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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务业节能绩效保证合约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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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務業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業務參考手冊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 修訂 目 錄 壹、 概述 1 貳、 目的 3 參、 能源服務業之業務範圍 4 肆、 美國能源服務業的演變 6 一、 美國ESCO發展的背景 6 二、 美國ESCO現況 8 伍、 日本推動能源服務業的政策 10 一、 日本政府研究ESCO之背景 10 二、 日本政府支援ESCO發展政策 11 三、 日本政府支援ESCO政策未來展望 15 陸、 節能績效保證合約工作流程 16 柒、 節能相關獎勵措施導覽 19 一、 設立能源服務公司之投資獎勵 19 二、 購置節能設備之獎勵(功能別) 27 捌、 能源服務業之財務運作 33 一、 財務運作模式 33 二、 風險評估: 41 三、 ESCO事業之關聯與風險分擔 42 玖、 節能績效檢測與驗證 48 一、 節能績效檢測與驗證之目的 48 二、 節能績效檢測與驗證的方式 48 三、 節能績效檢測與驗證之成本 50 四、 節能績效檢測與驗證模式的比較 50 五、 執行節能績效檢測與驗證(M&V)之實施程序 51 壹拾、 節能績效保證合約要點 56 一、 節能保證合約 57 二、 節能分享合約 63 壹拾壹、 能源服務專案的管理要項 70 一、 能源用戶的管理策略 70 二、 專案的評估 71 三、 改善專案的工程建造管理策略 71 四、 能源服務業(ESCOs)內部的管理策略 72 五、 具體的成效展現 73 壹拾貳、 參考文獻 74 附件、 能源服務契約書 75 (前文) 75 第1條 (能源服務之提供) 75 第2條 (本設備之設置) 75 第3條 (本設備之使用及管理) 76 第4條 (保險) 76 第5條 (年能源削減額之保證) 77 第6條 (服務費之支付) 77 第7條 (契約期間) 77 第8條 (契約之解除) 78 第9條 (期間終了或更改之處理) 78 第10條 (購買選擇權) 78 第11條 (期間更改) 79 第12條 (本設備之歸還) 79 第13條 (中途解約) 79 第14條 (讓渡) 79 第15條 (保證及約定) 79 第16條 (免責) 79 第17條 (保密義務) 80 第18條 (通知) 80 第19條 (協議) 80 第20條 (其他) 80 能源服務契約書附件內容 82 附件1、本設施之內容 83 附件2、【本設備及能源服務之內容】 84 附件3、設備簽收單格式 90 附件4、服務契約期間、服務費用支付、買回價格、買取公積金及解約賠償金 91 附件5、年能源削減額之推算基準 92 附件6、能源削減效果之核算 95 附件7、通知方法 96 壹、 概述 能源服務業(ESCOs)在美國已發展十餘年,節能績效保證合約(Performance Contract;PC)是ESCOs最主要的業務,而美國PC市場最大成長期是1985年至1990年。由於美國聯邦政府所屬機構為美國國內最大的能源用戶(1.56千兆BTU),佔全美能源用量(89.81千兆BTU)的1.7%。而其整體建築物面積約3 billion ft2,美國國防部相關能源使用量就佔聯邦政府所屬機構81.6%(1996年),因此主要市場以聯邦政府所屬機構為主。 美國能源總署(Department of Energy, DOE)特設立聯邦能源管理計畫(Federal Energy Management Program, FEMP)來推動及執行相關工作,以達到美國政府節約能源及CO2排放的目標。從1980年到1994年,聯邦政府投資在能源效率改善上之金額已達$3.3 billion,而獲得之累計節能效益達$9.8 billions(依1985年為基準)。在2005年前,聯邦政府必須加倍投資於聯邦機構的能源效率改善業務,否則將無法達到 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 (EPAct) and Executive Order 12902之預期目標。在如此環境背景下,原來之能源電力公司、設備廠商、控制廠商及顧問公司等數百家公司,陸續投入此業務,目前每年ESCOs市場約達數十億美元。 日本於1997年省能中心設置「ESCOs事業引進研究會」,總人數共233人,研究各專門事項各分科會共63人。主要以美國ESCOs制度為參考方向,開始發展日本ESCO業務。ESCOs事業引進研究會分成四個分科會:制度、契約標準、公共設施與商業大樓Case Study及產業部門Case Study。 由於社會環境的不同,日本沒有類似美國的FEMP計畫,但環境廳要求地方自治團體因應CO2減量,提活動計畫書。1998年開始選擇四個示範案例(辦公大樓),進行個案研究,但並非完全採用真正Performance Contract 之方式進行改善,且改善投資回收年限都在5年以上,因此日本ESCO業務尚在摸索建立中。 日本大約在四年前開始有ESCOs公司成立,而日本省能中心評估潛在市場規模達二兆五千億日圓。目前登錄有ESCO事業部門的公司計31家,並已陸續有成功之案例,市場規模每年約數億日元。 日本產業環境與國內較為類似,因此我國ESCOs產業發展與運作似可參考日本的作法。我國ESCOs市場潛力參考日本以產業部門省能率25%,回收年限7-10年為潛力市場估算,潛力約247億元/年;商業部門以省能率10%,回收年限3-6年,潛力約206.3億元/年。國內由於採購法令、預算制度與政府所屬機構的能源費用比例較低等因素,ESCOs事業在國內目前發展仍以民間企業為主。 因此,依據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行政院第二五八二次會議核定「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及擬採行措施」,其中為提升工業部門之能源效率以及加強產業節約能源技術服務,並提升服務之深度與廣度。研擬出具體行動方案,規劃能源服務業(ESCOs)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業務參考手冊,並配合能源查核工作之限期改善措施,協助民間建立能源服務業(ESCOs)。 貳、 目的 能源服務業(Energy Service Companies,ESCOs)是實現節約能源、提供「能源效率全方位改善服務」的一種事業型態,ESCO業者針對商業大樓及工廠的照明、空調、生產設備等實施節能診斷,同時導入節能新設備,提供具體的節約能源手法,其服務費用由節省下來的能源費用攤還,此為ESCO事業的最大的特徵。此外,節能費用也用來作為節能專案的投資回收,稱為節能績效保證合約(Performance Contract)。 能源服務業(ESCOs)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業務參考手冊將提供能源服務業在實務運作時參考的依據,內容包括:業務範圍、美國ESCOs的演變、日本推動ESCOs的政策、節能績效保證合約工作流程、節能相關獎勵措施導覽、能源服務業財務之運作、節能檢測與驗證之說明、節能績效保證合約契約要點,以及能源服務專案管理要項等章節。希冀能源用戶、能源服務業者(ESCOs)、租賃公司及金融機構等相關業者,能參考本手冊而推展節能的工作業務,以期達到下列目的: ‧突破目前節約能源改善工程在資金、人力、技術的推動瓶頸。 ‧吸引民間相關業者主動參與節能的工作,擴大整體節能工作的深度與廣度,改變目前以政府為主推動節約能源服務的環境。 ‧加速推動節約能源工作,減少CO2排放量。 參、 能源服務業之業務範圍 所謂能源服務業,就廣義來說,其業務範圍可包括能源的買賣、供應、管理;節能改善工程(Retrofit Engineering)的工程施作;節能績效保證合約(Performance Contract)的統包承攬;公用設施的設備運轉維護與管理;節約能源診斷與顧問諮詢等。 但多數能源服務公司以「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為首要業務。ESCOs提供能源用戶自能源診斷評估、改善方案規劃、改善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監造管理,到資金籌集之財務計畫(Financing program)及投資回收保證的等全面性服務;並採用適當的手法或程序驗證評價節能效益,給與能源用戶節能績效保證,再以專案自償方式由節省之能源費用償還節能改善工程所需的初始投資費用。 能源費用 能源費用 能源費用 顧客的收益 ESCO的收益 投資回收 顧客的收益 ESCO事業實施前 ESCO事業實施中 ESCO事業 契約終止後 能源費用節省 ESCO業務是實現節約能源,提供「能源效率全方位改善服務」的一種事業型態,ESCO業者針對商業大樓及工廠的照明、空調、生產設備等實施節能診斷,同時導入節能新設備,提供具體的節能手法,其服務費用由節省下來的能源費用攤還,此為「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業務最大的特徵。此外,節能效益所省下的費用也用來作為節能專案的投資回收。 表3.1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特色 特 色 說 明 自償性專案 (Self-sufficient project) 節能改善工程之初始投資費用,須全部從改善後所節省之能源費用中分期償還。 節能績效保證 (Guaranteed savings) 能源服務公司必須保證顧客於合約中所承諾達到的節能效益,否則應負擔未達到的差額(No cure, no pay)。 統包專案工程 (Turn-key project) 能源服務公司提供用戶自能源診斷評估、改善方案規劃、改善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監造管理,到資金籌集之財務計畫(Financing program)及投資回收保證的等全面性服務 (One stop shopping)。 非資產性擔保的融資 (Project financing) 節能績效保證合約完全以能源改善工程案的合算性(盈餘性)做為融資擔保。 節能績效驗證 (M&V, Measurement & Verification) 能源服務公司必須以適當的手法或程序評價節能效益。 肆、 美國能源服務業的演變 一、 美國ESCO發展的背景 美國ESCO的成立是受到第一次石油危機之油價高漲之影響。當時有工程公司、節能顧問公司、大樓機電設備製造商等為擴張業務,分別為節能改善工程,開創節能改進業務,推出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當作一種創投業務。當時的節能改善以節能分享合約(Share Saving Contract, SSC)為主流,由ESCO籌措資金提供節能改善服務。但經過一段時間後SSC的缺點逐漸呈現,而其合約形態轉變為節能保證合約(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 GSC)為其主流。當美國各地電力公司推出需求面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 DSM)工程的競標時,ESCO業者即為分享此項大餅,並以該計畫為業務重點,成立多家ESCO公司。受到二次石油危機能源價格高漲之影響,ESCO業務逐年成長,但真正的成長期是跨入1990年代以後。 在1990年代的ESCO業務形態可分為下列五大類,但近年來因經營環境的變化,ESCO本身產生新舊汰換與企業合併等,轉變相當大。 (1)大樓管理事業系統 (2)工程服務事業系統 (3)電力事業系統 (4)能源服務事業系統 (5)其他系統,如IPP,能源開發公司等 ESCO成立初期係依靠能源價格高漲,節能稅制獎勵以及DSM競標而快速成長。能源價格高漲提供ESCO成長的最佳機會,而節能抵減與投資抵減等分別在1983年與1986年以前實施,目前已廢除。 這些稅制之鼓勵與抵減措施之廢止造成ESCO業務發展之阻礙,但1987年以後各電力公司大力推動DSM計畫,而其競標使ESCO業務注入新活力,再度呈現新的成長。但1994年以後因為美國電力自由化的推展,DSM的投資減少或計畫被取銷,致使一部份ESCO的經營發生困難,但ESCO整體的業務仍然在成長中。 其主要原因為美國聯邦政府所採取之下列政策: (1)1975年頒布能源政策與節能法案(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s:EPCA1975),為聯邦政府所有建築物應訂定10年能源效率改善計畫。 (2)1978年頒布國家節能法案(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s,NECPA1978),對聯邦政府要求,其建築物研訂節能計畫時應採用壽命週期成本(LCC)分析。 (3)1980年頒布能源安全法案(the Energy Security Acts,ESA1980)對節能制訂DSM競標制度。 (4)1985年統一綜合預算調解法案(The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s)聯邦政府認可能源服務公司的經營與SSC合契之實施。 (5)1990年國防部再授權法案(the 1990 DOD Reauthorization Acts)國防部實施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時,認可將它納入自行管理 (6)1992年國家能源政策法案(the National Energy Policy Acts 1992)規定聯邦政府在2000年以前推動改善期間10年以下之節能、節水計畫,認可聯邦政府機構參與公用事業DSM績效合約,要求聯邦政府應釐清在改善能源使用效率計畫上所產生的障礙並設法排除,以及要求能源部(DOE)制訂聯邦政府簽訂績效合約之實施細則。 (7)1994年柯林頓政府以12902號命令,要求聯邦政府所有建物削減30%能源消耗,推行綜合性能源診斷,實施DSM、SSC合約與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節能計畫,並應釐清在執行上所產生的障礙,設法予以排除。 雖然美國聯邦政府推出上列一連串的改進措施,但其執行與配合進度落後,對聯邦政府建築物節省25%能源費計畫以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成立,而成為當前ESCO最大的市場大餅。 配合聯邦政府的計畫,自1980年前段,ESCO業者向各州政府宣導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的可行性,至今已有38~40州已立法採用績效合約節能計畫。 二、 美國ESCO現況 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ESCO的業務以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節能計畫為主要業務,但配合能源事業鬆綁,如電業與瓦斯業自由化,ESCO業務項目逐漸擴大。例如代理公用事業徵收電費、瓦斯費與水費,能源供售仲介(Power Marketer或Gas Marketer),能源零售(Retail ESCO/RESCO),以及統合中小型ESCO,提供批發性業務之超級ESCO或ESCO超商(Super ESCO)等。 造成這種形態的轉變是前述之能源事業自由化,因為自由化提供能源服務範圍與機會的擴大。而對公用事業而言,與ESCO合作可取得更多用戶的支援。 受能源事業自由化之影響,在二十世紀末ESCO經營形態已轉變為三大類: ﹙1﹚ TESCO(Traditional ESCO,傳統獨立經營之ESCO) ﹙2﹚ RESCO(Retail ESCO,原來ESCO業務外承辦電力能源仲介零售) ﹙3﹚ MESCO(Manufacturer Oriented ESCO,由機電製造商為主體之ESCO) 近年來各電力公司併購ESCO後成立RESCO的情形最多,而電力公司自已成立RESCO的案例也很多,當前較有規模的RESCO有30多家,但因為他們之間的併購或被淘汰的速度相當快,專家預測將來可能合併為6~8家規模較大的RESCO。至於TESCO即除了同業的合併外,被各地電力公司併購的情形較多。 美國的主要MESCO以Carrier、Johnson Control、Enron Energy Service、Honeywell、Landis & Staefa 等廠為母公司發展ESCO業務,其營業規模大,範圍遍及全美,並擴張為多國企業。其營業內容以節能績效保證合約節能服務為主,但業務範圍擴張為電力與天然氣供應銷售、能源設備維修運轉、能源風險管理、能源資訊管理等,使原來節能服務相對變小。 ESCO原來的目標市場是公共設備的節能改善,但因為上述各項法令的頒布,使其市場擴大為全國聯邦政府的有關建築物與設施。另外近年來快速成長的超級市場、便利商店也納入各地ESCO搶攻的目標,而大樓、金融機構以及各地工廠的節能改進也是他們的主要目標。 美國ESCO的經營規模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其原因為上述之ESCO本身與電力、能源事業之併購,以及能源事業自由化所造成。在ESCO剛剛起步而能源事業未充分自由化,各種相關法令未充份實施之日本與我國,尚無法使大規模ESCO展開業務,而需待未來其經營環境的調整與改善。 伍、 日本推動能源服務業的政策 日本對ESCO的業務開發目前是在起步狀態。於1996年,在通產省(目前為產業經濟省)設置「ESCO檢討委員會」,對ESCO業務作重點檢討與初步準備工作,於1997年在省能源中心設置「引進ESCO事業研究會」,對ESCO業務作具體性檢討。另外於1998年在通產省補助款下核定「高效率能源利用建築物改善示範工程」共四件,由省能源中心設置之「ESCO業務實證委員會」負責評審其ESCO業務之可行性。在2000年編訂ESCO業務核心技術之檢測驗證法以及用戶入門指南手冊。 一、 日本政府研究ESCO之背景 日本在石油產危機後由產業、民生、運輸各部門等積極推行節約能源並已收到相當好的成果。但為能源供需穩定,以及全球環境問題的因應,日本需要面對進一步推動節約能源問題。 為提供綜合性節能服務,包括設備、技術、人才、資金等節能改善所需要的一切業務,於1980年代在美國發展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並每年創造10億美元以上之市場。因為受到美國開發ESCO市場的影響,日本企業近年來也以創投事業的形態,開發日本的節能業務,其今後的發展受到各界的重視。 從節能計畫的推動與新企業培養的立場,日本通產省為積極協助ESCO業務發展,推行各種相關措施。 l 於1996年4月通產省資源能源廳設置ESCO檢討委員會為研究ESCO業務之開始,並於當年內就研編「邁向日本引進ESCO業務」為題之報告以供引進ESCO之參考。 l 於1997年將研究ESCO的問題移交給財團法人省能源中心,由該中心繼續研究日本引進ESCO的詳細方法步驟,並提出引進ESCO研究報告書。 l 於1998年在通產省補助款下核定「高效率能源利用建築物改善示範工程」四件,由省能源中心研究該實證對象建築物節能改進計畫之適當性,並提出研究結果。自1999年度起在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NEDO)補助款制度下採用「引進先導性節能設備示範業務」四件以利驗證ESCO業務的可行性,並在NEDO補助款制度下新設「促進住宅建物引進高效率能源系統業務」以供ESCO業務實施示範工程之檢驗。 l 省能源中心另著手於ESCO節能工作效果之檢測驗證方法之調查研究,以利評估ESCO的實際節能成果與績效。 二、 日本政府支援ESCO發展政策 (一) 研究調查 自1999年度起由省能源中心推動節能效果檢測驗證方法調查研究,以制定節能設備引進效果之驗證方法,並檢討有關資料之整理與分析方法,並研討為促進節能設備引進與普及所需之手冊編訂。 (二) 示範性業務 目前對ESCO業並沒有直接撥付補助款制度,但NEDO對於ESCO實施工場,辦公大樓等示範性驗證業務者提供補助,而ESCO與工廠或辦公大樓合作,可申請NEDO補助款,但對此項申請,該補助款即直接撥付給合作對象之工廠或辦公大樓。以下概述兩種補助款制度。 1. 引進先導性節能設備示範性業務 該示範性業務係針對過去在其工廠或工作場所作相當程度之節能工作,而該業務單位擬進一步引進高水準並衍生效果較大的技術時,為其示範驗證,可獲得部份補助款。其補助比率為總開支之1/3,每件補助額2億日圓以下。與ESCO合作的事業也納入補助對象,該辦法於1998年開始,由NEDO主辦。其流程如圖5.1。1999年度補助額是41億日圓,補助件數31件,其中ESCO示範性業務有4件。 2. 促進住宅建物引進高效率能源系統業務 該項業務係將空調、換氣、照明、熱水、保溫材料等設備與材料予以組合,從能源效率、成本效益、方便性、先進性等層面使消費者與業主容易接受為目的,並公開微求「高效率能源系統」新構想。當消費者或業主採用該新構想者可獲得總開支之1/3補助款。該辦法係促進高效率能源系統普及為目的。自1999年度由NEDO推動,其流程如圖5.2。 政府 新能源產業技術總合開發機構(NEDO) 民間業者等 審查委員會 j申請 l1/3補助 m成果報告 k為選定補助業務之審查 n成果之普及 補助 1999年度的預算是8億日圓,一般住宅每件可補助200萬日圓,辦公大樓或公寓即每件補助5000萬日圓。對於辦公大樓與公寓大樓可利用ESCO當作示範性業務。 圖5.1、引進先導性節能設備示範性業務實施流程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16 高效率能源系統之提案者 政 府 新能源產業技術總合開發機構 (NEDO) 民間業者等 審查委員會 l申請 n1/3補助 o成果報告告 k為系統選定之審查 m為選定補助業者之審查 p成果之普及及 j系統提案 補助 圖5.2、促進住宅建物引進高效率能源系統業務實施流程 資料來源:參可文獻16 (三) 低利融資 有下列兩種低利貸款提供給建築物節能改善之用,其融資機構是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與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該低利融資提供貸款給建築物所有人與從事建築物節能改善之ESCO。 l 提高節能效果之改善工程 l 依據節能與(材料設備)再生支援法第4條取得資格之業者,對認可設備(如表5.1)之新設或改善工程 表5.1、為節能改善工程融資被認可之設備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16 1、廢熱利用鍋爐 2、高效率鍋爐 3、熱回收型換氣與空調設備 4、熱泵式熱能設備 5、旋轉控制設備 6、400伏級配電設備 7、地板暖房設備 8、電熱併供動力設備 9、供熱用接受器 10、電腦室用節能控制式空調設備 11、運輸空調用能源效率化系統 12、大樓能源管理系統 13、建築用高效能保溫材料 14、吸收濕氣板 15、高度節能窗 16、高效率溫水鍋爐 17、高效率照明設備 18、高效率電梯 19、高效率電扶梯 20、高效率自動門 (四) 稅制優惠 對於ESCO的稅制優惠辦法稱為「能源供需結構改革、投資促進稅(簡稱為能源改革稅)」 1. 優惠對象 個人與法人中提藍色申報書(所得稅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2. 辦法 購置被認可設備(在公佈上指定者),在一年內用於節能改善業務時,可選擇下列兩種優惠措施之一。其對象設備包括高絕緣窗設備及高效率照明設備等。 l 扣除標準購置價格(計稅基準價格)7%之稅款 l 一般折舊外再提標準購置價格30%以內之特別折舊 三、 日本政府支援ESCO政策未來展望 為謀求ESCO業務在下年度以後有更多的業務活動,提出下列對策。 (一) 示範性業務 地方公共團體推動上下水道、廢棄物處理、醫院等建設工程時,實施區域性省能源普及促進對策業務,引進有示範效果之節能設備,驗證其節能示範效果,並由政府補助一部份費用。本制度的目的是由地方公共團體起先推行節能改進工作,以利在全國普及化,提高各地區之節能意識。本項計畫不直接支援ESCO業務,但ESCO與地方公共團體合作,可獲得同樣支援,並對ESCO所提計畫當作示範性業務予以補助與驗證。因此地方公共團體設施之節能改善對ESCO有很大的吸引力,而政府期待ESCO能積極並預先佈置這龐大的市場。當這個事業被創設後將由NEDO提供有關協助與補助款。 (二) 融資措施 以中小企業為對象的融資有「促進能源有效利用貸款」為中小企業改善或更新節能設備提供低利貸款。其融資機構是中小企業金融公庫與國民生活金融公庫。目前對節能設備引進尚無法應用租賃或租用方式,但對其可行性在研討中。但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提供之低利融資制度可應用於租賃與租用方式。 陸、 節能績效保證合約工作流程 節能績效保證合約工作流程區分為「客戶開發」、「簽訂合作意願書」、「耗能診斷」、「提出節能方案(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s,ECMs)規劃書」、「簽訂工程統包合約」、「節能方案 (ECMs)工程施工」、「節能績效驗證(Measurement & Verification,M&V)」、「節能績效維護(Maintenance)」、「改善投資費用回收」等九個主要分項工作。 ESCOs的運作流程如圖6.1所示,由能源服務公司、能源用戶、金融單位三方構成。通常能源服務公司會挑選有潛力的能源用戶先行拜訪,說明他們可提供的服務,並溝通了解客戶需求。在雙方獲得初步共識後,簽訂合作意願書(Letter of intent),確認節能改善專案的共同推展意願。之後,能源服務公司會對能源用戶的能源使用方式進行診斷(Energy audit),初步評估可能採取的措施,並提出診斷評估報告或是節能改善措施(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s,ECMs)規劃書。 雙方就所提出的改善內容加以討論,確定節能專案進行的範圍與方式,並分別就節能效益驗證的方法、能源使用基準線(Baseline)的確立與日後調整的原則、資金籌集與付款的方式、合約期限、運轉管理及維護保養與效能維持的責任歸屬等合約內容,加以商討。在這一階段,一般會和金融機構討論確立資金財務計畫,然後三方分別簽訂合約。 合約簽訂後,能源服務公司便按既定時程執行改善工程,提報節能績效驗證報告。能源用戶檢視節能效益是否達成目標,然後依合約支付所金額給能源服務公司或金融機構。 政府機構對於推展ESCO業務,所能擔負的角色為: 1. 提供獎勵並塑造有利環境以鼓勵相關業者投入。 2. 依據能源管理法,要求能源用戶積極落實節能工作。 3. 規劃推動ESCOs業務初期發展模式。 4. 設立相關仲裁單位以解決能源服務業(ESCOs)業務過程之糾紛。 5. 各政府機構訂定節能目標,導入ESCO業者實施節能績效保證合約。 能源用戶 ESCOs公司 金融財務單位 客戶開發 簽訂合作意願書 耗能診斷 提出節能方案(ECMs)規劃書 簽訂工程統包合約 提供初期投資費用 提出節能方案(ECMs)工程施工 節能績效驗證(M&V) 省能效益維護(Maintenance) 依財務取得 模式付款 改善投資費用回收 圖6.1、能源績效保證合約運作架構與流程 柒、 節能相關獎勵措施導覽 針對民間能源服務業(ESCOs)的建立,我國是依據現有節能相關法令與獎勵措施作為協助。而目前現有節能獎勵措施是以行政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主要依循法令,其它相關措施計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節省或替代能源機器設備加速折舊證明申請須知」、「民營公司購置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 以下就能源服務業(ESCOs)設立投資及專案執行兩部份說明其獎勵措施,並將其適用法令條例名稱標示作為參考。內容以適用範圍、獎勵內容、檢具文件內容、申請程序及其他規定說明如下。 一、 設立能源服務公司之投資獎勵 (一) 依據舊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而制訂的「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訂) 1. 設立投資獎勵之適用範圍: l 節省能源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業。 l 向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申請認定者為限。 2. 符合之要件: l 投資計畫提供之技術服務屬重要科技事業之製造業所需。 l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l 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 l 機器、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l 投資計畫應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3. 適用期間: l 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l 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應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核定之完成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4. 依循法令: l 87年12月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條。 l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l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十一項,第四條,第六條。 5. 投資獎勵之內容: 87年12月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針對節能的技術服務業提供「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兩者擇一的獎勵。 A. 針對股東投資提供的投資抵減: 依據第八條:投資於屬重要科技事業之節省能源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業,於創立或擴充時,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重要科技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二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換言之,可依投資者分為公司及股東二部份:公司(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個人股東則以個人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若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每一年度得抵減之總額,以不超過該個人或事業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B. 五年免稅: (a) 依據第八條之一:公司符合重要科技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b) 屬新投資創立之事業:自銷售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c) 屬增資擴展之事業: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就其新增所得,免徵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d) 延遲開始免稅:可在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但是延遲期間最長不能超過四年。 6. 申請投資獎勵應檢具文件內容: A. 股東投資抵減部份: 重要科技事業應於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局)核發之核准函、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報工業局備查。並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二年後,向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其依循法令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B. 五年免稅部份: 重要科技事業應於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局)核發之核准函、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報工業局備查。 應檢具之文件包括: l 公司執照影本 l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l 工廠登記證影本。但非製造業者免附 l 符合重要科技事業「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影本 l 該管轄之稽徵機關核發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 l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備查函影本 其依循法令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二) 依據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文修正七十二條,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八條第三項而制訂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1. 設立投資獎勵之適用範圍: l 向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申請認定。 l 領有能源工程業務相關登記證照,從事冷凍空調、照明設計、鍋爐、工業爐、能源自動監控工程之設備製造、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等營業種類之一。 l 公司設有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專業研究、設計或驗證部門。 l 從事之業務範圍包含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或抑低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設計檢測及能源相關軟硬體構建,以及先進能源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推廣等服務業務。 l 公司員工二十人以上,且至少要有十人以上專職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之人力。 2. 符合之要件: 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之其中一項即可: l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l 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 l 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l 投資計畫應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3. 適用期間: 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工廠設立許可函或公司設立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或新設工廠之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發布日(即90年2月20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為準。 經核發「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4. 依循法令: l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l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 l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第六項與第八項、第六條至第九條。 5. 投資獎勵之內容: 依據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抵減當年度應納所得稅,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C. 針對股東投資提供的投資抵減: (e) 依據第八條: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節能技術服務業,在創立或擴充時,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抵減其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l 營利事業股東: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l 個人股東: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抵減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隔二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換言之,可依投資者分為公司及股東二部份:公司(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個人股東則以個人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而且有遞減和上限的規定,這是因為實施兩稅合一之後,個人股東抵減造成政府實質稅收損失而增加的限制。 B.五年免稅: (a) 依據第九條:節能技術服務業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b) 屬新投資創立之事業:自銷售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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