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服务规范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告知
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法人签字摁印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签字摁印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3、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书每页由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变更,若新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均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
6、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证件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机关负责人审批;
5、准予变更登记的,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涉及个人的复印件必须由本人签名摁印注明用途、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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