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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手册贸易融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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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1 概述 5.1.1 定义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指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贷支持。 5.1.2 种类 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一整套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客户设计的融资手段,以满足客户在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融资需求。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备货阶段可提供打包贷款,出口交单后可提供出口押汇及票据贴现。对进口商可提供信用证开证,收到出口商银行单据后可提供进口押汇、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可办理提货担保等。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交单后可提供出口托收押汇及票据贴现,对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银行单据后可提供进口托收押汇。 1.进出口贸易融资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贸易融资和中长期贸易融资。短期贸易融资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融资。中长期贸易融资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资。本章内容为短期进出口贸易融资。 2.进出口贸易融资按贸易方向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和出口贸易融资。 进口贸易融资品种主要有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提货担保等。目前,我行开办的主要品种有: (1)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2)进口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以代表进口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质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客户预付货款的融资行为。 (3)进口托收押汇:银行在办理付款交单(D/P)业务时,以进口货物单据作抵押,为客户预付货款的融资行为。 (4)提货担保: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为客户先行提货而向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出具的保证书。 出口贸易融资品种主要有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票据贴现等。目前,我行开办的主要品种有: (5)打包贷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客户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在提交单据前向其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专项贷款。此类贷款的偿还来源是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口收汇。 (6)出口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并根据开证行的议付授权指示,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物权单据作质押,将应收货款净额(扣除押汇利息)先行解付给客户,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货款的融资行为。 (7)出口托收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以托收货款作质押,将应收货款净额(扣除押汇利息)先行解付给客户,然后凭单据索回货款的融资行为。 (8)票据贴现: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将其提交的境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融资行为。 5.1.3 形式 单笔业务融资:指我行为客户的单笔进出口业务提供单个或多个品种的贸易融资 额度融资:指我行向客户提供单个或多个品种的贸易融资额度,是进出口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贸易融资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目前,我行提供的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可分为出口融资额度和进口融资额度,实际操作中还可按品种细分,如进口融资额度可分为信用证开证额度和信托收据(T/R)额度。 信托收据(T/R)是指银行在不能控制货权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对货物的所有权益,要求客户出具的表明其作为银行受托人提取货物进行生产或销售的文件。 信托收据额度:银行在不能控制货权的情况下,以信托收据方式为客户提供进口融资的额度。目前主要用于以下4种业务: 1.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 2.银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 3.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 4.银行通过信用放单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即T/R贷款)。 5.1.4 对象 在国内正式注册的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5.1.5 期限 贸易融资的期限包括额度合同的期限和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 合同期限:指额度合同的有效期间,在有效期间内,客户可支用各项融资品种。在额度合同有效期间实际发生的业务,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合同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可循环使用额度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2.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指客户支用我行授信时,每笔业务对相应融资品种的单次占用期限,在贸易融资合同中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各项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个别融资品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 5.1.6利率和费率 1.利率:贸易融资中的押汇、贷款、贴现利率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垫款及客户不按时偿还的逾期贷款、逾期押汇款和各项议付款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2.费率: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担保等业务时,应按规定的费率向客户收取费用,优质客户和我行重点支持的客户可以适当减免收费。 5.2 操作程序 贸易融资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5个步骤,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规定办理,由于贸易融资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受理 5.2.1.1资格审查 客户除了要符合我行资格审查的一般要求外(详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2的规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如果客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因临时生产经营需要从事进出口业务,须先在外管局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向我行申请单笔业务融资。 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向我行申请可循环使用融资额度的企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单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年进出口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2)生产加工型和多业经营的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5.2.1.2 提交材料 客户除了提交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3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 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批文或允许持有外汇限额的批文; 申请单笔业务融资的客户,还须提供相应的融资品种的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信用证开证: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承诺书、信托收据(用于远期证或我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证)、进出口合同; 提货担保:提货担保申请书、信托收据、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商业发票的复印件或传真件、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申请书; 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申请书、信用证正本、全套单据; 打包贷款:信用证修改(如有)正本和打包贷款申请书; 其他品种:对应的申请书和相关文件。 5.2.2 调查评价 客户评价 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评价》中的规定办理,应着重评价下述内容: 客户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该市场中地位; 近3年进出口贸易额及赢利情况,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货款平均回收期和结算周期; 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过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 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及政策因素。 但对提供全额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和申请低风险贸易融资品种(如: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的客户,可不做客户评价。 信贷评价 贸易融资是包含表内和表外的信贷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作信贷评价时,应从下述几方面重点分析: 1. 客户在我行进出口结算情况和往来记录; 2.客户在我行的负债(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偿债记录和履约情况,目前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情况; 对向我行申请单笔业务融资和非循环使用额度的客户,还应分析以下内容: 申请的融资所依据的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和内外贸合同的真实性及可履行性; 申请的融资所依据的票据和/或信用证及其项下的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和与此相关的进出口贸易背景真实性; 对向我行申请可循环使用额度的客户,必须分析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可行性; 客户使用其它银行授予的贸易融资额度和贷款情况; 客户在我行的其它业务情况; 客户的融资额度是否能满足其进出口贸易及结算资金量需求; 对在我行有贸易融资记录的客户,还应分析: 客户使用我行融资额度的情况,额度周转率及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最大额及占额度的比例,逾期或垫款的最长期限,逾期及垫款的主要原因; 10.客户有无利用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的融资活动; 11.客户是否将融资额度转借给其它公司使用; 12.客户进出口贸易是否发生过重大失误和不履约行为,是否与贸易对方发生重大的争议纠纷; 对申请增加额度和品种的客户,要调查增加的原因,如计划进出口额的增加,自有流动资金的减少,其他行融资和贷款的减少。 5.2.2.3 担保方式评价 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中的规定办理,但对提供全额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全额保证金和无需提供担保的低风险融资品种(如出口押汇、票据贴现), 不做担保评价. 5.2.2.4 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核 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2.2和 2.2.2.3的规定办理。 5.2.3审批 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3规定办理,对提供全额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全额保证金和无需提供担保的低风险融资品种的审批,按照我行规定的简化程序进行。 5.2.4 发放 5.2.4.1 合同的签署 经批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批同意的内容,与客户协商,及时签订有关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需要签订的合同有: 《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保证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抵押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动产质押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权利质押合同》。 单笔业务融资 根据具体融资品种,客户须签署相应的合同,主要有: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 出口托收押汇合同; 打包贷款合同; 其它融资品种合同。 落实前提条件和融资(额度)的支用 根据审批意见落实支用融资(额度)的前提条件如保证金、担保等。 办理担保,应符合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中的要求。 客户支用各项融资品种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特别注意根据具体品种,落实使用条件。 1.信用证开证条件: 向我行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承诺书、开立信用证所依据的进口合同、内贸合同或其它销售合同或定单; 受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进口批文; 客户应在外管局核准的进口付汇核销名录中或持有外管局批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所要求的保证金已经存入保证金帐户或有价证券的质押手续已办妥; 其它我行要求的条件。 信托收据(T/R)额度条件: (1)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条件: 开证行不能完全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包括2/3提单信用证,仅有空运单或货物收据的信用证等)及所有的远期信用证,必须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开出。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与第1条中的规定基本一致,同时要求客户向我行提交信托收据。 (2)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承兑远期信用证及其项下汇票的条件: 1.单据无不符点且客户同意承兑:由国际结算部门进行承兑,并按正常承兑费率收费; 单据有不符点,国际结算部门认为不符点完全成立,但客户同意承兑,且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认为客户有完全的到期支付能力,则可以承兑;如果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审查认为客户无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足,且不能另行提供担保,存在垫款风险,则必须拒绝承兑。 (3)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办理提货担保的条件: i. 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 ii.提货担保申请书; iii.信托收据; iv.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 v.商业发票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vi.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vii.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提货担保: i.非我行开出的信用证; ii.单据(副本)中存在较大不符点; iii.申请人经营不佳,或在我行曾有不良结算纪录; iv.信用证有效期已过; v.我行认为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况。 注意:一旦办理了提货担保,客户提走了货物,银行就不能再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所以,在办理提货担保时,要注意客户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3.进口押汇额度支用的条件 进口押汇仅限于客户在我行开出信用证的付款,如果是远期信用证,则远期信用证的期限不能超过60天(不含60天),客户使用进口押汇额度支付信用证款项,须向我行提交信托收据,且押汇期限不能超过90天。 (1)办理进口押汇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i.客户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 ii.客户提交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申请书; iii.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已签妥; iv.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办理押汇: i.非全套物权单据; ii.即期信用证项下,经我行审核,单据中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 iii.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 iv.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 v.其他不适合押汇者。 4.进口托收押汇额度支用的条件 使用进口托收押汇的先决条件与第1条中的规定基本一致,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客户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 (2)客户提交进口托收押汇申请书; (3)进口托收押汇合同已签妥; (4)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出口押汇额度支用的条件 (1)客户使用出口押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i.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 ii.提交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申请书; iii.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已签妥; iv.提交以其为受益人且不限制在其他行议付的信用证正本及各次修改正本; v.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或虽有不符点但已征得开证行同意接受。 (2)不得办理出口押汇的情况: i.信用证单据中没有代表物权的全套货运单据; ii.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 iii.单据存在不符点且开证行不同意接受; iv.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 v.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特殊类型的信用证; vi.索汇条款复杂,影响我行及时安全收汇的信用证; vii.有效地点在境外,且交单时间临近有效期不能确保按期交单的信用证; viii.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金融局势不稳、出现危机或外汇管制较严,影响我行安全收汇; ix.客户在银行有不良业务记录,资信欠佳者; x.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并在我行有不良记录; xi.信用证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 xii.申请人提交的是副本信用证; xiii.信用证已作打包贷款; xiv.其他不符合押汇条件的信用证。 (3)出口押汇的金额、期限及计息: i.金额: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 ii.期限: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期限应是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以下时间: A.即期信用证: 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马来亚等,15天; 欧洲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天; 西亚各国、独联体国家、中南美洲国家、非洲等,25天; 其他国家或地区,30天; B.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远期天数加上寄单索汇时间。 特殊情况的信用证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120天。 3.计息:依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6.打包贷款额度支用的条件 (1)客户支用打包贷款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i.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 ii.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 iii.打包贷款合同已签妥; iv.提交以其为受益人且不限制在他行议付的信用证正本及各次修改正本; v.申请的打包贷款期限不超出额度合同规定的期限; vi.申请的打包贷款金额不超出信用证金额的80%; vii.客户能够履行信用证的条款,能按时交运货物提交单据。 (2)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客户使用打包贷款额度: i.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 ii.信用证无商品交易基础; iii.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等特殊类型信用证; iv.信用证为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 v.客户无经营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和按时交运的能力; vi.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我行不能控制物权(如Cargo Receipt或非全套海运提单); vii.信用证索汇条款复杂,影响我行安全及时收汇; viii.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并在我行有不良记录; ix.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家政局不稳、经济金融形势严峻、外汇管制较严等; x.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业务记录; xi.信用证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 xii.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者。 (3)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为本币或外币,如果贷款货币与额度规定的货币不一致,则按贷款日的汇率进行折算。 (4)打包贷款的期限:不应超出信用证有效期加上合理的收汇期,但最长不超出额度合同规定的期限。 (5)打包贷款的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本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6)限定在我行交单:打包贷款的客户,须要求其在我行交单议付,如果单证相符,则用议付款归还我行打包贷款本息。 7.票据贴现条件: 为控制风险,我行目前只做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票据贴现是我行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的票据必须为合格票据。 (1)合格票据须满足以下条件: i.出票的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ii.票据为不可转让的票据; iii.票据抬头人与背书人相同; iv.票据无残损或背书无不合格。 (2)客户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i.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 ii.提交合格的票据; iii.汇票的承兑银行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我行代理行; iv.汇票的承兑银行和本票的出票银行资信和经营作风良好,在我行无不良记录; v.汇票的承兑银行和本票的出票银行未面临和陷入经营危机、清盘和破产的局面; vi.汇票的承兑银行和本票的出票银行所在国家未出现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动荡不稳的情况,无严格的外汇管制; vii.客户未面临清盘、破产和支付困难的局面。 (3)票据贴现采取预扣利息方式,贴现利息参照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5.2.4.3 登记 经我行审查,同意客户使用的各项贸易融资额度,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与管理部门和国际结算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登记工作,并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4.5规定办理。 5.2.5 贷后管理 5.2.5.1 信贷资产检查 对贸易融资信贷资产进行检查时,检查的内容、方法、程序以及处理办法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中的规定办理。 5.2.5.2支付和偿还 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人员要与国际结算人员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贸易融资和结算业务的正常运行,确保每笔融资及时安全回收。 1.进口信用证的支付。在客户使用L/C或T/R额度开出即期信用证后,结算人员应将信用证到期日通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如果信用证被延期,结算人员也要将延期后的日期通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如果信用证是客户自行支付,在信用证到期日前至少一个星期,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通知客户备款支付。 2.进口信用证的承兑和到期支付。客户使用T/R额度开出远期信用证后,结算人员应将信用证到期日通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信用证到单后,经结算人员审查,单证相符进行承兑后通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登记承兑日期及到期日,并明确我行的责任已从有条件的担保付款变为无条件的到期付款,需要跟踪被融资进口商品的销售情况,至少在汇票到期日前1个星期通知客户备款支付。 3.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的回收。使用授予客户的进口押汇额度支付信用证款项,或使用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在D/P托收下为客户支付了货款,结算人员要将押汇到期日通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登记,并跟踪客户的进口货物销售情况,至少在押汇到期日前一个星期,通知客户备足资金偿还押汇款项。 4.打包贷款的回收。发放打包贷款后,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登记贷款到期日,并密切跟踪客户原材料和进口商品采购、加工、包装和装运等各个环节,结算人员要认真审查客户交来的单据,以免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如果单证相符,我行可先行议付,以议付款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对于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警惕客户为躲避我行债务,到其他行议付,更要警惕客户故意延迟交单,或不交单,致使信用证自然失效,我行打包贷款得不到偿还。 出口押汇的回收。用出口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偿付行的付款,扣还该信用证项下我行对客户的出口押汇本息。 出口托收押汇的回收。用出口托收到的款项,扣还该出口托收项下我行对客户的预付款。 贴现票据的变现。我行已贴现的汇票到期,国际结算人员应及时向付款人收款。 8.垫款的回收。 垫款的界定 i.即期信用证到单后,单证相符需要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不能履约付款,而又无进口押汇额度,我行被迫垫付款项; ii.远期信用证承兑需要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不能履约付款,而又无进口押汇额度,我行被迫垫付款项; iii.开证申请人有进口押汇额度,但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上(含60天)的,信用证到期时,客户不能履约付款,我行不能给予申请人押汇,只能为开证申请人垫付款项。 垫款的处理 发生垫款后,应将垫款转入“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核算,视同,按规定计收罚息,纳入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管理。 垫款的催收 i.如果因客户出现资金临时周转困难而发生垫款,我行可给予客户一个短暂的宽限期(7天、14天或1个月),并督促其尽早偿还,但仍应计算罚息。 ii.如果因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借口货物未到、短装、货物质量有问题或与供货商有其他纠纷拒不付款而造成我行垫款,则应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催收。 5.2.5.3展期 展期的适用范围 贸易融资的展期仅限于可循环使用额度项下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的延长,单笔业务融资不能展期,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期限不能展期。 展期的期限 (1)信用证或承兑汇票展期。如果客户要求将开出的信用证到期日展期,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调查要求展期的原因,弄清是否会因信用证展期而导致进口货物延迟交货,从而造成对进口销售的违约或商品进口后市场可能产生的不利变化,而引起客户不能按原计划回笼货款支付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及偿还所欠我行的到期债务。对于因客户将进口销货款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而申请将我行承兑的汇票延期付款,这样做表面上对我行有利,其实将对我行造成不利。 展期后的期限有可能超出在额度合同规定的信用证开证和T/R承兑额度的单次使用期限。 (2)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的展期。对于客户申请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的展期,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调查展期的原因,看是否因进口货物市场变化或因销货款不能回笼或因将销售货款挪作他用而要求展期,对于售货款已做出可行的回收计划或有其他可靠的资金来源偿还押汇款,可同意展期。对于明知展期后,客户仍不能偿还的押汇,则不同意展期。 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展期后的总期限不能超过120天,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展期后的总期限不能超过90天,展期时间不能超过30天。 展期后的期限有可能超出在额度合同规定的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的单次使用期限。 (3)打包贷款的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展期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对于利用打包贷款额度发放的打包贷款,如果客户要求展期,则首先要求客户征得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同意将信用证展期,如果信用证不能展期,则不能同意打包贷款展期。 即使信用证各方同意将信用证展期,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仍要调查客户能否在展期后的信用证有效期内有效地备货装运交单,如果达不到这一点,则我行不能同意打包贷款展期。 警惕客户不能按时交单而导致信用证自然失效,使我行打包贷款失去这一重要保证,甚至于打包贷款不能回收。 打包贷款展期后的期限可能超出额度合同中规定的打包贷款额度单次使用期限。 3.展期的性质:上述单笔业务的展期均为临时性,不能因为某笔业务的展期而延长额度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 4.展期的程序:按照本《手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5.3的规定办理。 5.2.5.4不良信贷资产的化解 贸易融资项下的不良信贷资产的化解,可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六章《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中的方法和程序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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