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纳税人办理税收事项服务指南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办理对象:
1、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1、业务概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原件查验后退回,除原件资料外外一式两套)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1、业务概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原件查验后退回,除原件资料外外一式两套)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1、业务概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重新税务登记
1、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
(五)、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1、 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变更登记(其他)
1、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停业登记
1、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八)、复业登记
1、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2、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3、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九)、注销税务登记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外埠经营登记
1、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1、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二)、扣缴义务人登记
1、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2)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3)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三)、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2)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五)、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2、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六)、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认定管理
(一)、税种登记
1、业务概述
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种登记。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分支机构需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1、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2)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
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
1、业务概述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3)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4)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税务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1、业务概述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申请税收优惠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税务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业务概述
回收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共生伴生资源、工业"三废"、社会再生资源和其他废弃资源,生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 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
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1、业务概述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办理时限为当年3月底前。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4、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份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管理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1、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2、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3、纳税人应提供和出示资料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1份
(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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