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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虽无亮点也值得深思[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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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虽无亮点也值得深思[范文] 第一篇:庭上虽无亮点也值得深思[范文]庭上虽无亮点也值得深思庭下真有意思应值得反省 ——干卫东介绍贿赂案庭审后分享记事加点评 干卫东介绍贿赂案件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XX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后,作为本地一个议论较多的刑事案件,不管其他的律师同行是否关注,我是倾注了关注热情的。不为其他,仅为法律共同体人的认知、良知及行业的健康发展。曾有以前的公诉人同行及现律师同行对我的关注表示不解、甚至不满。认为,干卫东律师颇受争议,你关注他就是与XX市的检察官作对,就是与XX市的法官作对。此话不假,关注干卫东案件必然遭来很多人的“相反关注”。但是,我认为,无论别人对干卫东人品怎样评价。无论别人对他办案方式(是否是勾兑律师)如何评价,这都不影响我对案件本身证据的关注、程序的关注以及行业发展的关注。 从湖南学习回来,生物钟还未全面调试过来,就看到律师协会群里通知的具体开庭时间。 一大早我来到XX县区法院参加旁听,一睹干卫东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和刘金斌律师的风采。 1 上午庭审,基本无亮点,但还得说三点与大家分享。一是,控方疏忽未提交指派出庭检察官名单,导致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庭资格提出了异议,法庭只得休庭等待检察院补交出庭指派通知书。 笔者点评。控方处起诉书上明确书写的出庭的人员以外的所有出庭检察官必须要有检察院单独指派的指派通知书,如果是上级检察院指派下去开庭的检察官,还要有同级检察长任命的代理检察员的任命书。 二是,辩方忽悠控方提出对证人进行询问前要向证人出具传唤证,遗憾的是出庭检察官居然自己承认未做这一项工作是证据存在瑕疵。 笔者点评。对于询问证人,法律上没有规定要象讯问未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样必须要出示传唤证书的,看来控方是不熟悉法律规定导致的现场尴尬。 三是,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审理范围问题。 本案重审,这个话题很有意思,值得深思,原一审法院对控方指控的干为东介绍贿赂案件两笔事实中,对一台电脑和一万元钱予以认定,对另一笔五万元的事实未进行认定。后干卫东不服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干卫东还不服,就行申诉,法院裁定再审,再审庭前会议上,出庭检察官和辩护人周立新及刘金斌对审理范围就行了争议,庭审证明该案未将法院未认定的五万元纳入审理。经过再审,该案发回喀 2 什市人民法院重审。现面临一个问题就是,XX县区法院原来未认定的五万元介绍贿赂款,检察院原一审后未抗诉,二审生效后同样也未提请抗诉、也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此笔,现发回重审后该笔能否再次审理。 笔者注意到,发回重审后的控方认为,以前未抗诉的五万元应当审理,其理由是发回重审还是应当“全面审理”。辩方认为,此笔不应当进行审理,其理由就是,审理后将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上诉抗诉利益归属原则。但是,庭审中的合议庭还是将此笔纳入了审理范围。 笔者点评:该笔五万元不能纳入审理范围为妥当,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纳入审理后将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3 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立法精神,被告人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加重被告人刑法的情况,仅仅限为:“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本案五万元前不是新的犯罪事实况且检察院也未补充起诉,所以不得加重处罚。问题是,一旦法院纳入审理范围,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如一旦认定,这与本条款的立法精神必然相悖,故,这五万元不能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纳入审理后将违背“上诉、抗诉利益归属原则”此笔介绍贿赂的五万元钱,控方指控后原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同时检察院也未抗诉,生效后也未采取救济措施,此时控辩双方对该笔事实未有争议。干卫东上诉仅仅是对一万元钱和一台电脑判决认定不服上诉,不可能干卫东上诉后还不利于他本人,此时获得利益的应当是干卫东本人,而非检察院,不加以限制,否者上诉和抗诉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三,此案再审按照二审程序进行的,二审也未对五万元进行审理,发回重审再来审理显然不妥。 第四,如控方真的补充了证据能够证实五万元介绍贿赂款成立,救济渠道应当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而不是在此次发回重审中来解决。 遗憾,或许这次审理的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按照民事审判模式审理该案,或许对新刑诉法的精神理解不足造成这一结果。 4 下午遇到庭下风波很是热闹。 法警再显神威——出庭律师遭遇不法安检。 下午开庭前,出庭律师进入法院前被法警训斥并强行要求安检,最后发生言语冲突,以法院理亏让进告终。 笔者点评。出庭律师进入法庭前不被安检是国际惯例,也是有章可循的,现在新疆的哈密做得非法好,XX市除了XX县区法院非要搞这一套以外,没有其他法院搞,这很不好。 关于我国律师去法院参诉讼活动的安检问题,经常见诸报端,例如,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律师必须过安检,问“律师也安检。"“我们不看律师证。把兜里东西拿出来,有打火机吗。”“就你们法庭这样。”“朝阳法院都这样。”等等,在我看来,律师是否过安检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法院对法规的执行问题,直接体现其不能有法必依的职业操守。 法规依据: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抓紧配置监控、安检等设备,并配备安检司法警察;对开庭审判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严禁携带器械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人员进入法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司法人员庭审后安全离开审判场所。 5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据此,如果在现有规定下,律师不予安检。在没有后续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法院应严格遵守,而不能主观的,随意的变更和调整。特别是对于法院此代表公正执法的审判机关,应当然的,没有丝毫保留的遵照执行。 二是、在我国普通公民依然相信打诉讼、打关系的今天,给律师以免予安检的权利,对于建立普通公民依法维权,信任法律等观念的树立,有进步意义。 律师,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律师看起来处处充满矛盾。人们羡慕律师,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又处处排斥律师;社会需要律师,却又没有赋予律师应有的执业权利;出于种种原因,一些法官、检察官、警官看不起律师,却在辞职后干起了律师。在这么一种环境下,如何通过小环节、细微处,将律师是法律人,是政治人,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职业,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和实践者,等等,加以体现,对于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和进步,会起到一种进步作用,至少不是反作用。 6 法警越权——旁听的优秀检察官遭遇法警不准看书的两次大声呵斥。 说完律师再说说检察官,在旁听席上一位非常爱学习的女检察官在一边听庭审,一边看书的时候,两次被法警呵斥不准看书。 笔者点评。我的个神哪,旁听群众看书有违法庭秩序。法庭的一切审判活动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包括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法警在开庭的时候居然擅自呵斥旁听群众,太tmad自以为是了,我不得不说,这是个神住的地方吗。可将公权力不限制是如何的蛮横霸道。延伸一下,公诉人可以利用公权力适当的时候记住他,可是律师呢,无语。 最后说说,笔者听后激动——遇审判长警告自认活该(2013年11月9日早上7点,未校稿错别字请谅解)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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