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江,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区;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沈家塘
法定代表人:卜联锋手机:15088778399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培义承揽价款135600元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间自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江与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起诉至贵院,要求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付款的义务。后经贵院审理,并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第03922号判决书。判决确定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款项的债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一直拒不履行上述款项的义务。
因此,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恳请执行法官能够快速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号等,变卖其财产,并责令其进行财产申报;并且对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卜联锋如不
采取特别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是不会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只要对其进行网上布控,司法拘留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卜联锋,或者符合犯罪要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不履行判决罪。相信该笔执行款,就一定能够执行到位的。
同时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将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的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使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救济,申请人给执行法官您跪下了,谢谢。此致
XX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6月日
申请对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申请书
申请人:江培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区马罡集乡柳沟村杨营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8511211838联系手机:13221095351
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沈家塘
法定代表人:卜联锋手机:15088778399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事实和理由:
卜联锋系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拒不还款申请人的承揽价款款及逾期利息损失近14万多元。目前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一直逍遥法外。而且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是有偿还能力的。公司的钱款都被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转移走,卜联锋是个无赖,能够不还钱就不还钱,其存在对社会是个严重的祸害。现申请人特申请将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要求其申报财产。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特此申请,不胜感激,执行法官辛苦了,申请人给您跪下,万分感谢,谢谢。
此致
XX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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