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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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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提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一、专项资金管理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履行职能,由区财政以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为主的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1、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条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3、其他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是有指有特定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确保重点的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计划编制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使用要求和原则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 1、每年十月份,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必要性、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批。 2、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核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初审,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3、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审批管理。(1)一般性专项资金,即标有“★”的专项资金,由区分管领导审批。(2)重要性专项资金,即标有“★★”的专项资金,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4、专项资金的使用全部纳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项专项工作的需要,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编制用款计划,报区级机关财务支付中心作为支付的依据。 5、区级机关财务支付中心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的项目和预算,单独开设帐页进行核算,不得与日常工作经费调剂使用,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专项资金在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的,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追加手续,未经追加的专项资金不得使用。 7、专项资金部门之间不得随意划转,下拨街道及部门的,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核定数的20%。专项经费用于业务招待费及工作奖励的,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总额的20%,其中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8、各项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9、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使用。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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