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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计划生育假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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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v 假期的规定 假期 法律依据 假期天数 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5天。 计划生育手术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男职工假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 注: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点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执行哪一条规定呢?(对这个问题,国务院、人社部和省厅均未形成统一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暂按15日执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3 晚育+4 省仲裁员培训的归纳。《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此规定,并无涵括加班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法律视为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综上,产假期间加班工资因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没有加班事实)而得不到支持,但是全勤评奖、福利待遇等以上班为条件的,因已视为提供劳动,所以还是应当支持。 摘录自第一人民法庭培训资料。产假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基本工资计算,不含加班工资。产假期间按照劳动者申请的产假期间、结合法律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计算。哺乳期工资:法律规定生育小孩有一年内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此,哺乳期工资损失按照每天1小时的工资计算,不能按月计算。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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