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部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增强计生站和各管区抓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镇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出生人口合法生育率
1.出生人口合法生育率坚决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
2.要最大限度制止政策外生育,并确保统计准确率。
3.发现政策外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策外生育后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未上报就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造成工作被动。
4.政策外生育后要督促生育对象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计生外出生奖惩规定
1.管区
(1)自然年度内无政策外生育的管区奖励5000元(按政策外出生时间)。
(2)对2010年12月31日前的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按实际征收额的4%奖励。
(3)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及当年度出生计划外生育的管区,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按社会抚养费实际缴纳额的1.5%奖励;自然年度内合法生育率不能低于94%,每降低1个百分点,罚管区1000元,并通报
批评。
(4)对当年度计划外,自己未上报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被上级部门索要举报费的,每出现一例,罚管区1000元。
2.计生站
全面负责并指导配合管区做好计生方面的工作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1)对2010年12月31日前政策外出生,未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奖励。
(2)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及当年度出现的政策外生育,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额的1.5%奖励。
(3)自然年度内合法生育率不得低于94%,每低于1个百分点,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
(4)对当年度计划外生育,自己未上报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且被索要举报费的,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将独生子女费一并追回,并交镇财政。
四、社会抚养费奖励款半年一兑现,涉及管区、计生站的罚款考核年底兑现,在奖励款中扣除罚款,如奖励款不足扣除罚款,在管区计生办其他经费中扣除罚款。
五、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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