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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00]X号
犯罪嫌疑人赵xx,男,1972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XX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毕业,XX省xx市建筑工人,现住在××市××路××号。
该犯罪嫌疑人于1979年至1985年在XX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XX初中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赵xx抢劫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由群众举报至我局,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xx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xx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x珍至x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x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x珍大声叫喊,犯罪嫌疑人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x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x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害人李x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不治身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x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x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 (印)
x市公安局(印)
二000年X月X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共X卷X页
2、 犯罪嫌疑人赵天河现羁押于x市看守所
×××公安局提请逮捕书
××公提字(2000) X号
犯罪嫌疑人赵××,男, 1972年12月2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单位及职业:××省××市建筑工人,身份证号码:XX。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现住址:××省××市××县××乡××村。
简历:1979年至1985年在××县×乡小学读书,1985年至1988年在××市××初中上学,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赵××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xx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x珍至x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x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x珍大声叫喊,犯罪嫌疑人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x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x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害人李x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不治身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x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x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00年X月X日
附:案卷材料壹卷
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00]X号
犯罪嫌疑人赵xx,男,1972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XX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毕业,XX省xx市建筑工人,现住在××市××路××号。
简历:1979年至1985年在××县×乡小学读书,1985年至1988年在××市××初中上学,1988年至l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作,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赵xx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x珍至x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x珍入室后即行抢劫,由于被害人李x珍大声叫喊,赵xx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x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x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x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死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x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我局审讯,犯罪嫌疑人赵x河对上述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抢劫罪,应予以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00年X月X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共X卷X页
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00]X号
犯罪嫌疑人赵××,男, 1972年12月2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单位及职业:××省××市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身份证号码:XX。现住址:××省××市××县××路。
犯罪嫌疑人简历:该犯罪嫌疑人于1979年至1985年在XX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XX初中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看守所。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xx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x珍至x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x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x珍大声喊叫,犯罪嫌疑人赵xx随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x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x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之夭夭。而被害人李x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死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x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我局审讯,犯罪嫌疑人赵x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予以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00年X月X日
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00]X号
犯罪嫌疑人赵××,男, 1972年12月2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单位及职业:××省××市建筑工人,身份证号码:XX。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现住址:××省××市××县××路。
简历:该犯罪嫌疑人赵××于1979年至1985年就读于XX小学,1985年至1988年在XX初中上学,1988年至1993年待业在家,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赵xx抢劫一案发生后,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xx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得出犯罪嫌疑人赵xx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xx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x珍至x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x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x珍大声喊叫,犯罪嫌疑人赵xx随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x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x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之夭夭。而被害人李x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死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x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我局审讯,犯罪嫌疑人赵x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00年X月X日
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00]X号
犯罪嫌疑人赵××,男, 1972年12月2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单位及职业:××市建筑公司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省××市××路。现住址:××市××县××街。
简历:该犯罪嫌疑人赵××于1979年至1985年就读于XX小学,1985年至1988年就读于XX初中,1988年至1993年待业在家,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从业,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看守所。
抢劫案发后,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xx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得出犯罪嫌疑人赵xx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xx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x珍至x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x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x珍大声喊叫,犯罪嫌疑人赵xx随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x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x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x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死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x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我局审讯,犯罪嫌疑人赵x河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抢劫罪,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00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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