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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配套实施细则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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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宁委办发〔2011〕70号)要求,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初创式申报人,是已经或将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根据市专项办制定的引才公告,将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在区内向社会公布,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发动。 2、对接洽谈。组织拟申报人选与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签定入园协议或拟注册协议。 3、报名登记。组织申报人选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4、资格认定。配合申报人选做好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的核实等,明确进入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的人员。 5、参加评审。配合申报人选做好参加市专项办组织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及实地考察等工作。 6、审定公布。根据市专项办评定结果,将资助人员名单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区人社局按照“日常受理、集中处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拨付凭据,区财政按1:1配套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区发改局(金融办)协调落实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拨付凭据,区财政按1:1配套给予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区发改局(金融办)协调落实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由人才所在地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区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条 对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我区创业的入选者,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协调其原单位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区按事业身份集中托管其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其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我区考核选拔,安排到区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区科技局负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落实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区人社局负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协调海关方面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区公安分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区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事宜。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区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关于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试行)》,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浦口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的,对于项目发展有较好预期,申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计划并进入综合评审但未入选的科技创业人才,区人才办牵头组织论证后,报区人才队伍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可给予2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享受过区级扶持的科技创业人才,在项目落地后入选中央、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的,依据本细则相应标准由区财政资助补足。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科技创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宁委办发〔2011〕70号)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育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和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区专项办及时转发申报公告,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人选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配合申报人选做好申报材料内容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评审考察。配合申报人选做好市专项办组织的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确定拟培养人员。 4、审定公布。根据市专项办审定结果,确定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区科技局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协调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配合落实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人才所在地负责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等负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落实涉及的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区财政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区财政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区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区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区人才办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关于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试行)》,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科技创业家培育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浦口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各镇街场、开发区、度假区、科工园、特别社区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浦口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出“四个第一”抓手推动浦口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浦委发〔2011〕44号)文件精神,设立浦口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科技创业家培育计划、浦口区人才计划资助扶持,以及区内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推进全区人才工作的财政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内安排总额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人才办负责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牵头会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执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汇审、资金拨付和跟踪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投入:用于本级引才专项资金,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的专项扶持配套资金。 (二)人才培养投入:用于本级人才培养培训,人才队伍建设,人才课题项目资助和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配套资金。 (三)人才奖励投入:用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津贴补助,优秀科技人才待遇、奖励和配套,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人才开发投入:用于举办人才市场、人才宣传、人才统计、职业技能鉴定、与人才相关重大活动资助、招才引智经费。 (五)人才服务投入:用于区人才办工作经费、人才公寓建设、人才服务场所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优秀人才疗养、搭建各类人才平台资助、人才网站、在线学习平台等经费。 (六)用于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编制、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根据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工作要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方案报区人才办和区财政局。在区财政局初审的基础上,由区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会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区财政局将实施项目预算直接列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专项扶持配套资金审批程序:人才引进单位申报,区人才办初审,上报省市相关部门,省市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核,公示后下文确定,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到账后,区人才办提出配套资金申请,区领导小组审定,报区长签批。 第九条 区财政局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建立会计核算中心人才发展资金专户,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汇编年度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报表,报送区人才办。专项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会计核算时,在“经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人才专项资金支出”科目,按节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划清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界限,不得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区人才办定期向区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精神,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47号)要求,为确保各项人才工作目标,特别是“南京321计划”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场、江北新城(科工园)、开发区、度假区、特别社区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 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内容 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综合测评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 对承担“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分解的各镇街场、江北新城(科工园)、开发区、特别社区的考核(见附件1):定量考核:“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占分值为85分;定性考核: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环境、人才载体建设等情况,所占分值为15分;超额完成“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的,每多完成1名指标加10分。 对未承担“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分解的各镇街场、度假区的考核(见附件2):综合测评人才发展综合指标、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队伍、人才环境、人才载体、人才成效等方面,所占分值为100分;完成“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的,每完成1名指标加10分。 对成员单位的考核(见附件3):面向各镇街场、园区,综合测评“南京321计划”政策兑现情况,所占分值为40分;考核组织领导、职能作用发挥、贯彻落实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情况、人才宣传、本系统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方面,所占分值为40分;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为20分。 三、组织实施 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才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总结自查。区人才办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及通知精神,对年度人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附相关资料),经单位主要领导把关签字后,报区人才办。 2、考核评估。区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考核对象年度人才工作进行考核,重点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组织各镇街场、园区和科技创业人才,对区有关部门政策兑现和服务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 3、确定结果。区人才办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情况报告,报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及有关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承担目标任务分解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2、未承担目标任务分解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3、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附件1: 承担目标任务分解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定量考核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目标 45 科技创业家培养目标 20 “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集聚目标 20 定性考核 组织领导 把组织实施“南京321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3 工作体系 人才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人才工作制度。 3 人才投入 将人才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人才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制定优秀人才奖励政策或办法,兑现相关待遇和政策。 3 人才环境 分类建立六类人才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联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大力宣传人才工作经验和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营造良好氛围;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报送人才工作信息。 3 人才载体 注重人才作用发挥、知识更新和技术创新的各类平台建设;积极打造吸引人才创新创业的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3 合 计 100 说明: 1、定量考核部分,完成年度目标,得相应分值;未完成,按比例扣分;超额完成,每多完成1个指标加10分; 2、定性评估部分,主要对照考核内容,综合各单位实际,给定具体分数。 附件2: 未承担目标任务分解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综合测评 组织领导 把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15 工作体系 人才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人才工作制度。 10 人才投入 将人才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人才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制定优秀人才奖励政策或办法,兑现相关待遇和政策。 20 人才队伍 立足实际需要,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分类建立六类人才信息数据库。 15 人才环境 健全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大力宣传人才工作经验和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营造良好氛围;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报送人才工作信息。 15 人才载体 注重人才作用发挥、知识更新和技术创新的各类平台建设;积极打造吸引人才创新创业的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15 人才成效 组织各类人才积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攻关课题及技改项目,开展各具特色的服务活动;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引进智力、资金和项目,组织和引领更多的急需紧缺人才来浦口服务创业。 10 合 计 100 说明: 1、主要对照考核内容,综合各单位实际,给定具体分数。 附件3: 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综合测评 制定出台落实“南京321计划”相关政策的工作制度,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全面兑现政策。 10 细致周到提供人才服务,对镇街(园区)和人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和答复。 10 积极推动人才工作政策、机制和服务创新,注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典型经验。 10 强化职能科室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0 职能发挥 把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人才工作制度;人才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10 切实发挥职能,抓好本系统本部门主管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人才信息数据库。 10 按时做好各条口年度人才工作指标的统计扎口上报工作。 10 大力宣传人才工作经验和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营造良好氛围;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报送人才工作信息。 10 满意度 调查 聘请第三方机构,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及科技创业家等,就区有关部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 20 合 计 100 说明: 1、综合测评部分,由各镇街(园区)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打分,经算术平均计算,得出具体分数; 2、满意度调查部分,由第三方机构设计调查问卷和计算机统计系统,得出具体分数。 浦口区聚焦“四个第一”之公共服务平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更好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浦口区贯彻落实市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42条政策(试行)〉》浦委办发〔2011〕58 号文件精神,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配套政策奖励资金,纳入《浦口区贯彻落实市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42条政策(试行)》政策奖励资金预算,以奖励、补助和配套的形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本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驻区事业单位。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配套政策奖励,采用单位申报、科技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鼓励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第一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一、奖励标准: 1、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并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孵化器给予奖励。 2、企业进入创新创业平台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免收场地租金。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3、对加速器自身投入建设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给予不超过其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加速器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在企业上市后一次性奖励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 4、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给予贴息扶持;并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加速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二、申请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效益良好,成长性好,财务制度健全。申请奖励的孵化器、加速器必须通过市级以上认定。 三、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四、受理时间:每年9月份。 五、提交材料:《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建设资金预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纳税清单及纳税发票复印件;认定证书、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上市企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资助文件及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六、奖励兑现时间:次年上半年。 第二节:共建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一、奖励标准: 1、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学科技园和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由所在园区或政府搭建的相关投融资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不参与分红。按投资额、投资效益及进度分期跟进,对单个企业跟进投资,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万。 2、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注册成立五年内,市、区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对现有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本计划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市、区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3、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全方位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对使用费用给予补贴。按经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二、申报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效益良好,成长性好,财务制度健全。申请奖励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必须通过市级以上认定。有相关的证书和证明。 三、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四、受理时间:每年9月份。 五、提交材料:《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资助申请表》;建设资金预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纳税清单及纳税发票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上级财政资助文件、科教资源实际使用费用发票及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六、奖励兑现时间:次年上半年。 第三节: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奖励标准: 1、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同一级别不重复享受;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奖励30-40万元)。 2、对经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并承诺其研究成果优先在我区转化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3、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按经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 30%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二、申请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效益良好,成长性好,财务制度健全。申请奖励的“三站三中心”、研发机构和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公共服务平台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认定,有相关的证书和证明。对需要一事一议进行奖励的,按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奖励标准。同一平台不重复奖励,参照奖励标准按级别差补足。 三、受理部门:区科技局统一受理,经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会审。 四、受理时间:每年9月份。 五、提交材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上级财政资助文件、费用清单、成果转化证明及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六、奖励兑现时间:次年上半年。 第三章 管理监督 1、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区科技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监督。 2、受奖励的单位,若事后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奖励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凭证。 (二)有违反本细则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 2、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资助申请表 3、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 附表1: 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 孵化器、加速器名称 认定时间 申请企业或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 总投资额(万元) 注册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或单位注册地址 法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申请奖励项目 孵化器资助□ 加速器平台建设补贴□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企业所得税差额补贴□ 培育上市企业□ 平台建设贴息扶持 □ 税收补贴□ 租金□(用√标记)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企业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申请企业或单位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批准奖励金额: (万元) 人民币大写: 年 月 日 (公章) 区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说明:1、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填写全称。 2、提交材料:《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建设资金预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纳税清单及纳税发票复印件;认定证书、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上市企业证明材料上级财政资助文件及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3、租金补贴是指只有进入创新创业平台的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企业才能享受。 附表2: 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资助申请表 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名称 认定时间 总投资额(万元) 申请企业或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 注册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注册地址 法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申请奖励项目 大学科技园□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税收补贴□科教资源使用费用补贴□(用√标记) 企业或单位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申请企业或单位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批准奖励金额: (万元) 人民币大写: 年 月 日 (公章) 区发改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区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说明:1、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填写全称。 2、提交材料:《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资助申请表》;建设资金预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纳税清单及纳税发票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上级财政资助文件、科教资源实际使用费用发票及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附表3: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认定时间 总投资额(万元) 申请企业或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 注册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注册地址 法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申请奖励项目 三站三中心□ 研发机构□ 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费用补贴□(用√标记) 企业或单位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申请企业或单位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批准奖励金额: (万元) 人民币大写: 年 月 日 (公章) 区人社局审核意见 批准奖励金额: (万元) 人民币大写: 年 月 日 (公章) 区工信局审核意见 批准奖励金额: (万元) 人民币大写: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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