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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明胶企业环境监管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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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镇明胶企业环境监管意见 各明胶生产企业: 为促进明胶企业规范发展,确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和河断面水质的稳定达标,针对我县明胶企业的实际,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我县明胶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没有建成进水调试前,除明胶有限公司(具备达标排放条件)外,其他明胶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二、进行生产的明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建立了完善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废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必须安装自动格栅、转鼓式微滤机,初沉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500m3,建设了物化沉淀池,确保预处理效果:外排废水稳定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主要污染物cod浓度≤500mg/l,ph值6—9)后排放; 2、必须规范了废水排污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并于环保部门联网;在企业排污口与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对接处建设闸阀(根据实际情况,由环保分局与兴福镇政府按要求在现场确定),对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管网可拒绝接纳。 3、必须有完善和正常运行的污泥脱水设施(购置和安装了污泥脱水设施),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后按规定要求处置,做到污泥经脱水后妥善存放、定期清运、安全处置; 4、必须保证生产废水、锅炉废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和运行记录规范、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环境监测条件。 对不执行以上意见的,县环保局和兴福镇人民政府将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服从环境监督管理、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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