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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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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 近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特点,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对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对策 【全文】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社会变革程度加深,引发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导致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稳定。本文就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谈浅见。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新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 (二)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四)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少数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划者。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倾向。 (五)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六)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三)参与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不少群众遵规守法和以法维权意识差,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消极、不作为;三是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多管齐下,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采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三)周密部署,强行处置。在强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二是要分工明确,措施得当,防止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久拖不决;三是要把握政策,果断处置。 (四)立足长远,防止反复。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行动逻辑和逻辑预设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 [4]刘新良浅谈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j]公安研究,2002 第二篇: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湖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湖区因争水面权属(界址)、捕捞习惯、交通运输和河道挖硪采沙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还会由一般的群体性治安问题演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湖区群体性事件已日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处理治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切实准确地掌握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信息,并找出其规律、特点,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预测、化解、平息这类不安定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保持经济的稳步发 展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就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践,拟对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湖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规模大,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参与人员一般是以本湖区相关的涉利者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为主,行为人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和“人多势众、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共同心理,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易形成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的“队伍”,男女老少齐参战。 (二)调查取证难,调处难度大。由于湖区水面,人各一方,人走水流,时过境迁,纠纷现场缺乏“旁人”和“中间人”,使案件调查取证难,加之湖区群体性事件的表面往往掩盖着一些历史的或现实的背景,有的还涉及到一些政策方面的原因,情况比较复杂。当纠纷发生 后,常常是上访、械斗、围攻、妨害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多种行为同时存在,参与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互相交织,处理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而事发后对凶手认定及后事处理也就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难点。 (三)有一定的季节性和较强的反复性。湖区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多发生于捕涝季节,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有些事件在某一时期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水位下降)貌似解决,实际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一有诱因出现,便会再次爆发,从而使同一事件屡有发生,多次反复,有的还会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当事双方采取拉据式的报复行为。 (四)行为野蛮,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1、经济损失严重。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发生这类事件轻则伤人,重则死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 生命安全。 3、影响恶劣,危害性大。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参与者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而且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水面权属(界址)、捕捞时间界定不清。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管理方面的原因和湖区地形的变迁以及湖区面积随季节、年度的变化,使一些湖区权属(界址)界定不清楚,有的甚至多次变更,使现有的划分缺乏权威性,而捕捞时间的界定又有多种方法(按民间传统习惯一般有三种: 1、按季节捕捞,如有的规定立秋后方可捕捞; 2、按水位,如现埂后方可捕捞; 3、按季节兼水位),因而当事双方对采用何种捕捞习惯的不同理解也常常引发湖区捕涝期争议,从而直接导致湖区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二)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捕捞。 1、违反规定非法围堰,使水位人为地抬 高,从而改变原有的捕捞秩序而引起纠纷; 2、违反捕捞习惯越界捕捞或偷盗; 3、违法使用定置网、电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三)封建宗教势力的介入。有些湖区小纠纷在封建宗教势力和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会逐渐从小到大发展演变到矛盾不可调和而最终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四)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船民、渔民长期漂泊在外,远离组织,当地政府对其行政、法制监控力不强,导致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行为随意性增大,一旦发生矛盾,往往一触即发,瞬间酿成纠纷。再加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有关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纠纷当事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从而助长了部分人我行我素、无所顾虑的非法行为,使问题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三、湖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对策 (一)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当事双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勘界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尊重历史更要注意现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彻底消除存在争议的“习惯边界线”(无确切依据、无明显标志等由自然惯例形成的界线),并且使这种划分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特别是对争议较多的地方,要作为重点,首先予以确定。同时,与水面权属有关的湖管、水利等部门要健全有关文书、证件管理制度,力求客观、详尽登记有关事项,尽量避免产生扯皮争议的文书档案材料,从根本上杜绝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二)加强湖区基层组织建设,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基层组织直接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维 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的义务和责任,是维护湖区社会治安与预防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认真抓好湖区村基层组织建设,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和完善治保组织,强化对湖区生产作业及水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制订船规渔约、请示联系、报告制度,不断加大对船民、渔民的行政和法制的监控力度,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水面治安巡逻,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要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健全各种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渔民思想状态和湖区治安动态,遇事及时报告,努力掌握深层次、苗头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同时,针对湖区报案难,处理不及时,控制力量薄弱等现状,在湖区合理地布局设置报警点,配备治安信息员,装备能快速反应的处警队,并组织开展全方位 的治安巡逻,努力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区域协作,开展湖区周边联防联谊,努力构建湖区大治安格局。由于湖区多为市、县、乡行政区域边缘分割结合部,许多矛盾纠纷的调处牵涉到多个部门,因此要公正、及时地化解矛盾、查处纠纷,必须依靠当事人双方当局的共同努力,做到分工协作,克服扯皮、推诿和互相指责现象。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稳定为目的,严格要求“已方”忠实履行自身职责,管好自己的人和事,为整个矛盾顺利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存在纠纷隐患的双方,公安、乡村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防联治活动,共同制订联防公约和工作制度,通力协作,交流情况,明确责任,融洽感情,这样既能缓和双方紧张的周边关系,又能促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制化,增强可操作性,堵塞各类漏洞,提高纠纷调控能力,从而有效地维护湖区周边的稳定。 (五)增强执法意识,不断加大打击湖区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我们在处理湖区纠纷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对触犯法律、恶意挑起事端的封建宗族头目和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从严打击,增强法律震慑力,避免纠纷因少数人的操纵而愈演愈大。同时,要建立健全湖区纠纷调处责任制,不断增强对湖区纠纷调处工作的主动性,努力提高纠纷调控能力和查处率。 第三篇。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能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能否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纵观我市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共同的目的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他们更容易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 (二)数量及规模日趋增大。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升幅较大,人数多、规模大。少数在外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跨地区串联行动的情况。 (三)组织性日益增强。当前,群体性事件已由过去的较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 (四)明目张胆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自认有理,因此他们毫无顾忌,以公开形式聚集、演讲、串连、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 (五)危害后果日趋严重。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一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得十分尖锐、激烈,且对抗性倾向明显,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械斗等过激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三)参与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不少群众遵规守法和以法维权意识差,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消极、不作为;三是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置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多管齐下,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采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三)周密部署,强行处置。在强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二是要分工明确,措施得当,防止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久拖不决;三是要把握政策,果断处置。 (四)立足长远,防止反复。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篇: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xx街道是全区区域最广,人口最多,人员结构较复杂的地区。今年以来,街道治安总体是平稳的,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至10月份,我街道共发生23件群体矛盾。集中表现在: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拆迁、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触动了农民的利益;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在街道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我们明确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网络,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基本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把矛盾钝化在民间、消灭在萌芽、处理在基层,保障了街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年实现利税过亿元,比去年增长53%。 一、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1、聚众性。xx离XX县区较远,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较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河西地区的开发,xx已成为发展资源优势项目的重点,XX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资,一批经济项目落户xx。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执行也较灵活,老百姓不理解,对补偿提出过高期望值,加之劳力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势众”到村、街道上访。 2、多元性。群体性纠纷涉及面比较宽,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鸡子扒出来鸭子有份”堵门、堵路、堵厂,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形成多元化。 3、突发性。“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例如,西来队拆违一事,后上升整个生产队,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体上访。 4、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要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往往群众等不急,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例如古雄村林业队部分群众对干部作风不满,先以土地被砖瓦厂占用为由(当初有书面协议),多次到村、街道上访,做了工作稍平息后又到市里上访。 二、群体性纠纷的成因 1、干部思想作风对群体性矛盾有重要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和计划经济时期不一样,群众对干部的依赖日渐淡化。新形势下怎样密切联系群众,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还没有定型的新思维、新模式,领导方法还停留在原有的行政指挥占主导地位,和群众的距离及群众的要求不相匹配。少部分人在压力下有大干快上,追求政绩的愿望,但又缺少执法意识和本领,群众起来以后感到办法不多,无能为力。 2、少数人蛊惑人心,混淆视听。群体性纠纷一般以补偿、劳力安置为核心,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有人出头煽动,蛊惑群众就会起来。幕后操纵者也是形形色色,有的对干部有意见,在的报私仇;有的想出头,证明自己的能力,想当干部;还有的想牟利。而真正群众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被迫参加随大流。今年5月,落星五胜三队在少数人的策划下,以土地补偿费太低和安置为由,组织了近百人,封堵了五环管桩有限公司大门并冲入厂区,公安机关介入才平息事态。 3、工作不细,透明度不够。随着城建项目增多,征地补偿政策规定项目也很多。往往由于我们工作不细,缺乏深入细致宣传,加之程序不规范,被群众误解,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往往好事没办好。有的同志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一面,忽视群众的一面,往往事情欲速则不达,反过来再考虑群众利益,这种“夹生饭”在群众中造成了“不~不给钱,只要闹就给钱”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诱惑了一部分参加进来。例如:205国道施工要动用群众的水泥地,开始工作人员认为动了以后我们用彩砖给铺上,不需要补偿,但群众不同意,起哄阻止施工7天,实在开展不下去了,反过来又给群众补偿。 4、缺乏可行性论证体系。项目上马之前论证不细,缺乏风险预测和对策,继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引发职工上访。兴宁制衣有限公司投产时间不足一年,企业严重亏损倒闭,欠工人工资20多万元,工人数次集体上访村委会及区主管部门。在法院介入处理后,矛盾才得以缓解。 三、群体性纠纷对策稳定有长期稳定和短期稳定之分,有表面稳定和实质稳定之别,这要看我们是追求什么样的稳定,如果只追求短期稳定和表面的虚假稳定,那么我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稳定。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的一些解决对策,是否起到“预防矛盾”功效,还有待检验。 1、强调领导责任机制。群体性纠纷比较复杂,抓住了领导责任制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一是抓学习教育,把“三个代表”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密切鱼水关系。二是抓责任制的落实,街道工委已经明确党(总)支书记是稳定第一责任人,各村要健全稳定网络,明确责任人具体抓。实践证明拆迁补偿是群众最敏感的事情: 一、多与群众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树立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感和亲和力。其目的要从心里和情感上与他们打成一片,达到消除隔阂,取得在发展问题上最广泛的支持。南京桂花鸭集团落户xx,当地不少群众认为该企业的生产必将影响生活环境,硬是反对该企业的建设。后来组织群众代表30人到该企业参观,了解了企业的工艺流程,便不再有起初之意。 二、过细工作,切忌少数人的独断。例如。近华村消防基地征地,由于加强了与群众沟通,做到“三坚持、三防止”,即“坚持党的政策,坚持法制教育,坚持群众路线;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违法乱纪,防止以权压人。”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消除了矛盾,为面上的工作提供有益经验。三是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当前,社会矛盾较多,且越来越复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普法的重点是街道、村两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干部,他们的言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要带头学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施一项重大举措,依法办事,精心研究,严密组织,才能减少操作不细而造 成的被动。对已经发生的群体纠纷,通过各种渠道耐心做工作,慎用警力。教育群众摆正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摒弃“短视效应”。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教育的同时,注意动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适时打击决不手软。 3、明确主管机制。今年发生的23件群体性纠纷全靠一个部门来处理,一是处理不了,二是处理不好,必须在街道工委领导下,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做工作。稳定是大事,来不得半点拖延,可以像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开来。必须落实“谁家孩子谁家抱”的责任目标。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做工作。7月,xx水泥厂一职工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与厂方补偿事宜发生矛盾。死者家属共40余人封堵水泥厂大门,造成生产瘫痪。街道工委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经济科是此次事件的主管部门,他们主动与综治办协调赶至水泥厂,一面疏散人员,一面找家属做工作,经过5轮谈判,达成协议。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稳定的关系。 4、慎重处理历史问题。今年以来发生了8起翻历史旧帐的群体纠纷,有的追溯到六十年代,有的追溯到八十年代。反映“过去这块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办了厂现在就要补偿。”街道工委十分重视这一敏感的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统一口径,街道、村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历史问题一概不究(具体说:分田到户之前一概不处理,这种歪风不刹住,一直追下去,工厂、学校、机关都要扒掉……)。工作组思路清晰,站在高度看问题,不但看到一个队、看到一个村、看到一个街道、更要看到一个XX县区……。坚持原则寸步不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古雄村解放一队60年代种过的土地,现在被征用建小学操场,石闸湖一队80年代被476厂征用,林业队80年代的土地被村办窑厂征用等等。多次封堵厂门,反复到村、街道和市里上访,但我们不因群众人多气盛、激动难缠而退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工作,平息了一起起群体性纠纷,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的就地解决原则。 5、加强监督,争取~主动。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地方政府处理办法,处理态度不同,产生的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为此,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小流言蜚语的传播,杜绝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作乱,给群体纠纷的处理增添复杂性。落星水上加油站就是一例,报纸一登少数人气更盛,主动通过组织做工作披露~,报纸停载,群众就平息了。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建议,企业用工要优先录用本地村民,以减少发展与稳定的矛盾。 6、决策要谨慎,论证要可行。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后,“人治”现象已为“法治”替代,通过处理蓝桥、雅兰香、泛普瑞案件后,给我们在今后项目投资上也得到一些启示: 1、经营决策项目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行可行性论证,不盲目投资,不发生人为因素导致决策失误; 2、街道对新引进项目,只限于租赁用益物权,并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资信; 3、如何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实践性作为,来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使街道各项事业向依法运作转变。xx街道司法所2003年8月 第五篇: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xx街道是全区区域最广,人口最多,人员结构较复杂的地区,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今年以来,街道治安总体是平稳的,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至10月份,我街道共发生23件群体矛盾。集中表现在: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拆迁、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触动了农民的利益;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在街道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我们明确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网络,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基本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把矛盾钝化在民间、消灭在萌芽、处理在基层,保障了街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年实现利税过亿元,比去年增长53%。 一、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1、聚众性。xx离XX县区较远,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较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河西地区的开发,xx已成为发展资源优势项目的重点,XX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资,一批经济项目落户xx。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执行也较灵活,老百姓不理解,对补偿提出过高期望值,加之劳力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势众”到村、街道上访。 2、多元性。群体性纠纷涉及面比较宽,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鸡子扒出来鸭子有份”堵门、堵路、堵厂,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形成多元化。 3、突发性。“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例如,西来队拆违一事,后上升整个生产队,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体上访。 4、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要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往往群众等不急,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例如古雄村林业队部分群众对干部作风不满,先以土地被砖瓦厂占用为由(当初有书面协议),多次到村、街道上访,做了工作稍平息后又到市里上访。 二、群体性纠纷的成因 1、干部思想作风对群体性矛盾有重要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和计划经济时期不一样,群众对干部的依赖日渐淡化。新形势下怎样密切联系群众,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还没有定型的新思维、新模式,领导方法还停留在原有的行政指挥占主导地位,和群众的距离及群众的要求不相匹配。少部分人在压力下有大干快上,追求政绩的愿望,但又缺少执法意识和本领,群众起来以后感到办法不多,无能为力。 2、少数人蛊惑人心,混淆视听。群体性纠纷一般以补偿、劳力安置为核心,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有人出头煽动,蛊惑群众就会起来。幕后操纵者也是形形色色,有的对干部有意见,在的报私仇;有的想出头,证明自己的能力,想当干部;还有的想牟利。而真正群众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被迫参加随大流。今年5月,落星五胜三队在少数人的策划下,以土地补偿费太低和安置为由,组织了近百人,封堵了五环管桩有限公司大门并冲入厂区,公安机关介入才平息事态。 3、工作不细,透明度不够。随着城建项目增多,征地补偿政策规定项目也很多。往往由于我们工作不细,缺乏深入细致宣传,加之程序不规范,被群众误解,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往往好事没办好。有的同志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一面,忽视群众的一面,往往事情欲速则不达,反过来再考虑群众利益,这种“夹生饭”在群众中造成了“不闹事不给钱,只要闹就给钱”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诱惑了一部分参加进来。例如:205国道施工要动用群众的水泥地,开始工作人员认为动了以后我们用彩砖给铺上,不需要补偿,但群众不同意,起哄阻止施工7天,实在开展不下去了,反过来又给群众补偿,调查报告《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4、缺乏可行性论证体系。项目上马之前论证不细,缺乏风险预测和对策,继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引发职工上访。兴宁制衣有限公司投产时间不足一年,企业严重亏损倒闭,欠工人工资20多万元,工人数次集体上访村委会及区主管部门。在法院介入处理后,矛盾才得以缓解。 三、群体性纠纷对策稳定有长期稳定和短期稳定之分,有表面稳定和实质稳定之别,这要看我们是追求什么样的稳定,如果只追求短期稳定和表面的虚假稳定,那么我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稳定。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的一些解决对策,是否起到“预防矛盾”功效,还有待检验。 1、强调领导责任机制。群体性纠纷比较复杂,抓住了领导责任制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一是抓学习教育,把“三个代表”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密切鱼水关系。二是抓责任制的落实,街道工委已经明确党(总)支书记是稳定第一责任人,各村要健全稳定网络,明确责任人具体抓。实践证明拆迁补偿是群众最敏感的事情: 一、多与群众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树立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感和亲和力。其目的要从心里和情感上与他们打成一片,达到消除隔阂,取得在发展问题上最广泛的支持。南京桂花鸭集团落户xx,当地不少群众认为该企业的生产必将影响生活环境,硬是反对该企业的建设。后来组织群众代表30人到该企业参观,了解了企业的工艺流程,便不再有起初之意。 二、过细工作,切忌少数人的独断。例如。近华村消防基地征地,由于加强了与群众沟通,做到“三坚持、三防止”,即“坚持党的政策,坚持法制教育,坚持群众路线;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违法乱纪,防止以权压人。”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消除了矛盾,为面上的工作提供有益经验。三是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当前,社会矛盾较多,且越来越复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普法的重点是街道、村两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干部,他们的言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要带头学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施一项重大举措,依法办事,精心研究,严密组织,才能减少操作不细而造成的被动。对已经发生的群体纠纷,通过各种渠道耐心做工作,慎用警力。教育群众摆正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摒弃“短视效应”。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教育的同时,注意动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适时打击决不手软。 3、明确主管机制。今年发生的23件群体性纠纷全靠一个部门来处理,一是处理不了,二是处理不好,必须在街道工委领导下,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做工作。稳定是大事,来不得半点拖延,可以像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开来。必须落实“谁家孩子谁家抱”的责任目标。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做工作。7月,xx水泥厂一职工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与厂方补偿事宜发生矛盾。死者家属共40余人封堵水泥厂大门,造成生产瘫痪。街道工委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经济科是此次事件的主管部门,他们主动与综治办协调赶至水泥厂,一面疏散人员,一面找家属做工作,经过5轮谈判,达成协议。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稳定的关系。 4、慎重处理历史问题。今年以来发生了8起翻历史旧帐的群体纠纷,有的追溯到六十年代,有的追溯到八十年代。反映“过去这块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办了厂现在就要补偿。”街道工委十分重视这一敏感的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统一口径,街道、村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历史问题一概不究(具体说:分田到户之前一概不处理,这种歪风不刹住,一直追下去,工厂、学校、机关都要扒掉……)。工作组思路清晰,站在高度看问题,不但看到一个队、看到一个村、看到一个街道、更要看到一个XX县区……。坚持原则寸步不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古雄村解放一队60年代种过的土地,现在被征用建小学操场,石闸湖一队80年代被476厂征用,林业队80年代的土地被村办窑厂征用等等。多次封堵厂门,反复到村、街道和市里上访,但我们不因群众人多气盛、激动难缠而退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工作,平息了一起起群体性纠纷,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的就地解决原则。 5、加强监督,争取舆论主动。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地方政府处理办法,处理态度不同,产生的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为此,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小流言蜚语的传播,杜绝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作乱,给群体纠纷的处理增添复杂性。落星水上加油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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