb、加保扶Carbofuran、纳乃得Methomyl) :○.
○五毫克/公升。
(二) 灵丹(Lindane):○.○○○二毫克/公升。
(三) 安杀番(Endosulfan):○.○○三毫克/公升。
(四) 除草剂:
1、 丁基拉草(Butachlor):○.○二毫克/公升。
2、 巴拉刈(Paraquat):○.○一毫克/公升。
3、 2-4地(2,4-D):○.○七毫克/公升。
(五) 其它有害水质之农药,其容许量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并公告之。
第六条 自来水水质放射性标准,依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自来水水质细菌之检验,应自送配水系统上采取代表性水样,每月最少取样数按供水人口计算如下:
一、 二千五百人以下者,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万人者,五件。
三、逾一万人至二万五千人者,十五件。
四、逾二万五千人至五万人者,二十件。
五、逾五万人至十万人者,三十件。
六、逾十万人至二十五万人者,四十五件。
七、逾二十五万人至五十万人者,六十五件。
八、逾五十万人至一百万人者,八十件。
九、逾一百万人者,一百件。
前项检验过程中或检验后,发现大肠杆菌群或总菌落数,超过最大容许量时,应即在该取样点连续采取水样。
第八条 自来水水质化学性物质之检验,每季取样一次;遇特殊情况,应增加取样频率。但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至第十九款或第二十六款取样数如连续三年检测值未超过最大容许量或容许范围者,自次年起取样频率得改为每年一次。
第九条 自来水水质检验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公告之。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称“新标准”)将正式实施,所有自来水厂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检测标准。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被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各地必须统一检定;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具体实施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指标的实施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1日。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GB5749-85) 检测项目 单位 国家标准
色度 度 不超过15度
浑浊度 NTU 不超过3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mg/L 450
铁 mg/L 0.3
锰 mg/L 0.1
铜 mg/L 1.0
锌 mg/L 1.0
挥发酚(以苯酚计) 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0.3
硫酸盐 mg/L 250
氯化物 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 mg/L 1000
氟化物 mg/L 1.0
氰化物 mg/L 0.05
砷 ug/L 50
硒 ug/L 10
汞 ug/L 1
镉 ug/L 10
铬(六价铬) mg/L 0.05
铅 ug/L 50
银 ug/L 50
硝酸盐氮 mg/L 20
氯仿 ug/L 60
四氯化碳 ug/L 3
苯并(a)芘 ug/L 0.01
滴滴涕 ug/L 1
六六六 ug/L 5
细菌总数 个/L 100
总大肠菌群 个/L 3
总α放射性 Bq/L 0.1
总β放射性 Bq/L 1.0
余氯 mg/L ≥0.30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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