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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裁量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8976290 上传时间:2025-03-1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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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裁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规范行使裁量权,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按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可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自查并如实反映其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三)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第十条对于下列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可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对其发出《警示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营业期限、股东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二)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逾期不满60日的; (三)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满60日的; (四)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验照材料,逾期不满60日的; (五)擅自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而超范围经营的商品不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 (六)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 (八)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拍卖活动备案手续,逾期不满60日的; (九)制作企业、个体户自身的牌匾、招牌中,将其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不一致,但名称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十)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广告,但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或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用语违反有关规定,但未造成社会影响和消费者损失的; (十一)有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十二)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十三)其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低的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高的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应当按照《若干经济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执行。 如办案部门作出低于或高于《若干经济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的罚款处罚,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专项说明,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报请局长决定或提交案件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和《若干经济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前的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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