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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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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证明 周亚荣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高伟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马文杰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贾维霞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曹志良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会荣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建国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猛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会艳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邸淑兰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韩淑艳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高彩珍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赵翠芹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书文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周翠艳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许金凤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胡永祥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孟秀焕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韩海静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孙彩莲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姬翠芹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史红霞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郝玉红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梅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黄录省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吴兴珍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晓华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云峰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陈淑宏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树满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卢雅楠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万文海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孟勇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梁凤然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杨立新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杨继明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赵强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志平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刘俊英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晓辉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郁洪欣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宋明旭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运环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郝乃云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刘敏捷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冯春梅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刘平坤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淑娟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赵小英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胡薇薇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贾丽娜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史素芬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英素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球昌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陈洁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文庆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建富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春燕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林鹏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常相进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 1 月 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于振广 同志于2011年1月 11 日至2011年 1 月 30 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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