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划景观方案设计
及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2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2
第四条 项目概述 2
第五条 委托事项 3
第六条 双方责任 3
第七条 人员安排 6
第八条 设计进度与周期 7
第九条 设计成果的提交 7
第十条 设计分包 8
第十一条 专业责任 8
第十二条 保险 8
第十三条 委托费用 9
第十四条 支付方式 9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与索赔 9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10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1
第十八条 违约与赔偿 11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 12
第二十条 合同转让 13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13
第二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
第二十四条 保密 14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期限 14
第二十六条 附则 14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规划方案设计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服务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设计任务书
2.2 设计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北京的有关规划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需求
3.4 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补充协议
3.5 投标书
第四条 项目概述
4.1 项目名称:
4.2 项目位置:
4.3 项目规模:
4.4 资金来源:
4.5 工程进度:
第五条 委托事项
5.1 委托范围
5.1.1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如下工作:
1)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2) 规划方案设计及设计原则及设计风格的整体协调和控制
3)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4) 项目方案设计前期专项可行性研究及调研报告
5.2 双方明确,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设计人应根据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查及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方案设计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
5.3 双方明确,合同的所有部分都被认为是相互关联、互相补充的,对于某一部分中要求而另一部分中未提到的任何工作或义务,均应视为有相同要求并按相同程度和目的予以完成。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或遗漏,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5.4 其他事项
5.4.1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 规划方案设计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详列于本合同附件1—设计协调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内容中。设计人进行设计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须遵循和符合前述各项设计要求。
5.4.2 如果在设计标准与规范中对于同一事物出现或提到不同的标准,则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标准。
5.4.3 如果所要求的任何设计和服务内容在设计人的设计图纸中和工作大纲中没有提到,然而根据发包人的合理的意见,这些事项是恰当执行本合同所必须的,则设计人应如同此事项已被提到一样实施该项工作。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应在设计人提供服务开始之前为设计人提供如下资料:
a. 现场地形测量资料
b. 地质勘察报告
c. 水文地质资料
d. 市政管线设施的位置和能力
6.1.2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负责必要的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但这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6.1.3 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需发包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发包人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也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
6.1.4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6.1.5 发包人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1.6 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设计人的履约情况。
6.1.7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做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许可和执照
6.2.2 遵守设计法规
6.2.3 服务质量
6.2.3.1 设计人有责任确保其按本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属于其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并由认真仔细、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各专业合格人员提供。设计人同意其对本合同的履行是提供专业性服务、评判和/或建议的行为。设计人同时应向发包人保证其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评判和/或建议符合专业和工程设计的最高标准和准则的要求。
6.2.3.2 设计人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所涵盖的设计内容应有的技术服务在项目完成以前负责。
6.2.3.3 设计人应做好相关的技术服务,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服务控制,建立完整的技术服务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6.2.3.4 在设计人为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提供技术服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追加费用。
6.2.4 设计质量控制
6.2.4.1 设计人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所涵盖的设计内容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负责。
6.2.4.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6.2.5 设计人不得以查勘现场时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发包人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设计人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项目设计任务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6.2.6 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6.2.6.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管理办法等各类规范和本合同的要求;尤其是国家关于环保、节能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6.2.6.2 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
6.2.6.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园林绿化设计制图标准中有关深度标准和制图标准的要求。
6.2.6.4 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必须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2.6.5 本设计合同服务根据发包人要求严格控制成本。设计人应及时将有关设计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发包人安排专业人员在设计的不同阶段,及时对预算控制提出专业意见。设计人应对上述意见给予充分重视,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完成设计成果。
6.2.6.6 双方明确,设计人所完成的设计图纸应采用公制。
6.2.7 设计文件的报送和审查
6.2.7.1 设计人按设计任务书和发包人工作进度计划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文件。
6.2.7.2 设计人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设计文件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设计人应为审查提供必需的文件及方便,接受审查意见,根据审查的结果及时修改相应的设计内容。
6.2.8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审查。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6.2.9 设计人负责对发包人所聘请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独立的专业设计单位和指定分包设计顾问进行设计配合、设计协调和技术管理。
6.2.10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建议;设计人应当参与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分析,无论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是否是设计人造成,设计人均应按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示,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6.2.11 配合工程施工招标
6.2.11.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设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根据发包人的安排派员参加评标。
6.2.12 现场设计代表
6.2.12.1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遣常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有能力并得到充分授权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相应工作,及时处理相关的设计问题,并提交相应成果文件。
6.2.12.2 设计代表应有主要专业的设计师或有丰富设计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人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机构和成员组成或拟选替换人的具体人选、资历、资质应取得发包人的认可。
6.2.12.3 设计人派驻现场的专业设计代表人员(详见本项目组设计人员名单)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常驻现场设计代表每年在现场服务时间应不少于 日历天。派遣、更换或设计代表离开工地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6.2.12.4 发包人有权要求不称职的设计代表在规定时间内离任,并不需事先征得设计人的意见。若发包人在各项工作中发现设计人的代表不称职,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6.2.12.5 设计人为履行设计合同责任所发生的所有设计代表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设计人不应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七条 人员安排
7.1 设计人应提交为完成本工程之设计的全部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包括总规划师、首席风景园林师及其他专业设计师等)。该等人员的名单列于本合同附件2—项目组人员组成。
7.2 设计人应确保前述名单内的人员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前需专职为本工程设计提供服务。
7.3 若设计人的工作没有达到设计进度计划时或有不能达到设计进度计划的危险时,或不能满足设计服务的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和/或相关的其他专业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应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7.4 如果发包人认为任何设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有不正当行为,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更换。设计人在收到此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派出能充分胜任工作的人员替换。
7.5 除遇不可抗力外,设计人不能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下,撤换本项目的总设计师及各专业主设计师。如果设计人不遵守上述规定,未经业主同意更换任何一位上述人员,设计人须向业主分别缴纳违约赔偿金每人人民币 元,该违约赔偿金可在应支付给设计人之款项内扣除。除扣除款项外,上述违约行为将构成业主终止合同的原因。
第八条 设计进度与周期
8.1
设计进度可按实际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协商调整。
8.2 本工程系重要的奥运工程之一,设计人应确保其工程设计的进度能满足奥运工程的总体进度要求。同时设计人应同意政府对奥运工程总体进度调整时,设计人应随时可以加班或增加人员,保证设计进度。对于可能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设计人应确认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第九条 设计成果的提交
9.1 规划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
9.1.1 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说明、研究报告、图纸、渲染图、模型和其它文件。
a. 研究报告(见附件)
b. 设计说明(见附件)
c. 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须符合《园林绿化设计制图标准》中有关设计图纸的要求,设计人应提供的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b.
c.
d.
e.
f.
g.
h.
i.
j.
k.
9.1.2 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本将提供给发包人。在方案设计结束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20套完整的CAD蓝图,A3文本设计文件20套,及各项电子文档。并负责打印文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后重复发生的此类费用应由发包人自负。
9.2 设计成果中的工程设计图纸将采用与AUTOCAD 2000软件兼容的建筑及工程设计软件。
第十条 设计分包
10.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完全分包。
10.2 如果设计人认为确有必要分包合同项下的部分工作,设计人应事先向业主提出分包申请和计划,并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10.3 如果业主认为确有必要将合同项下设计人的部分工作分包,设计人应服从业主的安排。
10.4 业主和设计人共同选择分包设计人。
10.5 设计人负责对分包设计的设计人进行设计管理。设计人应代表分包设计人对业主负责。分包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被业主视为设计人的成果,这些设计文件应能完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所有分包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交。
10.6 设计人应就其设计工作范围内的分包设计人的工作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专业责任
11.1 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2 设计人应为设计人员在履行合同设计工作中的疏忽和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失或开支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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