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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北宏宇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编号:QG-OF-008-2008-01
受控标识(盖章处)
工装搬运工具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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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北宏宇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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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北宏宇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编号:QG-0F-008-2008-01
工装搬运工具管理规定(暂行)
一、 目的
为规范各车间的搬运车使用,将搬运车的使用和维护落实到各车间内部,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1、 适用范围:公司各车间及仓库
2、实施时间: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 具体条款
1、 各车间及仓库的搬运车进行定额的配给,如果车间因产量的增加需要增添搬运车的,需提前打报告给部门进行审核,报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进行制作。
2、 各车间及仓库的搬运车已经用不同颜色牌子区分,严禁私拿或占用,违者处10元/次的处罚,如确实借用的须经车间主管或使用人同意后,才可使用。
3、 各车间及仓库每月对搬运车进行一次的维护(包括车的牢固性、轮子的灵活性等),需要修理的提前与金工车间(周伟明)联系。
4、 各车间及仓库的搬运车如需报废的按照正常报废手续办理。私自报废的给予200元/辆的处理。
5、 搬运车的摆放,各车间下班后统一安排放置位置。
6、 搬运车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如:沙盘、切割片、衣物等),只允许放置产品,如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放置其它物品的,先予以劝告,如不听从或不执行的处10元/次的处罚。
7、 搬运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严禁员工站在车上滑动,违者处20元/次的处罚。
8、 搬运车的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是各车间主管和仓库负责人,在追查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属于各车间主管和仓库负责人。
9、 此规定中如有未涉及的地方可依据其他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如有意见或改动的地方需和综合管理部联系修订。
四、 相关文件
4.1.1 《宏宇公司管理制度》
4.1.2 《宏宇公司“6S”管理制度》
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提出。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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