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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费报销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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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京地税个[2002]568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类型:  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公布日期:  2002-12-09   时效性:  条款失效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政策 通知   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①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② 注释: ①②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③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④ 注释:③④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问:我单位没有买车,但有员工开自己的车外出办事,公司决定汽油钱给予报销,请问以票据形式报销,是否还要全额或是部分金额交个人所得税?报销金额上有没有限制?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从税款本身合理性,或者说从税源的角度而言,税务人员需要核查上述租赁车辆事实的真实性。若私人的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员工,该车辆的相关费用可以被认为是变相的工薪支出,需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是否需要税前列支。可能更严重影响的是,无代价提供租赁的车辆所有权人,其若为公司员工,则其所有的费用可能被认为是工薪收入,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非公司员工,其无代价的提供车辆本身是不合常理的,税务部门也可能会认定其收入,按照合理价格对其计征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还有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 各区县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包括装修、装饰)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均超过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关于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后,企业发放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试点区县的纳税人,其参照有关区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机关住宅取暖补贴标准,发放的住宅取暖补贴,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实行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收入确定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收入应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纳税人订购党报党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订购《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和《求是》、《前线》杂志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六、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其收入如何确定问题 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其收入2003年度暂按如下掌握,即“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费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比照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支付给职工的自采暖补贴及附加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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