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班級學生聯誼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班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班級學生聯誼會」,簡稱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訓導處,其會章及所有文書資料亦皆存於訓導處訓育組。
第 三 條 本會以本校之校訓「禮義廉恥」為遵循之最高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陶冶合群德性,涵泳服務情操,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落實民主法治教育,展現領導功能,推動聯誼活動,倡行校園倫理,建構良好的師生溝通管道為目的。
第 五 條 本會遵守之原則:注重學生與師長間有良好互動暨師生關係。
第 六 條 凡本校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促進交流,對內籌畫、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映學生意見予學校。
二、對本會有提供意見之權利及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由代表列席學校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配合本會推行之各項措施。
第 九 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班代表大會,班代表大會由各班推舉一名學生代表組成。
第 十 條 主席由會員普選產生。
一、候選人資格:凡本校高二學生,具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曾任班聯會幹部、各班班長、各社團負責人或副社長者。
(二)日常綜合表現優良,且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見解正確,態度公正,富有高度熱忱、具領導能力者。
二、領表登記日期、領表登記地點、競選活動日期、投票日期、投票地點、開票時間及開票地點由班聯會召開幹部會議籌畫且經班代表大會通過公告之。
三、選舉方式:由本校全體學生普選之,最高票者擔任主席。
四、各候選人所有競選活動必須利用課餘時間進行,不得妨礙上課。
五、各候選人之宣傳海報及文宣應送訓導處訓育組審核後至指定位置始得張貼,選舉完後應自行清理,否則以違反整潔規定懲處。
六、各候選人於競選期間不得有賄賂行為或不法之言論,若經查獲撤銷候選人資格並依校規處分。
第十一條 會議依本章程行使同意權時,採出席班代表過半數以上及出席班代表二分之一之同意,決議之。
第十二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二次班代表大會為原則,於學期初及期末時舉行,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三條 班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該班參加班代表大會。
二、對本會各活動事宜行使決議權。
三、對本會副主席、行政幹部人選行使同意權。
四、對本會行政部門行使監督權。
五、依法提出主席罷免案。
六、依法提出修正案。
七、依法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對主席所提之方案行使複決權。
第十四條 主席之職責如下:
一、對內總理會務、統轄班聯會,對外為學生代表,並擔任班代表大會會議主席。
二、選出副主席及各幹部,並提班代表大會同意之。
三、對各代表之建議,得召集相關各組會商解決之。
四、協助配合學校各項活動推展,提倡正當活動。
五、策畫培養學生優良生活習慣。
六、反應協調學生意見,促進與學校之間的溝通。
第十五條 班聯會下設副主席一人暨行政、總務、活動及文書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主席自當選後提名,經班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任命之,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督導各組工作推展進度及成效。
二、行政組:負責本會舉辦之服務性活動及各項活動場地佈置管理等事宜,處理校內大小活動之企畫,工作分配程序。
三、總務組:負責本會經費支出、財產保管及各必需品之購置。
四、活動組:負責籌畫本會之各項康輔育樂性活動事宜,配合各組企畫組織、執行、推動各種有關事項。
五、文書組:設組長一人、下設二股。
(一)資料股:負責會內所需資料之整理收集、檔案建立管理。
(二)會議股:負責開會之通知、紀錄及會議資料整理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職權。主席、副主席均無法視事時,由會議推派代表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得依需要,置顧問若干人,由卸任之主席、副主席及幹部,採自由意願擔任,不定期參與會議,給予經驗指導,並重視班聯會之傳承。
第十八條 主席之罷免方式:
一、主席具有下列條件者,即構成罷免之要件:
(一)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校內外行為有損學校名譽者。
(三)能力不佳或荒廢學業者。
二、罷免案之程序:
(一)經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班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被罷免人應該立即解職。
(二)經教師二十人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提交訓育工作委員會議決之。經訓育工作委員會同意行之,被罷免人應該立即解職。
第十九條 主席、副主席、各組幹部及班代表任期為一學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且不得連任,如中途因故不能任職時得予補選,班代表資格由該班之繼任代表續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之指導老師由訓導主任及訓育組長(含進修學校)兼任之,各組活動得聘請校內教師輔導之。
第廿一條 本會所作成之決議及推動之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且應受本校相關規範及上級單位之指導。
第廿二條 主席、副主席、各組幹部及班代表於任職期間克盡職責,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給予獎勵;如有經常缺席怠忽職守、言行乖張、獨斷獨行或帳目不清者,予以嚴懲。
第廿三條 會議之召開依內政部民國54年7月24日公佈之「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舉行之。
第廿四條 本章程經班代表大會通過,並經訓導處核准,由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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