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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退休职工养老补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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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市退休职工养老补助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企业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经费渠道 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正常运转企业补助的发放。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的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二)困难企业补助的发放。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三)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补助的发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处理,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财政、经信、国资、人社、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困难企业: (一)已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设备50%以上停止运转或在职职工30%以上下岗待业)状态的; (二)企业认定前连续两年亏损的; (三)对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无望恢复生产的。 县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确定当年度困难企业名单,上报当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及统计表。自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市里将根据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四、明确部门职责 经信、国资、商务、交通、住建、中小企业等企业主管部门,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企业负责督促落实。每年10月底前,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由经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主管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人社部门负责提供企业退休职工中应享受和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将应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的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中财政应承担部分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工商部门在工商年检时,把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及时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正常运转企业不落实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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