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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垃圾处理征费意见.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8970668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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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价局垃圾处理征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XX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3]150号)及《*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申请报告,我局对市XX县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测算,并按规定程序于20*年9月10日就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我市实际,且参照省内已开征城市的做法,拟定了XX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总人数2元/人.月征收。 2、厂矿企业、医院、院校、市场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其中收集环节37元/吨、运输环节23元/吨、处理环节38元/吨。凡将垃圾自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61元/吨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38元/吨征收。 3、经营场所。按不同行业的营业使用面积0.3-1.5元/m2.月分地段分类分档征收。 4、营运车辆。按车辆类别4-10元/辆.月征收。 5、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按用水消耗量0.3元/吨随水费征收,对没有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征收。 具体征收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开征XX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街道、居委会不得再向居民收取卫生费,同时对学校的学生和医院住院的患者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减免对象 对困难低保户、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全免。 三、开征时间 建议在2009年元月1日起开征。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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