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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及低功率射频电机审验一致性汇整.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954118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1.25M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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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电信终端设备及低功率射频电机审验一致性汇整 提案编号:09403001 主旨:RFID功率测试采用标准? 结论:依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附件三:频率跳频展频系统检测之参考程序五、峰值输出功率,该章节规定峰值输出功率使用频谱分析仪。 提案编号:09403002 主旨:较低功率数字调变是否可适用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第3.10.2节? 结论: 1.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第3.10.2节将配合修正为:除3.10.1节之跳频系统外,其它任何发射型式之器材。 2.至于跳频系统部分只要确认无干扰之虞,未来评估后再研议是否实施。 提案编号:09403003 主旨:测试报告谐波10倍频测试,5倍频以后测不到数据时报告是否可简化? 结论:测试报告仍须依规定出具量测数据,惟考虑高频段不易测得数据,可同意以缩短距离方式测试,惟测报上须加注说明。 提案编号:09403004 主旨:变更改产品外观是否属系列认证探讨? 结论: 1.若产品仅外观部分变动时而不影响射频性能则依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不认定为系列认证。 2.若产品外观部分变动时影响射频性能则可依系列方式收费。 3.有关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2条及第17条外观变更部分本局将修订之使其更加明确。 提案编号:09404005 主旨:低功率技术规范3.10.1(5)发射限制;使用频带范围外之任意100kHz相较于主波最高射频功率须衰减20分贝定义 结论:使用频带范围外之任意100千赫 (kHz)内,发射器所产生的射频功率相较于使用频带范围中包含最高所需功率之100千赫 (kHz)内的射频功率,须衰减20分贝(dB),以射频传导或辐射方式测量。此外,落于第2.7节禁用频段之辐射发射,应符合第2.8节之规定。任意100千赫 (kHz) 之意义为spectrum 在rbw=100kHz vbw=100kHz 的情况之下对2400MHz以下所有频带以及2483.5MHz以上所有频带已辐射或传导方式量出之电场或功率必须低于主波20db以上。 提案编号:09404006 主旨:射频电机技术规范3.10.1(6)(6.1.1)跳频系统之载波频道间隔是否须修正? 结论: 1. 电信总局参照FCC15.247检讨修订。 2. 未修订前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四条:「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符合本局所定技术规范;尚未订定技术规范者,应依下列顺序规定检验之: 一、国家标准。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定标准。 三、区域标准组织所定标准。 上述标准之引用必须由测试实验室报请电信总局同意后办理。 提案编号:09404007 主旨:申请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者,应填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一份(依认证机构要求盖公司大小章),向验证机关(构)申请。验证机构与法规规定不一致? 结论: 1.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公司章及负责人签章。 2. 检附之文件正本或影印本皆可接受。 3. 授权书需由授权人加盖公司章及授权人签章。 提案编号:09404008 主旨: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LP0002(93年9月)4.7节,UNII产品新开放之5.47~5.725GHz之DFS(动态频叙选择)需定义测试方式! 结论:UNII新开放之5.47~5.725GHz产品暂缓受理,电信总局对DFS雷达测试方式尚未决定,尚待与军方协调。 提案编号:09404009 主旨:对于module认证及其系列型式申请规费及其定义需有一致共识及结论。 结论: 1. 变更天线型式(同一组天线以最大之Gain值测试)或同型式不同批申请之天线其Gain值大于原送审之Gain值应以系列产品申请审验。Gain值如仍小于原送审之Gain值时,需向原发证之验证机构报备并换证。 2. 原送审之厂牌、型号变更应以系列产品提出审验申请,审验合格卷标号码加注系列认证编号(自a至z),如仅为变更天线、外观、附属非射频功能、电源供应方式等之系列产品审验申请,仍维持原审验合格卷标号码不加注系列认证编号(自a至z),但需加注型式认证证明书之更新日期。 3. 型式认证证明书登录之制造商变更或增列,须向原发证之验证机构报备并换证。 提案编号:09404010 主旨:我国开放之通信产品,诸如DECT、RFID等产品,其开放使用频段与欧美等其他国家不同,如何确保其未来市场销售时符合我国相关技术规范。 结论:由于RFID在美国开放之频段为902-928MHz而国内开放之频段为922-928MHz,为保障合法之通信,验证机构审验时对该类器材审验时应要求申请人必须于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设备器材在国内使用之频段,并确认该器材无法让一般消费者可自由设定902MHz-922MHz频段,申请人须说明修改后适用国内使用之软件版本(或硬件修改部分),以证明其符合电信总局之要求。 提案编号:09406011 主旨:2.4GHz /5GHzWLAN +Bluetooth+GSM双频道智能PDA手机的测试法规,需依照何法规执行? 结论:5GHz WLAN器材须依LP0002标准测试,发一张LP ID证书。GSM+Bluetooth器材依PLMN01+RTTE01标准测试,核发一张TTE ID证书。但考虑申请者使用标签方便,请RCB于TTE ID证书上注明所含5GHz WLAN LP器材亦符合标准。 备注(95年11月15日第11次会议结论四再修正)修正意见如下:GSM+Bluetooth器材审验请依PLMN01及LP0002技术规范分别测试,如为两个独立器材,则核发TTE ID证书及LP ID证书,如为同一个不可分器材则核发TTE ID证书,但须注明具GSM+Bluetooth界面。 提案编号:09406012 主旨:检测电信终端设备或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时,应先取得厂商同意后,才能拆开器材进行照相或焊接零件。 结论:为保障申请厂商之权益及避免检测实验室与申请厂商间不必要纠纷,请检测实验室于检测服务如须要拆开器材进行照相或焊接零件时,原则上由申请厂商自行施作。否则检测实验室应先征求申请厂商之书面同意后始能代为施作。 提案编号:09406013 主旨:探讨SAR及MPE测试实施可行性 结论: 1. 请各检测实验室及验证机构协助提供那些国家已经对LP产品实施SAR及MPE测试,并将相关资料送请本局研议及评估未来实施之可能性。 2. 未来如考虑将SAR及 MPE列为LP产品检测项目,则必须订定SAR及MPE相关技术规范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规定须公告草案及完成召开公开说明会后,始能对外公告规范。另实施日期则以公告一段缓冲时间后才实施较为适宜。 提案编号:09406014 主旨:对于终端设备认证(有关节费器认证),因使用者用法不同致发生违法事件。 结论: 1. 申请者如申请该等器材检测时,请检测实验室先将该案件设备说明书与规格数据,函送本局审查,经本局同意后,始能受理及办理检测。 2. 申请者如申请该等器材审验时,请RCB先将该案件设备说明书与规格数据,函送本局审查,经本局同意后,始能受理及办理审验。 提案编号:09406015 主旨:无线简报器一组,包括Dongle及Mouse,且Dongle及Mouse各分别有Tx及Rx,请问是否得使用申请同一个ID?或者Dongle及Mouse需各分别申请一个ID? 结论: 1. 如器材属不同电路设计或发射不同频率则分别申请不同ID. 2. 如一套器材,其中一部为Tx,另一部为Rx则申请一个ID即可。 提案编号:09406016 主旨:无线家用防盗器一组,包括Rx主机一个及Tx 数个(如遥控器、传感器、侦测器…),请问是否得整组申请同一个ID?或者每个Tx 需各分别申请一个ID? 结论:组合性产品之各别Tx电路板的layout如相同时,则可申请同一ID。否则Tx电路板的layout如不一样或发射频率不同时则须申请不同ID。各别Tx器材若符合系列器材规定时,则应以系列认证方式申请认证。 提案编号:09406017 主旨:13.56MHz的被动式RFID Tag (Passive RFID Tag)是否可以比照922~928MHz被动式标签不必测试? 结论:考虑器材审验之一致性,对13.56MHz的被动式RFID Tag (Passive RFID Tag)与922~928MHz被动式标签(Passive RFID Tag)均列为不须检测之器材。 提案编号:09406018 主旨:不同接口终端设备是否得使用同一厂牌型号? 结论:本局同意不同接口之电信终端设备得以同一厂牌型号提出申请。为对后续市场稽查不至于造成困扰,惟请RCB核发不同认证ID。 提案编号:09407019 主旨:实验室或验证机构向DGT函请判定是否符合模块认证时,应检附相关文件为何? 结论: 1. RCB对于较复杂案件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模块认证时,可将案件送DGT判定,但须检附模块本身及天线照片、线路图或方块图、使用手册、规格书(含天线规格书)、模块认证申请者自我检视声明书、模块认证检测实验室/验证机构认定建议书。 2. 若RCB受理与已审核通过模块认证案例相同时,则授权RCB审查判定。 RCB:09407020 主旨:是否取消LP0002审验证明书中之制造厂商字段? 结论:依照94年4月6日审验一致性第2次会议结论办理:型式认证证明书登录之制造商变更或增列,须向原发证之验证机关(构)报备并换证。 提案编号:09407021 主旨:LP0002之完全模块测试及审验方式应有明确的定义 结论: 1. 电信总局于汇整RCB模块认证意见(参考FCC发射器模块认证八大条件)后,将研议订定「低功率射频电机发射器模块认证规定」,俾供模块认证申请者使用。 2. 若RCB受理与已审核通过模块认证案例相同时,则授权RCB审查判定。 3. 模块认证之型式认证证明应加注本器材属模块认证适用各种平台。 提案编号:09407022 主旨: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第4.5.7节音频响应是否需符合TIA-603-B第3.2.6节之Mask? 结论: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4.5.7节低功率无线电对讲机之音频响应测试,本局可接受美国TIA-603-B测试方法,但其Mask不必做为判定之依据。音频响应测试结果之判定仍以本局技术规范为主,即音频响应在3.125kHz以内。 提案编号:09409023 主旨:低功率射频电机型式认证申请人为外国制造商,此外国制造商为RF制造商,是否可扩大解释为平台内装RF制造商? 结论:因本局业管认证主体为RF设备,所以国外申请人如为内装RF之平台制造商者当然不能认定其为RF之外国制造商。 提案编号:09409024 主旨:申请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者,应填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申请书,为了若申请者为外国厂商的需求,可否将申请书更新为中英文对照版本。 结论:本局93年11月26日新修订电信管制器材审验办法,已将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书翻译成英文版且提供于本局网站(网址:http://www.ncc.gov.tw/english/files/08011/44_262_080121_1.doc )。外国厂商申请认证案件时,可利用该英文申请表格。 提案编号:09409025 主旨:审验合格卷标是否一定需要标示于产品本体? 结论:依本局相关审验办法规定,审验合格标签仍须标示于本体明显处。 提案编号:09409026 主旨:笔记本电脑(内含WLAN Card)已取得型式认证 ID,制造商把审验合格ID标示笔记本电脑上,现在制造厂因市场需求考虑,销售上有时笔记本电脑会不含 WLAN Card(列为选配外围),请问此时是否可以仍将审验合格 ID 标示于笔记本电脑上? 结论:目前法规虽未明文规定,但恐将影响消费者权益,为避免引起消费者争议,建议笔记本电脑如未配备WLAN CARD时,该笔记本电脑不宜标示WLAN CARD型式认证ID。 提案编号:09410027 主旨:当平台使用于固定式点对点操作且发射功率及天线增益总合超过36dBi时,型式认证证明应注明平台仅限使用于点对点操作及加注天线样式型号。 结论:依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3.10.1节规定:固定式点对点操作使用方式,并不包括使用点对多点之系统、全向性之应用以及发射相同信息之共同安装的多重发射机。爰当平台使用于固定式点对点操作且发射功率及天线增益总合超过36dBi时,请于测试报告及型式认证证明上加注该平台仅限使用于点对点操作,且不得用于点对多点操作。 提案编号:09409028 主旨:具有(ID Acknowledge)功能的无线简报器是否归类为收发信机(Transceiver),测试时须个别量测发射及接收模式? 结论:无线简报器成套送审,仅核发一个ID;但2件产品各有TX及 RX时,则核发2个ID 提案编号:09410029 主旨:目前有厂商将VoIP Phone及 2.4 GHz WLAN功能结合研发出一种产品 (VoIP Wi-Fi Phone), 其外形像手机, 但透过 2.4GHz Wireless AP来传输语音消息给远程的VoIP 或VoIP Wi-Fi Phone, 产品本身不与固网PSTN连接也不与GSM/GPRS连接, 请问这类产品归类为”低功率射频电机”或”电信终端设备(射频)”产品?适用技术规范为”LP0002”或”RTTE01”?若归类为”低功率射频电机”是否应评估电波暴露量(SAR/MPE)? 结论:本局暨经济部标准检验局89年6月28日及90年11月30日公告因特网电话(IP Phone)自91年6月28日起应实施电磁相容(CNS 13438)及电气安全(CNS 14336)检验规定,属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范畴,有关IP Phone内含2.4 GHz WLAN功能部分(使用之调频为2.4-2.4835GHz),则适用RTTE01技术规范,仅核发一张电信终端设备审定证明,设备本体亦仅黏贴一张审验合格标签,始得贩卖。请注意避免引用LP0002技术规范之2.4 GHz IP Phone需核发二张证书及黏贴二张标签。 提案编号:09410030 主旨: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若经变动或修改时,要原厂出具证明? 结论: 1检测设备如须修改软件或硬件始能符合本局技术规范时,检测报告应记载所修改的软件或硬件。。 2.请CB发证时,应告知原制造商及申请人,使其充分了解并保证其未来于国内销售该器材时,应符合本局技术规范。 提案编号:09409031 主旨:BSMI认可国外实验室,是否可接受其测试报告? 结论:依据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24条之规定,基于国家一体,对于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他国或他经济组织体签定双边或多边电信终端设备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本局应接受依该协议或协约规定所签发之检验报告。爰此,本局接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国外MRA实验室依CNS13438国家标准出具之检验报告,惟不包括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直接径行认可之国外测试实验室出具之检验报告。 提案编号:09410032 主旨:移动电话机电气安全检验项目依IEC/EN 60950标准实施检验,其他电信终端设备依CNS14336 C5268规定实施电气安全项目检验,引用标准是否更为一致? 结论:查目前国内认可之电气安全检测实验室均可执行IEC/EN 60950及CNS14336标准测试,如前揭二标准最新版本之检测项目一致且无差异性,建议实验室出具电信终端设备之电气安全检验报告时,将前揭二标准并列,以符规定。 提案编号:09502033 主旨:SAR新标准的测试及审核认定一致性 结论:有关SAR测试方法,依目前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接受CNS 14958-1、IEC62209-1及IEEE Std 1528 三种。国内SAR检测实验室须尽速取得全国认证基金会(TAF)CNS 14958-1增项认证,俟国内SAR检测实验室取得TAF认可后,再停止适用国外IEC62209-1及IEEE Std 1528之SAR检测报告。 提案编号:09502034 主旨:建议于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加入有关警语之相关要求。 结论:使相关警语能有效及合理管理,未来将于法规中明订使用手册应加注相关警语,而相关技术规范则无须重复相关警语规定,爰须修正删除。 提案编号:09502035 主旨:己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于变更备查时,若该变更须检附测试报告以确认该设备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要求,针对所检附之测试报告应收取审验费。 结论: 1.因为电信总局审验收费相关办法并未详列该收费名目,且目前各RCB也未收取该项费用,爰本案保留。 2.请RCB参考其他国家收费情形并提供相关收费分析表,俟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成立后,再研议修订相关法规。 提案编号:09502036 主旨:己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于新增电源转接器时,应检附设备EMI及电源转接器Safety测试报告(或承认书)以确认该设备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要求。 结论:Adapter变更涉及增项认证,应检附设备EMI及电源转接器Safety测试报告(或认可书)以确认该设备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要求。 提案编号:09502037 主旨:主申请案及系列申请案同时送审时,其计费方式为主申请案收取全额审验费,系列申请案之审验费减半收取。 结论:主申请案及系列申请案不论是否同时送审,主申请案全额收费,系列申请案减半收费。 提案编号:09502038 主旨:同一设备同时申请多组厂牌、型号,是否可以一份申请书提出申请,同时申请多组系列? 结论:为避免同一申请书登记多组厂牌、型号,可能造成核发型式认证证明书错误及争议,爰请仍维持目前每一审验申请书仅能登录一种设备及其厂牌型号。 提案编号:09502039 主旨:插卡形式(CF card or SD card等)的RF产品(天线内建于器材本体中),以end product来申请型式认证,若将来以插在(平台或系统设备)内进口贩卖时,是否需要以平台方式再申请型式认证? 若以平台方式进口遭到海关挡关时, 是否可以出示该器材的型式认证证明来通关? 结论:CF card or SD card等插在平台或系统设备内进口时,CF card or SD card须提出DGT认证证明,平台须提出BSMI认证证明。 提案编号:09502040 主旨:国外厂商的申请案件, 若申请者名称为:AAA Japan (位于日本的公司),但制造商却是:AAA UK (位于英国的公司),请问:类似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AAA Japan属于国外制造商,接受其申请?(为保护申请厂商的权利,故厂商公司名称仅以AAA代替) 结论:国外申请型式认证者与制造商为同名称公司,但公司属不同国别时,只要能追溯同源且提出证明左证(例如:网站),可以接受其为同一公司。 提案编号:09502041 主旨:具电信终端设备功能之复合性产品,一、是否需重复检验电磁兼容。二、本局可否接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发证书。 结论: 1.美国、加拿大、澳洲、香港及新加坡与我国有TEL MRA Phase I协议,本局可接受其器材型式认证测试报告。 2.89年6月28日以前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认可之国外检测实验室本局可接受其测试报告,惟89年6月28日以后BSMI认可之国外检测实验室本局暂时不接受其测试报告,俟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成立时纳入通盘考虑。 3.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与我国无MRA协议国家,只要其接受我国测试报告,本局亦可考虑接受其测试报告。 提案编号:09503042 主旨:厂商申请GSM/DCS审验时须附IMEI (TAC)唯一码保证书,请问厂商审定合格后,必要时是否可申请变更IMEI (TAC) ? 若可行,厂商申请变更时需检附那些文件? 结论:如果申请厂商欲变更已型式认证合格产品之IMEI (TAC)码,本会同意以增列方式办理,但须检附使用新IMEI (TAC) 唯一码保证书。对于已贩卖产品,得继续保留其IMEI (TAC)码。 提案编号:09503043 主旨:2.4GHz VoIP Phone若采用 GFSK数字调变技术,6dB Bandwidth小于500kHz且输出功率较低时,是否可引用LP0002第3.10.2节来检测? 结论:虽然RTTE01技术规范与LP0002第3.10.1节技术规范雷同,但其仍属不同2种技术规范。RTTE01技术规范尚无对应LP0002第3.10.2节章节,爰本案暂时保留,俟下次修订RTTE01技术规范时将其纳入考虑。 提案编号:09503044 主旨:目前手机内建WLAN, WLAN须依RTTE01 要求, power 超过 13 dBm 需测 SAR吗?请问此 SAR 需测 head 还是 body?是否需完全 follow CNS14958-1的标准作测试? 结论:手机内建WLAN是否须测SAR,因WLAN使用频率不同而有分别。2.4GHz WLAN部分须依RTTE01 要求测SAR,测试范围以HEAD为主。5GHz WLAN部分因LP0002尚无要求测SAR,爰5GHz WLAN部分不须测SAR。手机内建5GHz WLAN申请型式认证时,须先取得LP认证后,方可申请TTE认证。 提案编号:09503045 主旨:DGT 新的 SAR 法规为 CNS14959, 测试方法为CNS14958-1; 虽然CNS14959 limit 标准和 CE EN50360 一样, 但 CNS 14958-1 和 EN50361 测试方法不同。SAR报告送审时,可以接受用FCC或欧洲SAR转的报告吗? 结论:有关SAR测试方法,依目前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接受CNS 14958-1、IEC62209-1及IEEE Std 1528 三种。国内SAR检测实验室须尽速取得全国认证基金会(TAF)CNS 14958-1增项认证,俟国内SAR检测实验室取得TAF认可后,再停止适用国外IEC62209-1及IEEE Std 1528之SAR检测报告。 提案编号:09503046 主旨:2.4GHz 采跳频系统(FHSS)调变技术的器材,若输出功率较低时,是否可引用LP0002第3.10.2节来检测? 结论:本案将随MICS器材增订技术规范时,一并纳入考虑修订旨揭LP技术规范。在该技术规范尚未修改前,维持目前审验规定。 提案编号:09506047 主旨:申请案件的分类(国内申请案件的复杂度和相似度越来越多,常会有案件分类上之困扰) 结论: 1.型式认证证明卷标授权属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业务,并未授权验证机构执行。 2.同型产品更换申请者,须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3已型式认证合格产品更换替代零件时,由验证机构判定,会影响射频特性时须重新申请型式认证,不影响射频特性时向验证机构报备即可。报备是否收费,俟未来收费办法修定时再讨论。 4.系列认证认证依规定仍须检附电路图或方块图、测报、本会指定数据。 5.型式认证证明之说明项字段及备注栏位,请将其中「交通部电信总局」文字更正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提案编号:09506048 主旨:具电信终端设备功能之复合性产品,建议接受日本EMC实验室发出的报告,尤其是该实验室已经通过BSMI的Audit,但不设接受的时间点。(目前订的时间点是:28-Jun-1990前) 结论: 1. 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与我国无MRA协议国家,只要其接受我国测试报告,本会亦可考虑接受其测试报。 2. 经查日本于APEC TRL MRA项目小组会议中已说明该国各验证机构可接受任一检测实验室之测试报告,另查询国内验证机构回报上述事项亦属实;虽日本验证机构认可检测实验室之标准不一,但确实可接受我国EMC测试报告,且我国BSMI亦依其认可条件接受日本EMC测试报告,已符合双方基本双方互惠原则,爰本会可接受日方EMC测试报告。 提案编号:09506049 主旨:2.4GHz射频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RTTE01) 5.1.3.1.1跳频系统之载波频道间隔是否比照低功率射频技术规范(LP0002)修正 结论:对2.4GHz射频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RTTE01) 5.1.3.1.1跳频系统之载波频道间隔国外已重新修订,为了与国际接轨,本会也会尽速检讨及修订该段技术规范。 提案编号:09506050 主旨:对于内含多个不同频段射频模块之产品,其射频简化功能机种应同意系列申请。 结论: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2条第4项系列认证之定义:指不变更审验合格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射频性能,仅变更天线、外观、附属非射频功能、电源供应方式或厂牌型号之其他产品。基此,本提案已变更频率,爰不能以系列方式办理。 提案编号:09506051 主旨: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20条第2项第1款及第2款废止审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其属同一系列之产品是否视同为不符合规定之设备予以废止审定证明 结论:系列认证也属等同个体,当主产品废止审定证明时,于年度市场稽查时应优先考虑将该等系列产品列入抽验对象。 提案编号:09506052 主旨:有关IP之相关产品是否可受理型式认证 结论:目前除IP Phone受理型式认证外,其他IP相关产品如符合本会电信终端设备定义或属于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则为本会型式认证设备。 提案编号:09506053 主旨:有关GSM手机随附之电源供应器(或称充电器),,是否应纳入1.6.2节判定依据,提请讨论 结论:型式认证证明有标示充电器型号,所以充电器应视为整体器材之一部分,如充电器测试判定为Fail,整体器材测试也应判定为Fail。 提案编号:09508054 主旨:10.5GHz车辆侦测器,检附的国外测试报告是否须包含发射模式及接收模式的测试结果? 结论: 1. 10.5GHz车辆侦测器属于收发信机(Transceiver),爰测试报告须有发射部分及接收部分。 2. 参考FCC receiver test 规定,本案接收模式的测试报告可由厂商委托国外实验室或国内实验室检测(测试范围30MHz~40GHz)。 提案编号:09508055 主旨:电信终端设备列管电池和充电 结论:有关电信终端设备列管电池和充电器问题,申请时对于电池的型号用PXXX (XXX = 0~1 or A~Z)组合式型号,除非申请者每一电池型号都有送审,否则不得用此方式表示,即送审电池型号须与送审电池数量一致。 提案编号:09508056 主旨:低功率设频电机技术规范3.10.1节Band edge测试,采用FCC 所公布的另一种 Band edge测试方法—delta mark. 结论: 1. 本案准予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3.10.1节Band edge测试,得采用FCC 所公布的另一种 Band edge测试方法—delta mark.,惟须依规定向本会申请报备。 2. 已取得审验一致性会议结论得采用FCC技术标准案例,只须向本会报备一次后即可成为通例,爰bluetooth采用FCC 15.247新技术案例,无须再向本会申请报备核准。 提案编号:09508057 主旨:VOIP电话于国内市场出现蓬勃发展,产生多种应用 (相关应用见附件一)。但由于VOIP电话为跨不同领域产品,且无线有线皆有应用,须明白定义测试项目,规范法规,供国内测试实验室及验证机构依循。 结论: 1. VOIP网络电话之各代测物样式如附件一。 2. 各代测物之测试规范、证书类别、类别代号及审验费用请依附件二办理(提案编号:960568再修正)。 提案编号:09511058 主旨:5.470~5.725GHz的UNII器材是否能恢复受理并发证? 结论:查美国FCC已核发5.470~5.725GHz的UNII器材型式认证证明,请各测试实验室依照美国FCC测试标准测试该器材,测试实验室须提供符合FCC测试DFS能力之左证数据,并由具有DFS测试能力实验室之RCB审验该器材,且各RCB审查该器材之第1份案件须报请本会审核。因TPC功能测试程序尚未确定, 依目前FCC、欧盟及日本对TPC的限制是采由厂商出具声明切结方式发证,爰请验证机构发证时,请依此方式办理。 提案编号:09511059 主旨:123kHz RFID 器材的测试摆设方式讨论 结论:经查美国FCC有关本案相关器材案例,皆以三个正交轴(X,Y,Z)摆设方向执行测试,爰本案器材须以三个正交轴(X,Y,Z)摆设方向执行测试。 提案编号:09511060 主旨:大型机具或特定工厂、场所所使用的低功率射频电机,有别于一般认知的低功率射频电机产品,但频谱管制上,仍适用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对此类个案定义实验室申请现场测试的许可。 结论:目前本会并无现场测试相关法规,为了实际需要,请各测试实验室依照美国FCC 47 CFR Part15 Subpart A Section 15.31(d)测试标准测试本案器材。 提案编号:09511061 主旨:2.4G Wireless AP或Gateway具有PCMCIA的插槽可插入3G卡提供上网功能,在申请国内产品认证时,应视为TTE产品还是LP产品? 结论:上述具有PCMCIA插槽可插入3G卡提供上网功能的2.4G Wireless AP或Gateway和3G卡为独立个别的产品,申请该产品认证时,请依下列规定办理: 1. 3G卡独立个别产品以TTE器材规范办理。 2. 2.4G Wireless AP或Gateway以LP器材规范办理。 提案编号:09511062 主旨:目前国内未有VDSL的产品认证,将如何受理该产品之申请? 结论:在未制定国内VDSL技术标准前,具有VDSL接口的2.4G wireless AP在做产品认证时,须检附符合RTTE01、CNS13438、 CNS14336、国际标准ITU-T G.993.1等相关测试报告资料,向本会提出申请审验。 提案编号:09601063 主旨:请问,含(1)主机、(2)无线电话机及(3)USB接收器之Skype DECT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之设备,该如何提出申请? 审验费如何计算? 技术规范之要求为何? 证书登记内容为何? 结论: 1. (1)主机、(2)无线电话机及(3)USB接收器同时送审收一份审验费用,分开送审分别计费。 2. (1)主机、(2)无线电话机及(3)USB接收器同时送审核发一张证书,型号及射频发射功率须分别注明于型式认证证明书内。 . 3.适用测试规范请依附件一 提案编号:09601064 主旨:请问:欲以传真卡模块方式申请TTE审验,其申请主体认定为何? 结论:因本案器材不符完全模块定义,本案器材请依限制性模块方式办理。 提案编号:09601065 主旨:请问:5.765~5.84GHz之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应如何申请型式认证? 结论:旨揭器材之射频接口请依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3.10.1节测试,有线通信接口请依公众交换电话网络终端设备技术规范测试,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请分别依CNS13438及CNS14336测试,并核发TTE证书,其型式认证卷标种类代码为「R3」,以资识别。 提案编号:09601066 主旨:对于内含数个不同射频模块且已取得认证之产品,当拿掉其中某(几)个射频模块时,可同意以系列方式申请认证? 结论:对于内含数个不同射频模块且已取得认证之产品,当拿掉其中某(几)个射频模块时,同意不须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09601067 主旨: 1.电信终端设备引用的EMC及SAFETY检测标准(CNS 13438及CNS14336), 自96年7月1日起是否要改依新的版本来检测及审验? 2. 原依旧版CNS标准检测并取得NCC型式认证的电信终端设备, 于96年7月1日后仍欲贩卖者, 是否须依新版标准重新检测并向原验证机构办理报备? 3. 移动电话机的SAFETY检测标准是否一并改依 CNS 14336 (94年版)执行? 结论: 1.电信终端设备引用的EMC及SAFETY检测标准,得依96年7月1日起BSMI所采用之新版CNS13438及CNS 14336检测标准测试。 2.原依旧版CNS标准检测并取得NCC型式认证的电信终端设备, 不须依新版标准重新检测。 提案编号:09605068 主旨: 1. 依【审验一致性意见提案处理单950857附件二】,就VOIP设备适用技术规范及审验费用提出修正建议如附。 2. 同时适用LP0002及RTTE01之设备,其检附测报是否由申请者自行采用? 3. 3.惠请一并确认审验费缴款凭条之开立方式及证书核发内容。 结论: 1.修正审验一致性意见提案处理单950857附件二审验费用(如附件一)。 2.适用2.4GHz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者仍以RTTE01规范测试,其它含2.4GHz无线产品须采用LP 0002技术规范测试。 3.审验费依证书类别开立一张缴款凭条,视设备功能决定应收审验费。 4.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同时送审时视为单一设备,收取一份审验费用;分为两设备分开送审时,该设备分别收费。 5.核发待测物3-6含VoIP功能且具LP0002测试项目之TTE证书时,TTE审定证明审定类别栏请加注「LP0002」。 提案编号:09605069 主旨:申请者使用容易混淆不清的设备名称,请NCC裁示是否准允使用。 结论:为避免误导消费者及引起不必要之消费争议,申请器材认证时若无ADSL2+功能,申请者不得以ADSL2+功能命名。 提案编号:09605070 主旨:VDSL应检附符合国际标准ITU-T G993.1的测试报告, 请问主要的通信接口检测项目为那几项? 限制值应依据北美地区或欧洲地区限制值? 结论: 1.依951162号审验一致性提案处理单的结论,有关VDSL申请审验案,应向本会提出,本会另安排于RCB一致性会议讨论。 2.VDSL测试项目及依据规范(如附件一)。 提案编号:09610071 主旨:SIP(System In Package)型态的2.4/5GHz WLAN器材是否能以完全模块方式申请型式认证? 结论:该器材经判定仅为零组件,不须申请型式认证,爰该器材不能以完全模块方式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09610072, 主旨: 1.已通过认证之产品,如果硬件功能与结构完全相同,只有差别在韧体,例如增加DFS功能,做系列申请申请时,是否可用原ID。 2.如果两种韧体版本而硬件功能与结构完全相同,同时并案申请审验,是否可核发相同ID。 结论:已通过认证之产品,如果硬件功能与结构完全相同,只有差别在韧体,若依相同技术规范办理审验,同意得以系列方式办理审验且同ID。 提案编号:09610073 主旨:低功率射频电机产品申请增列天线(gain值比原本小、天线型式不变)或改变power adapter等产品外部配件,是否以系列模式申请。 结论: 1.低功率射频电机申请型式认证,同一型式天线以最大gain测试,如搭配之天线型式过多时,检测实验室须先行分类。 2.追加不同型式天线,属系列申请(可同ID)。 3.改变power adapter等产品外部配件,如power adap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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