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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筑安装施工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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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易新青年9#楼招标文件 居易新青年9#楼项目 建筑安装施工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日 期:2011年3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 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居易新青年9#楼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35号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20173.75㎡ 地下一层、地上十九层框剪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市优质工程以上 6 2.1 招标范围 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施工(详见工程量清单) 7 2.2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4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6月20日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以上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工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清单综合单价,双方洽谈后总价包死(详见结算方法)。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7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元) 14 5.1 招标说明会和 踏勘现场 以通知为准 15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 16 3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 点: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5-3号 时 间:2011年3月20日14时 17 23.1 开标地点 地 点: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5-3号 18 25.5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定法 19 35.1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中标价的5% 20 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按实际支付 21 联系人 勾迪 电话22898101-820 二、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通过建设单位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及工程量清单 。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及以上的法人。 4.3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须到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外埠施工企业安全许可备案单”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4.4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5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预审资料。 4.6项目经理 4.6.1投标人须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6.2项目经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招标工程项目等级的项目经理。 4.6.3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的正式在册职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招聘的项目经理。 4.6.4投标人必须保证中标后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 4.6.5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指挥施工,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工程以外工程项目的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将对承包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在一周内调换项目经理。 4.7如承包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工程以外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方将对承包人给予承包人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4.8本招标工程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形式。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 招 标 文 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附件1:工程量清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5-3号)。招标人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9)规费清单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表 (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3)计日工表 (14)主要材料价格表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5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5.1资格审查申请书 11.5.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 (2)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4)在建类似工程一览表 (5)财务状况表 (6)类似工程经验 (7)现场条件类似的工程的施工经验 (8)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工程量清单编制 13.1.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1.2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13.1.3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 (3)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4)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13.2工程量清单计价 13.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自主投标报价。 13.2.3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即为结算单价(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后总价包死)。 13.2.4本工程钢材、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电线电缆\配电箱体及采用开关厂家等为甲控材料,详见表。 发包人指定材料一览表 采购方式 材料名称 备注 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指定价格材料 1、 钢材: 1.1暂定价(即由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指定的投标价格): 一级钢φ6.5-10 4600元/T 二级钢φ10 4750元/T 二级钢φ16-25 4550元/T 二级钢φ12-14 4700元/T 二级钢φ28-32 4850元/T 三级钢φ8-10 4900元/T 三级钢φ12-14 4950元/T 三级钢φ16-25 4850元/T 三级钢φ28-32 5150元/T 钢材厂家:新抚、北台、建龙、通钢、鞍钢、包钢、莱钢、唐钢(任选); 1.2市场价(即在本项目钢材结算时的参考价格): 提取 “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中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共计八个月钢材价格平均值的95%,作为本次招标的市场价。 1.3钢材价格结算规则:暂定价与市场价比较在±5%内不予调整,即暂定价为结算价;超出±5%时,超出部分进行调差,即结算价=暂定价+调差价,正负调差价公式如下: 正调差价=(市场价-暂定价*1.05)*1.03445 负调差价=(市场价-暂定价*0.95)*1.03445 2、配电箱:箱厂昊诚新亚,开关元器件采用巨邦、西门子品牌(具体明细及单价见附表)。 不因招标人指定材料而减少或减免中标人对整体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责任。 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的材料 1、防水材料:SBS:大禹牌、禹王牌、东方雨虹牌(任选其一); 高分子卷材:矩园牌、东方雨虹牌(任选其一); 2、排水 UPVC管材:光华牌、金德牌(任选其一); 3、给水PP-R管件、管材:伟星牌、金德牌、光华牌(任选其一); 4、电线、电缆;仁和牌、九星牌、新河牌(任选其一); 5、排水铸铁管: 新奥华莱牌、新光牌(任选其一); 6、地热PE-RT管及分水器:北京凡升牌、伟星牌(任选其一)。 13.2.5甲控材料必须是甲控厂家生产的国标优质产品。由中标人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由中标人采购。 13.2.6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规费、税金除外。 13.2.7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照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及金额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及金额的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13.2.8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辽宁省安装消消耗量定额(2008) (2)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 (3)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 (4) 招标人最高接受人工工日单价为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下发文件辽住建发(2010)36号文件、(2011)5号文件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08人工日工资单价上调13元/工日调整; (5) 本工程钢材价格按元/T计入,结算时按照本招标文件钢材调差规则执行,其它材料均不予找差。钢材调差规则如下: 钢材价格结算规则:暂定价与市场价比较在±5%内不予调整,即暂定价为结算价;超出±5%时,超出部分进行调差,即结算价=暂定价+调差价,正负调差价公式如下: 正调差价=(市场价-暂定价*1.05)*1.03445 负调差价=(市场价-暂定价*0.95)*1.03445 注:暂定价(即由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指定的投标价格),市场价(即在本项目钢材结算时的参考价格,提取“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中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共计八个月钢材价格平均值的95%,作为本次招标的市场价。) (6) 招标人分包项目配合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统一按50000元计取分包配合费,包括招标人分包的所有项目,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8)企业定额。 (9)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 (11)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12)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3)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13.3.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为投标模拟清单,投标人根据模拟清单进行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中标后根据经双方核实的最终工程量进行总价包死。 13.3.2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 13.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依照以下规则作为结算的依据。 (1)工程量清单中已含项目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03445结算。 (2)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但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1.03445结算; (3)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且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单价时,按现行辽宁省定额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中直接相应子目的基价×1.1结算。 (4)由此引发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予调整。 13.5现场签证必须按招标单位公司管理规定审批后方视为有效。 13.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8 本工程进度付款比例见下表,请投标人报价组价时参考: 楼号 合同 总价 工程完工部位 档案 合格 结算完成 ±0.00 5层 10层 15层 主体封顶 内外抹灰 9 12% 9% 9% 9% 11% 10% 10% 余5%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支付。 16.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6.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5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4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须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必须分别装订成册。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8.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 工程名称;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 18.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18.4款和18.5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 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依据招标人相关规定。 (六)评 标 24、评标 24.1评标程序依照招标人相关规定。 (七)合同的授予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人。 26、中标通知书 26.1评标后,招标人应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3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7.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27.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8、履约担保 28.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支票、现金。 28.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8.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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