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0-23公布 2006-11-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 ……………………………………………………………………………(36)
6.1 证书……………………………………………………………………………………(36)
6.2 标志……………………………………………………………………………………(37)
7 收费 ……………………………………………………………………………………(37)
8 工作人员守则 …………………………………………………………………………(37)
9 附则 ……………………………………………………………………………………(38)
附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9)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表: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
1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C频段
4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注1
工程型
专业型
Ku频段
普通型
2
室外单元(含一体化)
C频段
5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
Ku频段
6
卫星模拟电视接收调制器
C/ Ku频段
3
卫星模拟电视接收机
7
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
注1:如属高清晰度接收机,在申证时予以说明。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跟踪相关产品的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050081
电 话:(0311)86924010
传 真:(0311)86924262
联 系 人:李培红
电子信箱:lipeihong54@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⑴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邮政编码:050081
电 话:(0311)86924498
传 真:(0311)86924262
联 系 人:李胜利
检验产品范围: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室外单元(含一体化)。
⑵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邮政编码:100015
电 话:(010)64363131-6571 64380109
传 真:(010)64362313 64317621
联 系 人:阮卫泓 范辉
检验产品范围:卫星模拟电视接收调制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内藏式卫星接收机。
⑶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87
传 真:(010)51615885
联 系 人:罗洪元
检验产品范围: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卫星模拟电视接收机。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所有申报的规格型号;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并且经营范围应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信息产业部的定点生产批文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C频段卫星电视
接收天线
GB/T11442—1995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11298.2—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天线测量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Ku频段卫星电视
接收天线
GB/T16954—1997 Ku频段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规范
GB/T11298.2—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天线测量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C频段室外单元
GB/T11442—1995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11298.3—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室外单元测量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一体化室外单元通用规范(暂行)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4
Ku频段室外单元
GB/T16954—1997 Ku频段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规范
GB/T11298.3—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室外单元测量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一体化室外单元通用规范(暂行)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
卫星数字电视
接收机
SJ/T 11219—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通用规范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11298.4—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室内单元测量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干扰特性允许值和有关设备测量方法
GY/T150—200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SJ/T11334-2006卫星数字电视接收器通用规范
6
卫星模拟电视
接收机
GB/T11442—1995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16954—1997 Ku频段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规范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11298.4—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室内单元测量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干扰特性允许值和有关设备测量方法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
卫星数字电视
调制器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技术(暂行)规范
GB/T11442—1995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11298.4—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室内单元测量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干扰特性允许值和有关设备测量方法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Y/T150—200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
GY/T122—1995 有线电视系统调制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
卫星模拟电视
调制器
卫星模拟电视接收调制器技术(暂行)规范
GB/T11442—1995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11298.4—1997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 室内单元测量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干扰特性允许值和有关设备测量方法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Y/T150—200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
GY/T122—1995 有线电视系统调制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9
内藏式接收机
SJ/T 10704—1996内藏式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基本参数和测量方法
SJ/T 11219—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通用规范
GB/T 10239—2004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干扰特性允许值和有关设备测量方法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注:产品性能要求按附录A~I执行。
5.2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的必备设备应是企业自购的、非临时租用的,资产归申证企业所有的设备。
5
表1 企业生产C/Ku频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及审查记录表
类别
名称
型号、规格、编号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设
备
天线面成型模具
天线面成型设备
喷塑、喷漆设备
酸洗磷化设备
剪扳机
检
验
设
备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天线面精度检测
装置或设备
样板
塞尺
游标卡尺
7
表2 企业生产卫星数字/模拟电视接收机、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及审查记录表
类别
名称
型号、规格、编号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设
备
插件生产线
波峰焊
锡膏印刷机
贴片机
回流焊
总装生产线
调试专用工装夹具
检
验
设
备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示波器
电视机
RLC参数测试仪
电源调压器
主板检测装置(必要时)
失真度仪
音频信号发生器
音频分析仪
视频信号发生器
视频分析仪
绝缘耐压测试仪
表3 企业生产C/Ku频段室外单元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及审查记录表
类别
名称
型号、规格、编号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设
备
插件生产线
波峰焊
锡膏印刷机
贴片机
回流焊
总装生产线
调试专用工装夹具
检
验
设
备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信号源
RLC参数测试仪
频谱分析仪
网络分析仪
噪声系数测试仪
表4 企业生产卫星数字/模拟电视接收调制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及审查记录表
类别
名称
型号、规格、编号
审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生
产
设
备
插件生产线
波峰焊机
总装生产线
专用工装夹具
检
验
设
备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示波器
电视机
绝缘电阻测试仪
抗电强度测试仪
RLC参数测试仪
视频信号发生器
音频信号发生器
数字信号发生器
模拟/数字测试发射机
电视测试解调器
视频分析仪
音频分析仪
频谱分析仪
网络分析仪
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无数字信号发生器仪器。
11
5.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1. 抽样原则
按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按申报的规格型号、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2. 抽样方法和要求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由核查人员负责抽取样品,当场加贴封条,核查人员签名并签署日期。
不同类型、规格型号的天线、接收机、室外单元分别抽样。
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附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 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4. 抽样数量
天线产品的抽取数量
天线口径(m)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R<3
20
2
R≥3
5
1
注:玻璃钢天线(含其它塑料天线)环境试验与电性能共用样品。
接收机、内藏式接收机、调制器产品的抽取数量
样品基数
抽样总数量
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环境适应性
≥60
6
2
1
1
2
注:外观结构、功能测试共用常温电性能样品。
室外单元的抽取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常温电性能
电磁兼容
环境适应性
≥60
6
2
2
2
注:外观结构、功能测试共用常温电性能样品。
附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所属单位
住 所
生产地址
电话号码
传 真
邮政编码
抽样依据
卫星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样方式
商 标
抽样地点
□生产线末端
□ 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 系 人
被抽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母体数
样品数量
被抽单位法定
代理人(签字)
被抽单位
经手人(签字)
抽样人(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日期
单位
被抽企业(章)
注:①抽样单一式三联,审查部、企业和全国审查中心各执一份。
②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公章。
③天线产品应标明频段、材质、口径;接收机应标明类型、型号;室外单元应标明频段、分体、一体化、双本振。
④不同类型、规格型号的天线、接收机、室外单元分别抽样。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C/Ku频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C/Ku频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1
包装
见表5
2
外观结构
见表5
3
功能
见表5
4
常温电性能
见表5
5
环境试验
见表5
5.4.2.1.2 不合格分类
a) 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见表2
表2 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2
商标名称、商标图案,QS标志,生产地址,其中缺少或错误
A
3
采用技术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B
4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安装图,其中缺一或与产品不符
A
5
产品说明书严重错误,可误导用户操作
A
6
规定要求的附件缺失
B
7
附件外观污损
C
8
产品说明书无焦径比
A
b) 外观结构和功能的不合格分类见表3
表3 外观结构和功能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反射面碰伤变形
A
2
QS标志、产品商标、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A
3
馈源支杆变形
B
4
反射表面有损(裂纹、划伤、脱漆)
明 显
B
>5mm
不明显
C
≤5mm
5
馈源加工粗糙
C
6
紧固件短缺
C
7
天线座和支架碰伤变形
B
8
钢板反射面厚度
<0.75mm
A
D>0.6m
<0.55mm
A
D≤0.6m
9
铝板反射面厚度
<1.2mm
A
D<3m
<1.5mm
A
D≥3m
10
铸铝反射面厚度<2.0 mm
A
11
玻璃钢天线高温贮存、低温贮存后起泡、断裂
A
12
方位转动范围(按附录A和B的第12)
B
功能
13
俯仰范围不满足(按附录A和B的第12)
B
功能
c) 常温电性能的不合格分类见表4
表4 常温电性能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增益
A
2
效率
A
3
第一旁瓣电平
A
4
天线广角旁瓣包络
B
5
交叉极化鉴别率
A
6
驻波系数
B
适用于分体馈源
7
噪声温度
B
适用于分体馈源
5.4.2.1.3 检验方法
天线的包装、外观结构和功能采用目视和手感的方法检查;反射面厚度采用刮掉涂层用游标卡尺、千分尺测量。
天线的常温电性能指标按GB/T11298.2—1997进行检验,要求在高、中、低三个取样频率点上进行测试。
5.4.2.1.4 不合格判定
不合格判定方案见表5
表5 不合格判定方案
检验项目
样品数量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组
判 别
水 平
抽 样
次 数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包装
N=2
65(0,1)
150(2,3)
200(3,4)
Ⅱ
一次
外观结构和功能
65(0,1)
150(2,3)
200(3,4)
Ⅱ
一次
常温电性能
65(0,1)
120(1,2)
Ⅱ
一次
包装
N=1
80(0,1)
200(2,3)
300(3,4)
Ⅱ
一次
外观结构和功能
80(0,1)
200(2,3)
300(3,4)
Ⅱ
一次
常温电性能
80(0,1)
150(1,2)
Ⅱ
一次
5.4.2.2 C/Ku频段卫星电视接收室外单元(俗称高频头)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2.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6
表6 C/Ku频段卫星电视接收室外单元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1
包装
见表11
2
外观
见表11
3
常温电性能和电磁兼容
见表11
4
环境试验
见表11
5.4.2.2.2 不合格分类
a) 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见表7
表7 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2
商标,QS标志,生产地址,其中缺少或错误
A
3
采用技术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B
4
质量(含包装物)、包装箱尺寸,其中缺一或错误
C
5
以上标志不清楚仍可辨认
C
6
包装箱受潮、受损
可使产品受损
B
不可使产品受损
C
7
包装箱上不应有的涂写、涂改
C
8
包装箱内衬垫或
缓冲物缺少或损坏
可使产品受损
B
不可使产品受损
C
9
包装箱内有异物
可使产品受损
B
不可使产品受损
C
10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其中缺一或与产品不符
A
11
产品说明书严重错误,可误导用户操作
A
12
产品说明书无照射角
A
b) 外观的不合格分类见表8
表8 外观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2
QS标志、产品商标、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A
3
表面有损(裂纹、变形、划伤、脱漆)
明 显
B
>5mm
不明显
C
≤5mm
4
颜色、质地(纹理)有明显差异
明 显
B
>5mm2
不明显
C
≤5mm2
5
有可见污垢
不能用软布擦掉
B
能够用软布擦掉
C
c) 常温电性能和电磁兼容的不合格分类见表9
表9 常温电性能和电磁兼容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工作频段
B
2
功率增益
A
3
振幅/频率特性
A
4
带内任意接收频道内增益波动
A
5
噪声温度
B
6
一本振标称频率
A
7
输入饱和电平
B
8
镜象干扰抑制比
A
9
相位噪声
B
10
馈源照射角
B
适用于一体化馈源
11
交叉极化鉴别率
A
12
多载波互调比
B
13
输出频率范围
B
14
一本振泄漏电平
A
电磁兼容
d) 环境适应性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0
表10 环境适应性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一本振标称频率
A
5.4.2.2.3 检验方法
包装、外观结构和功能采用目视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电性能指标按GB/T11298.3—1997及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一体化室外单元通用规范(暂行)进行检验。
环境试验要求按GB/T16954—1997中5.5进行。
5.4.2.2.4 不合格判定
不合格判定方案见表11
表11 不合格判定方案
检验项目
样品数量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组
判 别
水 平
抽 样
次 数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RQL
判定组
RQL
判定组
RQL
判定组
包装
N=2
65
0,1
150
2,3
200
3,4
Ⅱ
一次
外观结构
N=2
65
0,1
150
2,3
200
3,4
Ⅱ
一次
常温电性能
N=2
65
0,1
150
2,3
Ⅱ
一次
电磁兼容
N=2
65
0,1
Ⅱ
一次
环境适应性
N=2
65
0,1
Ⅱ
一次
说明:包装、外观和结构共用常温电性能测试的样品。
5.4.2.3 卫星数字/模拟电视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3.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2
表12 卫星数字/模拟电视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1
包装
见表22
2
外观
见表22
3
结构与工艺
见表22
4
功能
见表22
5
常温电性能
见表22
6
电磁兼容
见表22
7
环境适应性
见表22
8
安全性
见表22
5.4.2.3.2 不合格分类
a) 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见表13
表13 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2
商标名称、商标图案,QS标志,缺少或错误
A
3
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其中缺一或错误
B
4
采用技术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B
5
质量(含包装物)、包装箱尺寸,其中缺一或错误
C
6
以上标志不清楚仍可辨认
C
7
包装箱受潮、受损
可使产品受损
B
不可使产品受损
C
8
包装箱上不应有的涂写、涂改
C
9
包装箱内衬垫或
缓冲物缺少或损坏
可使产品受损
B
不可使产品受损
C
10
包装箱内有异物
可使产品受损
B
不可使产品受损
C
11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其中缺一或与产品不符
A
12
产品说明书严重错误,可误导用户操作
A
13
规定要求的附件缺少或失效
B
14
附件外观污损脏
C
b) 外观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4
表14 外观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2
QS标志、产品商标、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A
3
无电源标记或错误
A
4
功能符号标志不规范或不清晰
C
5
以上标志不清楚仍可辨认或固定不牢
C
6
按键、开关,其中之一缺损或脱落
A
7
指示灯、LCD(或LED),其中任一显示不亮
C
8
输入、输出和数字接口(数字机)
其中任一失灵
A
其中任一接触不良
C
9
表面有损(裂纹、变形、划伤、脱漆)
明 显
B
>5mm
不明显
C
≤5mm
10
颜色、质地(纹理)有明显差异
明 显
B
>5mm2
不明显
C
≤5mm2
11
有可见污垢
不能用软布擦掉
B
能够用软布擦掉
C
c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