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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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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车辆管理,确保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车辆为本局机关、基层国土资源所及所属事业单位购置或上级配发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为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本单位工作需要。 第四条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局大院停车场内。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双休日、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使用车辆。 第五条车辆原则上不准外借其他单位(本系统工作需要除外)和个人,若遇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六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每月统计、公示油耗和行驶公里数。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应及时请示办公室,发票须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方能报销,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1 第三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七条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用车人(不含领导)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批准。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第八条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司机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四章司机管理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未出车时,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每月统计司机行驶路程,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十三条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四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审,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对保养情况、油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预报审批”制度,由驾驶员如实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出差在外或遇突发情况确需就近维修的,应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第六章相关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分部门负担,即土地开发整理储中心承担粤88888号车辆;土地交易所承担粤粤 888888号车辆,测绘队承担粤88888号车辆,基层国土资源所车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承担。其余车辆由局机关承担。 第二十条车辆的保险费、路桥费等每年固定支出,由由各部门负责办理,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局机关车辆出差的过路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维修保养纪录复核,经领导签字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用报销,需附维修保养申请单和维修保养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xx县国土资源局派车单 二、维修保养审批单 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二篇: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细则**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内容,促进局政务信息网络的建设,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发布的多样、及时、准确,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与**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的政务与数据信息,即**县国土资源局掌握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与社会、人民利益相关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和图件内容。 第三条除本细则的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相关的信息,均应予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信息的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正常,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迅捷地提供服务。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信息的统一发布渠道由县国土资源局授权县国土资源信息数据中心全权管理,负责需要公开予发布的行政类信息搜集,各业务类信息搜集、审批由各股室负责,所有信息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与发布。信息数据中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多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发布范围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与发布下列信息: (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矿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案件处理结果; (四)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六)国家规划XX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县区范围、划定后的XX县区企业的XX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等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 (七)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可公开的地质资料内容; (八)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九)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县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 (十)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十一)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十二)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十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十四)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十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十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岗位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十八)行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 (十九)受理、不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办理依据;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参与方式及听证程序; (二十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三)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许可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的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第三章信息公开与发布的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信息数据中心作为县国土资源局信息网的开发与维护责任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从事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整XX县区国土资源局需要公开与发布的信息,一般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对于特殊、紧急、时效性强的信息为24小时之内。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行政类信息的搜集、审批,办公室在处理日常行政公文过程中,即时鉴别并区分标记非涉密行政公文是否为可上网发布,不能确定的由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与发布事宜,通过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信息上报流程,对非涉密应予公开与发布的业务信息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信访问题的收集与答复工作,将上报分管局领导为可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转发到信息数据中心。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本局的网站公开; (二)政务信息报送; (三)设立咨询电话;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四章监督与考评 第十三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督促改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上报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 (三)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信访问题、群众咨询回复的限时办结,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回复的应做说明,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县局将各股室信息公开执行情况按国土资源部要求纳入年度考评,根据信息数据中心统计的信息数据,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数量、及时准确程度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各国土资源所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信息数据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土资源局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结国土资源局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根据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体要求,结合皮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合理需求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作用。积极向场领导和相关各部门宣传新一轮总体规划修订成果,公告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做好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今年共修订皮山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次,一宗是二连中心连队,一宗是污水处理厂。均为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批准项目用地预审4宗,总面积35.9269公顷。批准设施农用地2宗,总面积15.5502公顷。 2.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主动参与项目前期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合理的用地建议,加强了与场发改、基建、财务、农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了皮山农场2013年续建和计划新开工项目情况。控总量、稳增量、挤存量,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土地供应计划的衔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援建项目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用地。 2013年师分解皮山农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是。新增建设用地1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0.18公顷,其中耕地0.13公顷。 2013年皮山农场共上报兵团共上报兵团用地4宗,总面积122.280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21.22公顷,其中农用地4.5205公顷(耕地4.3775公顷,林地0.1430公顷),未利用地126.6995公顷。 单独选址用地项目1宗,面积26.1086公顷,其中农用地(林地)0.0995公顷,未利用地26.0091公顷);批次项目用地3宗,总面积96.1715公顷,其中农用地4.4210公顷(耕地4.3775公顷,林地0.0435公顷),建设用地1.0601公顷,未利用地90.6904公顷。 师批准建设用地7宗,总面积16.7577公顷。其中划拨6宗,总面积16.7505公顷,出让1宗,面积0.0072公顷。农场批准建设用地3宗,总面积0.1991公顷。 二、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组织开展2013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2013年确保耕地保有量2.9889万亩、基本农田面积3.4215万亩。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皮山农场2013年度第二批次占用耕地4.3775公顷,已从耕地储备库中补充。严格执行兵团水土开发相关规定,严禁无序开荒。 2.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积极开展兵团屯垦戍边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耕地保护从数量向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3月份农场与各农业连队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已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八项措施,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审查。制定贯彻落实兵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抓好“节约集约模范团场”创建,争取两年内达标。 2.强化土地供应工作。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实时跟进已批准的批次项目,使项目及时落地。团当年和前两年供地率分别达到40%、70%、90%的要求,提高土地供应率。 3.加大土地利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减不合理用地。开展土地供应、开发利用、节约用地等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农场续建和新开工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录入监管信息。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1.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行政审批和执法程序。结合“六五”普法和兵团国土资源系统法制宣传第六个五年规划,补充完善宣传资料,对农场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2.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切实发挥协管员队伍,落实执法动态巡查和批后核查制度,严格执法。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全年上报违法用地16宗。 3.认真开展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五、强化国土资源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支撑能力 1.加强分局硬件设施建设。通过与农场协商,农场给分局配备了执法监察车辆。 2.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按时完成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工作。认真开展2013年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农村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完成了土地确权勘界资料库建设。 3.完成了2012年综合档案电子录入、装订上架工作。 4.加强基础业务培训。在分局主要是以自学为主,业务人员之间要相互交流,互通有无,共同进步。 六、加强作风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报告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新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努力自觉地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认清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国土资源工作方位和重点任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切实把十八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工作和措施,将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2.加强队伍和组织建设 加强团结协作,注重人才的培养,以感情留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队伍业务素质,使分局全年工作有目标、有责任、有措施、有落实。推进星级分局建设。 3.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开展“为民务实清廉”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逐步形成“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皮山农场分局虽然是十四师成立较早的分局,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管理方式落后,思想观念陈旧,基础工作不扎实,面对皮山农场少数民族团场建设和北京援疆等历史机遇,我们深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通过一年的努力工作,皮山农场分局较好地完成了师局和农场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要坚定信心,齐心协力,虚心学习,转变作风,改革创新,真抓实干,为皮山农场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篇: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 则 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好我乡耕地资源,遏止破坏耕地、违法乱建的行为,根据市国土资中发[]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乡境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相关规定,向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进行用地报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丘陵坡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控制线范围、道路退缩范围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为原拆原建,如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必须异地新建,应签订旧宅基地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处置的承诺书,其旧宅基地复垦后由经济社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第五条建房前必须与取得资格证的工匠签订建房协议,协议应包含施工安全方面内容。施工单位或承包工匠应为施工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建筑标准:建筑房屋需按7度以上设防,沿公路建房的应一致朝向路面,并与公路平行修建。第七条沿公路建房的,乡道建筑控制线不得低于10米,村道及社道建筑控制线 不得低于5米,建筑控制线内不得修建栏杆、围墙等设施。 第八条在集镇上建房具体标准详见《乡人民政府关于集镇规划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文件。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经济社工作职责。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经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在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社长签字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施工监督与安全管理;协助村民委员会及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对经济社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调查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签字后上报乡国土办;负责对村内建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乡国土办;协助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乡国土所工作职责:对村民委 员会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工作,并在审查合格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负责乡内建房的巡查监管等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十三条村民获得建房许可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乡国土办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乡国土办及村、组应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乡人民政府。 第五篇: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根据《员工手册》“车辆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川桂公司所有驾驶员及车辆。 第三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主管部门。川桂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四条车辆使用与调度: 1、公事用车由用车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派车单,经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登记并统一调度。 2、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在完成工作任务返回公司后到车辆管理人员处登记出车时间、里程、油耗等情况。 3、公司所有车辆晚上一律停在公司或集团公司车位,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归位,需事先报告车辆管理人员。 4、车辆大修,需驾驶员提前报告车辆管理员,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 第五条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驾驶员须自觉接受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3、驾驶员须爱护车辆,随时掌握所驾车辆的车况,确保在车况良好的前提下出车,并随时做好车辆卫生。 4、驾驶员上班须在办公室签到,不出车时在公司范围内待命。 第六条其它 1、驾驶员若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违章违规现象被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2、驾驶员若全年无安全事故和无违章违规现象发生,公司年终发给安全奖500元。 3、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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