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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8963086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2.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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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信访工作始终坚持做到:“提高两个认识,坚持三个原则,协调三个关系,端正工作态度,讲究处理方法,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努力提高“两个认识”,正确对待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即:提高对大局的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提高职责的认识,充分认识信访工作是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实践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等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信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坚持“三个原则”,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即。坚持立足维权的原则。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能的有效途径和具体体现;坚持抓好落实的原则。职工找到工会反映问题,寻求帮助,往往是由于职工利益受到侵犯,也有因为职工不了解情况,引发了职工的不满。热情对待并真诚帮助来信来访的职工解决反映的问题,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需要工会抓好信访工作的落实;坚持着眼基层的原则。不能被动地等职工群众来信来访,而应主动“下访”,经常深入到基层,深入到职工中去,了解情况,掌握动态,研究措施,超前工作,对一些信访的苗头应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做到发现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三、协调“三个关系”,讲究信访处理方法。即。协调好促进改革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关系;协调好党群、干群关系;处理好解决问题与反映实情的关系。通过处理和解决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既认真解决各个具体内容,又重视反映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为经济发展提供工会参政议政依据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规范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无论工会信访工作怎样开展,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没有变。职工的来信来访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当职工找到工会时,在热情接待、认真记录的同时,要向职工讲清其遇到的问题该由哪一级,哪个部门解决,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促进问题归口处理,在时限要求内,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 XX县区总工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信访工作责任制九 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了保持办公室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班子成员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办公室的信访运作机制,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办公室设立信访机构,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室,负责受理信访事项,实行各股室互通情况,定期排查,及时反映,及时处理。重大的上访案件实行领导包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办公室内群众的信访。领导干部要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己任,在“早、勤、快、诚、实”上下功夫,变“上访”为“下访”。“早、就是要注重超前提前认识,提前介入,做到早排查,早调研,早处理;“勤”就是多深入群众,进百家门,听百家言,知百家事,解百家难;“快”就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诚”就是诚心诚意下去调查情况,解决问题,亲民爱民;“实”就是实实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 实行领导接访制。按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局坚持值日与接访工作相结合,坚持每月26日为单位领导接访日。 第五条 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来访信的登记,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检查、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 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件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村料交给或者通知被告人、被检举人;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搞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七条 办公室必须根据职责权和信访事项性质,严格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机关,30天内要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要向上级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信访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 (一)对属本级本部门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大批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的受理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又不向上访人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作出处理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的。 2016年3月20日 第三篇:信访工作责任制述职报告信访工作责任制述职报告 (一)高度重视,把信访工作作为硬任务来抓 一年来,我把信访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牢记“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把区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落到实处。省 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下发后,我在党政联席信访专题会议上将该文件进行了全文传达,认真学习领会了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维护一方稳定、促进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感。随后,责成两办制定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对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提高了各级干部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统一全区干部的思想,把信访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责任,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一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注重科学决策,在企业改制、城建拆迁等工作中,都深入调查,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使决策做到科学和正确,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信访问题。注重依法行政,通过依法高效解决问题,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二是坚持每季度的党政联席会和每月的信访例会工作制度。共召开党政联席会4次,信访例会11次,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区信访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信访例会解决群众问题14起。三是坚持党政领导每周三公开挂牌接待上访群众制度,特殊时期每天接待。截止11月30日,全区党政领导共落实领导接待日80个,接待群众来访137批次415人次,为群众解决问题94个。四是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做到了全部阅批,重点交办,共阅批群众来信45封,立案处理14件。五是坚持了领导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区四大班子领导共包案132,做到了包调查、包处理、包信息、包劝返、包协调、包稳定、包回访,目前已结案132,按期结案率100。六是坚持“一岗双责”督查制度,要求党政领导对分管部门、系统的信访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目前共计检查、指 导工作295次,解决问题158次,解决群众问题73个。同时,对每月党政领导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增强了党政领导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三)完善机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在抓信访工作中,注重在机制上下功夫,建立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一是坚持每月的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制度,做到早排查、早预防、早介入、早处理,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共排查不安定因素479个,基层自行消除322个,对157个重点不安定因素落实包案领导,限期化解到位。二是坚持首问责任制度,做到了谁接待、谁协调、谁催办、谁负责解决。今年以来,我亲自牵头处理了“5·12”事故善后等问题,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先后对聂村村民上访等老大难问题等进行督办,目前群众反映的问题正在解决之中。三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了9次有关会议,下发了《关于建立XX县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规范了记录,制定了方案,明确了职责。四是对转办的信访问题定期督办,并实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结案报告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既有群众签字,又有领导把关,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是加强基层信访组织建设,强力推进村级信访例会,加强矛盾排查和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六是加大了领导现场劝返力度,制定了《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应急预案》,确保了人员、车辆、经费到位,领导责任明确。七是强化各项制度建设。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十项制度,派驻驻京、驻省值班工作组,双向追究等制度,规范信访行为,截止目前没有出现一起违法信访和恶性上访事件。 (四)加强保障,增强化解信访稳定问题的能力 坚持对信访工作做到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即。优先听取信访工作汇报,优先部署信访工作,优先阅批信访案件,优先解决信访部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不断加强信访部门力量,重视信访干部的交流和使用。根据信访形势的需要,充实调整了信访局领导班子,由一正两副调整为一正四副。二是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为信访局新增办公房三间,添置了桌、椅、沙发、电话、档案柜、电脑等办公用品,按要求配齐了14名工作人员,对信访经费特事特批,足额供给,元至11月份共拨付经费15万元,有力地保障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为信访干部落实了每月120元的岗位津贴。三是注重加强区直部门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全 信访工作责任制述职报告 第四篇: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想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导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则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则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则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或则信访负面情况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则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则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则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则组织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本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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