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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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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公示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条件: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已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到现居住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社巨委)签署意见后,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集体户口的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一、条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夫妻双方与子女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三、办理程序:到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社居委)签署意见后,在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申办 一、条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但属于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家庭,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须先向县级人口计策行政部门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经病残儿医学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再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另外,根据不同条款还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社居委)签署意见后,交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由县级人口计策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 一、条件: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由本市去外地工作、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已婚人员),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办理程序: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社居委)签署意见后,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申办 一、条件:已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拟在锡生育每一个子女或者是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镇级以上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 一、 条件: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校研究生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所在单位领取。 二、所需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校研究生等证明材料。 三、领取金额: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人每年领取20—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 一、条件: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收养证明、离婚判决书(协议书)、批准再生育一孩等证明材料。 三、 办理程序: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经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至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发放金额: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 一、 条件: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过(境)方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收养证明、离婚判决书(协议书)、批准再生育一孩等证明材料。 三、 办理程序: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无锡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经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发放金额: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举报电话:12356、0510-83571923、0510-8359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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