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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关于严肃会风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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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关于严肃会风的若干规定 卫生局党委、行政召开的会议,包括各种工作会、动员会、办公会议等是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部署各项工作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任务部署的重要形式。为落实好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必须严肃会风,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列)席会议的范围 1、局党委会议。局党委委员参加。 2、局党委扩大会议。局党政领导参加,根据需要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 3、局领导班子生活会。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干科长列席会议。 4、书记办公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5、局长办公会。局行政领导(局长、副局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长参加。 6、党政办公会。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纪检书记、党办和行政办主任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 7、局务会。局科级以上干部参加。 8、科务会。科室全体人员参加。 9、机关晨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二、召开会议时间: 1、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2、党政办公会。每周五下午召开。 行政管理制度 3、书记办公会。同党委会。 4、局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6、局务会。每月召开一次。 7、机关晨会:每周一上午8:30—9:00召开。 8、科务会。每周召开一次,各科自行安排时间。 三、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1、严格遵守区委、区政府关于严肃会风的通知要求,确保按通知范围、时间、要求准时参加区召开的各种会议。因公、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或换人参加会议,要按区规定的请假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局党委、行政召开的会议,出(列)席人员应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准时到会,凡因公、因病不能到会,需请假或换人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四、严肃会风 1、严格会风会纪,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15分钟签到参会。 2、凡是召开科长以上的各种会议,两办都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汇报任务的应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需在会上研究的问题,会前主管人员要拿出实施方案,无实施方案的不予研究(特殊情况除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3、会场应保持肃静,关闭移动电话或作静音处理,严禁乱走动和大声喧哗、开小会,会场内严禁吸烟;不准在会场上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刊物,不准在会议上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会议期间严禁到会议上叫人,特别紧急情况必须叫人的和需离开时,应经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行政管理制度 4、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各种会议中无传达任务的部分,任何人不准随意传播会议内容。凡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坚持集体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处分。 五、认真落实会议决定 在议事会议上,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所议事项一经形成决议,各科室、各部门要严格按会议决定执行,不允许拖着不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或需要更改会议决定的,要及时向两办报告。两办要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并建立起会议决议落实登记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篇:生产部关于严肃会纪会风的规定生产部关于严肃会纪会风的规定 遵守会纪会风,不仅体现对别人的尊重,更是自身道德素养高的一种体现。为严肃会纪会风,改掉过去少数人开会拖拉、懒散的陋习,弘扬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为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节省会议时间,从即日起,特作出如下会议相关规定。 1.遵守会议时间,所有应与会人员均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 2.到会人员必须签到。会议签到情况,将作为年终个人评优的一项考核指标,同时,实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无正当理由迟到者,罚20元/次;对于未请假或请假未获直接主管领导(生产部管理层***, 一、三车间***,二车间**)批准,而缺席者,罚50元/次。 3.主持人须在会议前和相关人员拟定好会议议程等,不能毫无准备地召开例会。 4.遵守会场纪律,勇于发言。开会中不许交头接耳,私下议论,有问题,有好的建设,可以大声提出来,大家集体讨论,修正,集思广益。 5.记录员(***)负责保管签到记录本并草拟会纪纪要。会议纪要须包含:会议时间(起止时间格式为年/月/日/时/分)、议题、主持人、记录员、与会人员、缺席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发言记录)、商议结果等。所有例会的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员在例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可用电子档)。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不自觉遵守规定者,不论谁,实行同等处罚标准与制度,绝不姑息。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部2011年6月17日 第三篇: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会风的通知【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4]62号【发布日期】 1994-10-18【生效日期】 1994-10-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会风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津政发〔199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各种工作会、动员会等,是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部署阶段性工作的重要会议形式。为维护市人民政府会议的权威性,确保政令畅通,必须严肃会风。现对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 一、出(列)席会议范围 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出席,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各区、县的区长、县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为使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系统地了解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并便于讨论、决定会议事项,每次召开常务会议时的列席人员相对固定。这些人员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咨询委主任,市计委、经委、交委、建委、商委、农委、外经贸委、科委、教卫委、市容委、体改委的主任,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工商局、物价局、监察局的局长。其他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各区、县的区长、县长,视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其中,会议议题说明人可带一名助手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带助手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的要求参加。 二、 二、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出(列)席人员应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准时到会。凡因公、因病不能到会,需请假或换人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具体办法是: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参加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法制办主任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各委、办的主任,各局的局长,各区、县的区长、县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厅会务处)汇总请示主管市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换副职参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的处长不能参加会议,应分别向办公厅、研究室的主任请假。 每个大工作周的星期六上午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例会时间,常务会议成员和各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应错开时间。其他时间召开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及时通知与会人员。 三、 三、严肃会风 凡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有汇报任务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内容充实,观点鲜明,数字准确,文字简练,开门见山。回答会议主持人的提问要严肃认真,言简意明。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的发言、讲话,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 四、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与会人员在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议时,应充分发表意见。所议事项一经会议决定,各方面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会议决定执行,不允许拖着不办。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或需要更改会议决定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委局、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会议决定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也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所定事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区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有关规定区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各项规定,保持良好的会风,是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保证。会风反映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会风建设的重要性,要坚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会议规定。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现就全区各类工作会议和各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专题会议的会风、会纪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会议签到制度。会议实行签到制,参会人员原则上提前10分钟签到进入会场,未签到的视为缺席,禁止他人随意代签现象;会议签到工作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签到册应注明迟到、早退栏。 二、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会;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本人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指定专人参会,经指定的代会人员应在代会栏内签到,供会议主办单位核实。 三、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须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离会;不准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接打手机、交头接耳开小会、打瞌睡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不得在会场内吸烟,不得随意遗弃会议材料。会议主办单位,会前应提醒参会人员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震动档,同时应指派专人负责会场纪律,全区重要会议应联合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现场督查。 四、严格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会后,会议主办单位须将签到册及迟到早退、无故不参会、违反会场纪律等情况汇总交区纪委监察局存档备查;每月末,区纪委监察局将对当月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五、严格会纪会风处罚制度。第一次违反本规定者,由区纪委监察局进行通报;第二次违反本规定者,由纪委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者,将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3日起开始施行。 中共XX市XX县区纪委 XX市XX县区监察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五篇:中共XX市委关于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中共XX市委关于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一月二日)为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防止、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说情、打招呼的; (二)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给予支持的; (三)领导干部纵容、支持、暗示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领导干部调离后违反原则干预原工作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提拔对象钱物或接受不正当服务的; (六)在本人提拔前后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七)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干部泄露民主推荐、任前考察、酝酿协商和会议讨论情况,通风报信,送人情、拉关系的; (八)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跑官要官”的,要严厉批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买官卖官”的,一律予以免职,并由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许官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严肃处理;“跑风漏气”的,要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坚决防止、严肃查处“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宴请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送材料进行直接或间接拉票的; (四)在推荐、考察、选举前个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过他人利用电话、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诋毁中伤他人,干扰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六)通过宗族、帮派和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民主权利,破坏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七)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触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坚决防止造成“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公示、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等规定程序,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二)在任前考察、公示和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过程中,对反映拟提拔干部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或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拟提拔对象真实情况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因提拔任职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理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确实存在以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干部,一律免去现任职务。 四、坚决防止、严肃查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坚决防止下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 (一)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高校)在机构变动前,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高校)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后,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动议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党委(党组)会议临时动议提拔干部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突击提拔调整”的干部,一律免去现职或取消拟任职务,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本地本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认识严肃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强化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措施,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凡对违规用人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行为防范、查处不力,造成本地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执纪执法机关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中共XX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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