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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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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物价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垄断行为。 四、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 五、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的。 六、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的。 七、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进行价格欺诈的。 八、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九、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十、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十一、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二、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十三、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六)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七)不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优惠措施;(八)依据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十一)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询、培训、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十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十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无主观故意、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免于罚款。 ⑵、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罚款500元;违法所得在1-2万元的并处罚款1000元;违法所得在2-5万元的并处罚款2000元;违法所得在5-8万元的并处罚款3000元;违法所得在8-15万元的并处罚款5000元,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0.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⑶、初次违法,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⑷、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⑸、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受他人胁迫,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⑵、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⑷、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⑸、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操纵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垄断行为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时,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下限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万元的罚款。 ⑵、初次违法,受他人胁迫,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万元的罚款。 ⑶、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⑷、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30万元的罚款。 ⑸、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时,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万元的罚款。 ⑵、受他人胁迫,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万元的罚款。 ⑶、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⑷、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⑸、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的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万元的罚款。 ⑵、初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万元的罚款。 ⑶、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⑷、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⑸、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的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万元的罚款。 ⑵、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⑶、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⑷、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50万元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进行价格欺诈的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万元的罚款。 ⑵、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⑶、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⑷、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⑵、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⑶、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⑷、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轻微,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⑵、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⑶、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 十、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三)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四)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标价不全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标价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⑵、部分商品或服务不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⑶、全部商品或服务不明码标价的;且屡查屡犯的。处5000元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初次逾期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经教育劝导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⑵、初次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经教育劝导仍变相不提供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处2万元的罚款。 ⑶、屡次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经教育劝导仍变相不提供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 十二、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1、处罚种类:罚款。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⑵、初次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⑶、屡查屡犯,不听劝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者;情节严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三、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处罚依据: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二)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及擅自收费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四)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七)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八)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 ⑴、发现问题能主动退款。免于处理。 ⑵、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⑶、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对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4、处罚依据生效时间: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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