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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9003711 上传时间:2025-03-1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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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促使老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为规范系统的管理使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建立的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委老干部局三级库在系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对全国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管理三级库,组织市属单位进行四级库的维护工作,指导、检查、考核市属单位完成四级库维护任务的情况; (三)组织对市属四级库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为市属四级库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各市属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四级库在系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老干部局对全市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离休干部信息的更新、修改、完善工作,按时完成向三级库的上报任务; (二)管理本单位、本系统四级库,经常对库内信息进行维护,指导、检查所属单位信息库建设维护任务; (三)组织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为下属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数据维护与使用 第六条系统实行定期、分级维护。四级库的维护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七条三级库存储信息的变化情况,由全市各市属四级建库单位于每年12月5日前按要求以报表及软盘方式上报市委老干部局。 第八条各四级库建库单位要注意发挥系统的作用,利用系统为老干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九条各四级库建库单位要确保系统安全和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将老干部信息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条建立数据查询制度,设立信息查询登记簿,对各有关部门查询、索取数据资料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干部统计资料管理等规定做好审批工作,经主管领导同意签批,信息库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查询。 第十一条建立系统及数据备份制度,各四级库建库单位应具备两套信息备份软盘,以防止信息的意外损坏或丢失。 第十二条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备用杀毒软盘,定期检测、消除计算机病毒。 第五章考评及奖惩 第十三条市委老干部局要定期从数据的准确性、上报的及时性和对数据利用等方面对各四级库建库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老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有关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成绩突出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一)拒报、迟报信息的;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三)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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