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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物资流通企业及重点批发市场调查统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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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年报及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2 三、主要指标解释 表(一)主要指标解释 …………………………………………………………………………… 3 表(二)主要指标解释 ……………………………………………………………………………… 6 表(三)、(四)主要指标解释 …………………………………………………………………… 8 四、表样 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 …………………………………………………… 11 企业财务状况表 …………………………………………………………………………… 12 生产资料商品购、销、存总额表 …………………………………………………………… 13 生产资料商品购、销、存数量表 …………………………………………………………… 14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掌握行业的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和水平,为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基本信息,进行总体规划、行业管理、调整结构、制定政策等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生产资料流通产业更好、更快、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等部委联合签发的“国经贸产业[2001]128号”文件精神,授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统计职能,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负责各项统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虑到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行业统计调查方法以重点调查为主。重点企业的选取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选定。本制度统计调查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重点企业。包括:①中央直属有关生产资料流通企业;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重点城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新疆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代管协会及会员单位;④由商务部确定的生产资料流通典型企业。 (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统计局、商务部、财政部。 兵团商务局生产资料2009年年报—2010年月报表目录 序号 报 表 名 称 报表期别 报送日期 填报单位 受表单位 报送方式 表(一) 商报生资表1表 年报表 年后2月18日 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网上直报 表(二) 物联统表(1)-1 月报表 月后8日内 独立核算生产资料企业(含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兵团商务局汇总上报 电子邮件或传真 表(三) 物联统表(1)-2 月报表 月后8日内 独立核算生产资料企业(含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兵团商务局汇总上报 电子邮件或传真 表(四) 物联统表(1)-3 月报表 月后8日内 独立核算生产资料企业(含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兵团商务局汇总上报 电子邮件或传真 表(五) 物联统表(1)-4 年报表 专项布置 独立核算生产资料企业(含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兵团商务局汇总上报 电子邮件或传真                     联系人:阎青玉 联系电话: 0991-2896422 传真号:0991-2896451 邮箱:yanqingyu@ 三、主要指标解释 表(一)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名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企业法人: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生产资料批发: 指从事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行业中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一)基本情况 1.主要经营的商品类别: (1)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洗煤、焦炭等及煤制品。 (2)石油及制品类:包括石油、天然气及石油炼制产品。 (3)黑色金属材料类: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钢材、钢坯、粉末冶金原料等。 (4)有色金属材料类: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含重有色金属铜、铅、锌;轻有色金属铝、镁等。 (5)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产品和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化学试剂、工业用胶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 (6)建筑材料类:包括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砖、瓦、石材加工品等。 (7)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如原木、锯材、人造板、藤、棕柳条等非生活用制品。 (8)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金属加工机械、工业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业机械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电器机械及器材、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量具、衡器及上述各种零配件等,不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9)汽车类:包括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和汽车零配件。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不含挂车、改装车等。 (10)农业生产资料类:包括各种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机具及其配件、中小农具、耕畜、种畜、种禽、园艺工具、农用塑料、地膜、菜田温室用玻璃及其他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11)其他类:包括除上述各类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商品。 2.控股情况: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二)经营情况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价值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向结算的,企业凭境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2.代理销售:指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销售商(或生产商)委托代理销售商,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销售特定商品实现的销售额。 3.批发市场销售:指通过综合批发市场或各类专业批发市场销售生产资料实现的销售额。 4.连锁经营:指企业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作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 5.加工配送:指经销商在销售商品中,为满足用户的消费需要对商品进行拣选、加工、分割、配组、包装后,再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销售。这是一种将加工与配送为一体化的商品流通模式。 6.电子商务销售:指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表(二)主要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营业成本: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4.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商品应负担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发生额填列,或“损益表”中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5.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6.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8.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9.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0.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12.流动资产合计: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13.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 14.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后的净额。 15.负债合计:制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偿还形势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6.流动负债合计:指企业将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其他未交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 17.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18.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月末实有人员平均数。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其计算公式为: 表(三)、表(四)主要指标解释 1.商品购进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生产资料商品金额。本指标由从生产者购进额、从经营者购进额、进口额和其他项组成,反映生产资料批发业从国内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价。 商品购进额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购进的生产资料商品; (2)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进的生产资料商品; (3)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生产资料商品; (4)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商品购进额不包括: (1)企业为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受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有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售退回和买方拒绝付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2.商品销售额:参考表(一)相关指标解释。 3.商品库存额:指企业(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生产资料商品金额。这个指标反映生产资料批发业的商品库存情况,以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期末库存包括: (1) 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生产资料商品; (2) 挑选、整理、包装中的生产资料商品; (3) 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生产资料商品; (4) 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生产资料商品; (5)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生产资料商品; (6) 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生产资料商品。 期末库存不包括: (1) 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 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 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则(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记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估计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4.商品类别: (1)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煤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 焦炭、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块)、煤球等。 (2)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腊、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3)黑色金属材料类:包括各种工业矿采选品: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棉铁、钒渣和粗末冶金原料、钢板网等。 (4)有色金属材料类: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包括有色金属矿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半导体材料等。 (5)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产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 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石、督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 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妆品类”),包括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颜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胶片、工业用胶片等。 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 塑料制品(不包括日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制品。 (6)建筑与装潢材料类:指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各种办公或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等。 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士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 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类”)、普通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该商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 各种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如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但不包括家具、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 (7)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篙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锯材、木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8)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交通运输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等。 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通用机械、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等;交通运输机械,如铁路运输设备、飞行器、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摩托车(不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及汽车配件,统计在“汽车类”);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不包括电话机、移动电话、BP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 (9)汽车类: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及其零配件。其中汽车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不含挂车、改装车等。 (10)再生资源类:包括各种废旧物资,如废旧黑色金属、废旧有色金属、废旧稀有金属、废旧塑料、废旧家电、废旧橡胶及轮胎、废玻璃、废电池等各种过时处理的尚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旧物资、其他再生资源等。 (11)其他类: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生产资料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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