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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
办 公 厅 文 件
伊州党办发〔2011〕40号
自治州党委办公厅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委、政府,州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都拉塔口岸党委、管委会:
《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 公 厅
2011年10月21日
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疆人才工作和干部人才援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伊犁州直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全面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为实现伊犁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伊犁州直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旅游开发、外向型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从2011年起,每年重点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主要面向伊犁州直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煤电、煤化工、环境保护、石油化工、矿产资源开发、机械制造、机电一体化、城建规划、旅游开发、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科技、水利水电、现代畜牧业、特色种养业、特色林果业、生物制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条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州各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伊犁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州党委组织部,州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外办等单位领导组成。在州党委组织部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了解和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人才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州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人才;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伊犁州直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犁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伊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伊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特聘方式来伊犁州直单位工作。特聘主要指来伊犁州直创办企业、聘请、借调、兼职、合作研究项目等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先与州直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特聘意向书,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除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外,原则上不超过50岁。引进人才要求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六条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州直用人单位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由州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引才计划,报专项办审查,经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发布引进人才招聘公告。
第十七条 物色人选、洽谈对接。专项办协调组织或委托州直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联系或根据需要组团到疆内外招聘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签订意向。由专项办牵头或委托招聘组团单位与拟引进人员达成初步意向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协调小组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州直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通过招聘方式拟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实行编制实名下达,直接办理人事等相关手续,工资纳入本级财政统发;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负责,为引进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在伊犁州直工作期间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由协调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专项办商州直有关部门个案处理。
第五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工资收入待遇。以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除州直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还可享受本章第二十三条中的优惠政策。
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其工资待遇由州直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可不受当地工资水平限制。企业引进人才其工资待遇由个人与企业协议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可参加伊犁州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每服务一年给予住房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二)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10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伊犁州直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三)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8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伊犁州直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四)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5万元,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伊犁州直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五)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犁州直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伊犁州直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六)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来伊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由州本级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参照以上标准,由企业确定。企业经费不足,可申请政府补助;
(八)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伊犁州直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州直本级财政解决。州直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进行健康检查;
(九)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年底可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享受探亲假的引进人才,由州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可由州财政局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十)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择校就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与管理,分年度、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专项办认定后,州直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现行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应服从州直用人单位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州直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取得的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由州直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州直拔尖人才评选和建设开发伊犁功勋奖、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企业家之星奖等各类优秀人才评选表彰。
第三十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伊犁州直单位连续工作应不少于8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伊犁州直单位工作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聘、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专项办审核,协调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州直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州直用人单位意见,经州党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第三十三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伊犁州直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州直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伊犁州直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基金,第一年州本级财政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同时,州直建设部门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党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口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才工作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州人大、政协办公厅,州纪委办公室,驻伊各单位
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10月21日印
共印:汉文2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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