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绥宁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事服务项目申请指南(1)
填表单位:绥宁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项名称
贷款贴息审批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绥宁县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及贷款贴息的实施
细则》(绥政办发[2009]67号)
受理机构
绥宁县农办
决定机构
绥宁县人民政府
办理条件
1、按生态环保标准,建栏舍800平方米以上,全封闭式养殖,常年存栏120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4000头以上;
2、由专业合作组织牵头,按照畜牧局五个统一,实施规模化养殖的标准,年出栏肉猪20000头以上的养猪小区;
3、按生态环保型标准,全封闭式养殖或山地放养,年出笼禽5万羽以上;
4、按生态环保型标准,建栏舍600平方米以上,饲养母牛30头以上,且出栏商品牛200头以上;
5、按生态环保型标准,建栏舍800平方米以上,饲养种羊2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600只以上;
6、水产养殖水面在10亩以上,年产量4吨以上;
7、用于发展油茶、魔芋、罗汉果、金银花、无核桠柑、有机蔬菜、生态养殖、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承包大户,且承包土地在100亩以上者;
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书
2、项目发展规划
3、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绥宁县人民政府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批表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绥宁县农办办公室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绥宁县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标准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绥宁县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及贷款贴息的实施细则》和实地考察情况,签署意见,交农办主任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农办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绥宁县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实地验收情况,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贴息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绥宁县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验收情况,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核准,对符合《绥宁县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条件及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绥宁县人民政府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批表
监督检查
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绥宁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739-7611164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00
办公地点:县政府大院内 县农办办公室
乘车路线
乘5、8路车至县政府门口下车左行100米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附件:绥宁县人民政府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审批表
县政府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单位(农户)
贷款申请书、项目发展规划
项目实施情况(一式五份)
县农行或县信用联社考察、签署意见、发放贷款
县农办组织相关部门考察、备案
县农办、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绥宁县人民政府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
审 批 表
贷 款 人
姓 名
住 址
通讯号码
贷款事由
贷款金额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贷款时间
贷款利
息金额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县农办
意 见
县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县财政办
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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