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昌平管理部归集业务办理简介
目 录
一、跨年业务 2
(一)基数核定文件 2
(二)跨年有关业务时间 2
(三)申报方式 4
(四)基数及缴存额的核算方法 4
(五)上报操作流程 6
(六)常见问题 7
(六)年度结息 8
二、托收登记业务 8
(一)同城委托收款办理 8
(二)注意事项 9
三、数字证书网上业务 10
四、汇(补)缴业务 10
(一)人员变更(补缴)办理时限 10
(二)汇(补)缴提交材料 10
(三)汇(补)缴办理程序 13
(四)注意事项 14
五、提取业务 14
【提取范围】 14
(一)部分提取 14
(二)销户提取 15
【提取付款方式】 15
(一)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 15
(二)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 15
(三)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 15
【提取材料】 15
【I】 部分提取 15
【II】 销户提取 17
【III】 特殊事项提取 17
【部分(销户)提取的程序】 18
【约定提取的程序】 19
【提取业务书面申请样式】 20
六、封存和转移业务 22
(一)封存 22
(二)转移 23
(三)材料样式 24
七、信息变更业务 25
(一)单位信息变更 25
(二)个人信息变更 27
八、信息查询 28
(一)单位信息 28
(二)个人信息 28
九、联名卡办理 29
十、执法业务 30
(一)开户方面 30
(二)执法相关政策依据 31
十一、不良信息业务 31
十二、业务办理其他注意事项 33
一、跨年业务
(一)基数核定文件
1、职工工资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和《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要求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3、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XXXX元(指: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下简称为缴存基数上限),【2015公积金年度缴存上限: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2】。
注: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正式公布上述相关工资及公积金上限要求,请随时关注北京公积金官网和管理部公告,若7月1日仍未公布,请各单位暂按201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7379元)核定上报。
4、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
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二)跨年有关业务时间
1、住房公积金年度
(1)非行政、事业单位: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行政及事业单位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公积金跨年工作相关申报时间
(1)托收业务办理时间
为配合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管理部今年6月的公积金汇(补)缴委托收款业务划款时间将做如下调整:
原20日与25日托收单位,托收日期调整为15日;增减员变更及托收补缴业务请提前3个工作日,即9日(含)前完成。
2015年6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到7月份各单位托收汇缴恢复原托收日期。
(2)非托收单位办理时间
到柜缴款或遇“托收失败”被告知的单位,须尽快以转账支票、现金或汇款等形式在6月25日前完成缴存。
(3)跨年清册上报时间
为不影响2015新公积金年度各单位公积金的正常缴存,请各单位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跨年清册的提交上报工作。
(三)申报方式
1、网上业务系统
有数字证书的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进行跨年清册申报。
2、住房公积金单位版软件
没有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版软件(跨年清册版)”进行手工核定。
(四)基数及缴存额的核算方法
1、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相关内容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工资基数(即“月平均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执行)。
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年已发生月份计算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2、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后除以12计算填报:
①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
②按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3、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后除以12计算填报:
①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
②按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④过节费;
⑤伙食补助。
4、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缴存基数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除外)
个人缴存额=缴存基数×12%
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12%
缴存额合计=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
5、所有人员工资基数录入数值都应为“整数”,缴存额计算,结果必须“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工资基数
个人缴存额
单位缴存额
结果
3479
3479×12%=417
3479×12%=417
正确
3479
3479×12%=417.48
3479×12%=417.48
错误
6、缴存基数情况:
说明
缴存基数
个人缴存额
单位缴存额
缴存基数下限(最低工资)
1720
0
1720×12%=206
缴存基数大于1720且小于1954
…
基数-1720
基数×12%
个人与单位缴存额相同的最小工资基数
1954
1954×12%=234
1954×12%=234
缴存基数大于1954且小于【缴存基数上限】
…
基数×12%
基数×12%
缴存基数上限
XXXXX
XXXXX×12%
XXXXX×12%
大于【缴存基数上限】
XXXXX
XXXXX×12%
XXXXX×12%
7、缴存额情况核算举例
说明
缴存基数
个人缴存额
单位缴存额
缴存额合计
备注
下岗、内退职工基数下限(最低基本生活费)
1204
0
144
144
属于下岗、内退职工的情况,且基数低于1720,需向管理部提交说明
缴存基数下限(最低工资)
1720
0
206
206
在岗职工工资基数低于1720,请按1720来核定。
缴存基数大于1720且小于1954
1800
80
216
296
个人与单位缴存额相同的最小工资基数
1954
234
234
468
缴存基数大于1954小于【缴存基数上限】
5000
600
600
1200
缴存基数上限
大于【缴存基数上限】
(五)上报操作流程
1、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进行基数核定
操作步骤:点击【跨年清册】→选择【跨年清册申请】→双击要修改的人员条目或选择条目后点击【修改】按钮。
录入缴存基数项时,如基数低于1954元,需单独手动 修改个人缴存额。配偶姓名之前的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否则会出现 错误提示。(灰色字体为不可修改内容)。各项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进入下一职工录入界面。点击【退出】将返回人员列表。
所有人员信息核定完毕后,点击【申报确认】上报。
如需打印,请点【打印】。查询申报是否成功及审批是否通过,可在查询功能中看到结果。
注:具体参阅《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详解》,或电话咨询北京公积金客服中心(电话:12329)、数字证书客服(电话:58515511)。
2、通过公积金单位版软件进行基数核定
没有数字证书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公积金单位版软件进行基数核定。(公积金单位版软件客服电话:82023838转0)。
操作步骤: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点击【常用下载】→点击“软件下载”列表中的【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版安装盘】→下载完毕后,将安装文件压缩包解压缩到电脑本地目录下,点击打开“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版操作说明.doc”,按照说明中安装操作即可。
(六)常见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我的网上业务系统中跨年清册功能无法使用?
答:如果单位未完成6月份公积金汇缴业务,则跨年清册功能无法使用。
问题二:为什么我登录网上业务系统后无法正常浏览、打印及使用?
答:此类问题多由浏览器设置或IE版本问题引起,请咨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或者联系数字认证中心客服58515511。
问题三:如何才能查询跨年清册是否提交成功或是否审批通过?
答:请登录网上业务系统中的查询功能中查看是否有已提交的记录。如显示“已审批(未通过)” 则表示单位申报的跨年清册存在问题,已退回单位,需按规定要求及时改正后重新申报。
问题四:我单位职工本年度工资基数无变化,是否还需申报跨年清册?
答:为保证单位在7月能够正常汇缴,虽本年度职工工资基数不变,但仍需按规定申报。
问题五:如果在网上业务查询功能中发现提交的跨年清册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答:请到网上业务系统中的查询功能中,双击显示“已审批(未通过)”的条目,之后点【取消确认】按钮,弹出“取消确认成功”的提示后可重新申报跨年清册。
问题六:我单位有7月汇缴变更减少人员,跨年清册中该如何核定这些人员的基数与缴存额?
答:7月变更减少人员请在跨年清册中正常核定,待跨年清册审批通过后,在7月汇缴变更中做减员操作。
问题七:我单位在跨年清册核定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职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请在跨年清册审核通过后,到管理部为个人信息有错误的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六)年度结息
1.每年6月30日最后一笔业务结束后,管理中心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跨年计结利息。
2.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二、托收登记业务
(一)同城委托收款办理
(注:参看《同城委托收款办理简要介绍》)
1、开户单位开户缴费都须与管理部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
《托收协议》样式
2、同银行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时:
(1)“收款人”处需填写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合同号码”处需填写《托收协议》封面页右上角的11位协议编号;
(3)“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处需填写同单位委托付款银行同系的银行对应信息;如单位委托付款银行(工行、农行、交行、招行、中行、建行、北京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无对应同系收款银行的,该处须依次填写如下5家委托收款银行信息:交行、招行、中行、建行、北京银行(对应收款方银行详见《同城委托收款办理简要介绍》中附表标注为“★”银行信息);如托收银行《委托付款协议》中只能登记1家收款行信息的,单位需告知委托付款银行只需核对收款户名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款项扣划。
(4)单位名称中有括弧“()”的,须告知委托付款银行单位名称括弧“()”用中文全角输入法录入登记。
3、同管理部签订《托收协议》时:
(1)《托收协议》中乙方信息(如“乙方全称”、“单位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各处需客观、准确的对应填写。
(2)“乙方缴款账户名称”处填写同单位委托付款银行所对应的托收划款账户的具体信息。
(3)“支付系统行号”、“银行交换号”两处信息需单位提前与委托付款银行负责人员核实查备。
(二)注意事项
单位转出管理部办理单位集体转户时,须先在管理部办理托收业务终止后再做单位集体转户。
三、数字证书网上业务
(一)可办理公积金业务范围
单位登记、单位开户;个人开户;跨年清册核定;汇缴变更、补缴;信息查询等业务通过网上系统向管理中心定期申报。
(二)数字证书申领电话咨询数字证书客服:58515511
(三)可申领证书单位范围:全部开户单位。
(四)网上业务操作问题咨询:数字证书客服(电话:58515511)、公积金客服中心(电话:12329);或参阅《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详解》。
四、汇(补)缴业务
说明:已同管理部签订生效《委托收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托收单位;通过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等形式的柜台缴款单位以下简称为:非托收单位。
(一)人员变更(补缴)办理时限
1、数字证书单位
(1)托收单位
需对应《委托收款协议》托收日期,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系统报送管理部。
(2)非托收单位
需在到柜缴款前3个工作日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系统报送管理部。
2、非数字证书单位
(1)托收单位
需对应《委托收款协议》托收日期,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部到柜提交变更(补缴)材料。
(2)非托收单位
需向管理部到柜缴款时提交变更(补缴)材料。
(二)汇(补)缴提交材料
1、非数字证书单位
(1)托收及非托收单位,单位需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以下简称《汇缴书》)或《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发生人员变更(补缴)业务的,单位须另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2)如发生按月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差额补缴的,非托收单位须在缴款时(托收单位须在协议托收日前)向管理部提交补缴说明。
2、数字证书单位
(1)托收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版《汇缴书》、《补缴书》、《变更清册》、《补缴清册》。
(2)非托收单位,只需填写纸质版《汇缴书》、《补缴书》。
(3)如发生按月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差额补缴的,非托收单位须在缴款时(托收单位须在网上报送管理部前)向管理部提交补缴说明。
3、样式
《汇缴书》
《补缴书》
《变更清册》
《补交清册》
(三)汇(补)缴办理程序
1、数字证书单位
(1)人员无变化:非托收单位在柜台缴款;托收单位不用到柜,而是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扣划。
(2)人员有变更(补缴):非托收单位需通过网上汇缴变更(补缴)上报->管理部审核通过->柜台缴款;托收单位需通过网上汇缴变更(补缴)上报->管理部审核通过->不到柜,银行直接托收扣划。
2、非数字证书单位
(1)人员无变化:非托收单位在柜台缴款;托收单位不用到柜,而是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扣划。
(2)人员有变更(补缴):非托收单位需到柜提交单位汇(补)缴相关材料->管理部柜台审核通过->柜台缴款;托收单位到柜提交单位汇(补)缴相关材料->管理部柜台审核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扣划款。
(四)注意事项
1、非托收单位所填制《汇缴书》、《补缴书》的缴款金额须与转账支票金额一致;发生人员变更或补缴的,《汇缴书》、《补缴书》须与《变更清册》、《补缴清册》的总计金额一致。
2、(现金)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使用现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到银行填制银行统一印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管理部问询收款行及账号信息,缴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
3、非托收单位需在每月底前及时向管理部缴交当月公积金。
4、托收单位须事先在协议托收日前,向委托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款项,予以确保职工公积金及时入账。
5、单位为职工差额补缴时,其月补缴额不得超出年度缴存额上限。
6、职工原工作单位确需为封存库职工进行补缴的,单位需上报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7、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申报人员变更(补缴)业务每月只能申报一次,不可重复上报。
8、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受公积金跨年结息和会计年末结账影响,上述两个月对正常托收单位的托收扣划时间需提前,如当月发生人员变更(补交)业务的,建议提前至当月15日的三个工作日前上报管理部,随之托收扣划日调整至当月15日;其他时间仍按照《委托托收协议》要求正常规范办理。
五、提取业务
【提取范围】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房租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分割住房公积金的;
7.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业主负担部分改造资金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付款方式】
(一)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管理部办结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由管理中心负责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二)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
1.工作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
2.职工死亡前没有办理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存折或卡。
(三)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
1.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受益方不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
3.其他情况的。
【提取材料】
【I】 部分提取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储蓄账号及如下相关提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首次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
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职工购买二手房
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产权证已抵押的,提供收押担保机构盖公章及收押章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无收押章提供有关收押产权证的证明材料】
(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4)职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5)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
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6)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7)职工自建自住住房
提供职工所在乡、镇或乡、镇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职工所在地区规划、房管部门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产权证明;购买材料及其费用发票。
(8)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
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9)职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提供住房保障机构开具《选房确认单》。再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职工异地购房须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如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和职工原所在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新调入职工公积金账户转入不满1年,须所在单位为职工出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2、支付房租
(1)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房租完税凭证、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2)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提供承租合同和发票(收据)。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注:每次可支取近三个月的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首次提取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在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
(二)职工非首次提取,需提供《提取记录单》。
(三)职工配偶方提取
【除职工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系统可查到职工信息以外】需提供如上对应相关提取材料和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购(租)房所提交的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等具体页的复印件详见《住房公积金常见提取办理简介》。
2、房屋用途为“住宅”类用途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房屋用途为“办公、科研等商业用房”的不能办理提取。
3、所得房屋为赠与继承的均不可办理提取。
4、小产权房不可办理提取。
5、夫妻双方提取限额的设定应按其双方的共有产权份额(房价)情况比例分配。
6、因配偶方为主买房人且未建立公积金,无法提供公积金已提取证明的:如配偶有工作,需配偶现所在单位开具职工未建立公积金证明;如配偶无工作的,需在户口所在街道村镇或档案存档机构开具职工当前无工作证明;如配偶已退休,需提供退休证。
7、每次办理提取时务必提供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养老保险证明:必须是盖有社保机构“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
9、产权证原件已抵押的,提供抵押机构盖公章及收押章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无收押章提供有关收押产权证的证明材料。
【II】 销户提取
提供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储蓄账号及如下相关提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二)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农业户口证明(户口本的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职工出境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五)职工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III】 特殊事项提取
(一)职工因突发事件提取: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属职工配偶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属职工或配偶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1-3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其他重大疾病还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5.若提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若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直系血亲发生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和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当事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以上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6.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1-3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二)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付(主动付款)方式提取
1.因缴存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主动付款的,需经职工个人签字同意,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批后,单位可办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2.职工死亡前没有办理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存折或卡,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账户的,应提供由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的授权单位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单位的申请办理说明,并在申请说明上注明由此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由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部分(销户)提取的程序】
(一)单位须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并盖章,之后再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由单位负责办理职工首次购(租)房提取公积金【包括配偶方首次提取】,单位经办人须持购(租)房提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先在【提取审核】柜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取。
(三)提取款项在提取手续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提取指定账户内,如在3个工作日内未划入指定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管理部查询。
(四)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的,应当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过职工同意后将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款项汇入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约定提取的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1、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
2、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可直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二)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约定提取人可以按照月、季、半年、一年自由选择提取周期。
(三)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账号必须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约定提取的终止情况:
1、约定提取登记后,因职工个人申请,可以办理约定提取终止。
2、发生下列情况,约定提取登记自动终止:
⑴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⑵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⑶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⑷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⑸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下(含10元)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五)约定提取优势:办理约定提取之后,按约定周期将定期扣划个人公积金账户款项至公积金联名卡内,可不需重复办理其他部分提取手续。
【提取业务书面申请样式】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3、《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4、《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5、社保中心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六、封存和转移业务
(一)封存
1.单位内部封存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在办理汇缴业务时单位须通过网上系统做减员处理。
2.转入集中封存库封存
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公积金。
(1)职工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单位需填写转移书、转移清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转出办结后,单位负责告知职工个人,其住房公积金已经转入集中封存库,今后公积金事宜由职工本人自行办理。
(二)转移
1、转移的条件
职工调离单位的,单位应为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2、转移的时间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3、转移的流程
转出单位先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即要求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因工作调动办理转移的,转入单位须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内部转移办理程序
(1)转出(入)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到所在转出(入)管理部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发生2人(含)以上转移时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盖章。
(2)转至集中封存库的,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盖章,系统可自动为职工在转入单位开立新的个人账户,账户状态为封存。
(3)职工转至集中封存库且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须提供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外部转出的办理程序(职工转到外省市或分中心)
(1)对于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到外省市或分中心的人员,单位在为其办理单位内部封存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同时提供转出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持职工转入外省市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提供《转移开户证明》或国管分中心委托银行开具《银行查询单》到管理部办理外部转出手续。
(2)单位如办理2人(含)以上向同一单位转出的,还须填写《转移清册》并盖章。
6.外部转入的办理程序(职工从外省市或分中心转入)
单位在为调入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职工个人持转入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到原转出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并提示转出单位在银行转账汇款单上注明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登记号。
(三)材料样式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七、信息变更业务
(一)单位信息变更
(注:所有提交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应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填写新《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的正面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背面加盖原预留印鉴)。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4、单位经办人变更需持已填好的《单位信息变更表》、《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已办理托收单位的单位名称、委托付款银行信息、托收日等发生变更时,单位需事先在委托银行进行信息变更后,对应《委托收款协议》托收日提前3个工作日再到管理部柜台办理单位托收信息变更手续。
6、材料样式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3)《预留印鉴卡》
(二)个人信息变更
(注:所有提交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公积金预留印鉴)
1、变更个人(提取记录单)信息时,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变更(提取)材料到管理部办理;
2、变更增加提取限额的,如申请人配偶的公积金已提取,需其配偶方先行申请修改降低提取限额后,提取申请人方可再增加提取限额。
3、《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
八、信息查询
(一)单位信息
单位经办人可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系统的查询功能或在管理部到柜查询。
(二)个人信息
1、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含对账簿)在对应银行查询。
2、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北京市内任一管理部查询。
4、本人持公积金联名卡在北京公积金官网“个人公积金余额查询”项中,输入联名卡卡号和查询密码查询。
5、手机登录进行查询。
6、拨打咨询公积金客服中心:12329。
九、联名卡办理
1、办理条件:单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办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2、办理范围: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
3、办理方式:单位经办人可集中为开户职工办理联名卡,另职工本人也可自行在银行的可办网点办理。
4、办理银行:目前有工行、建行、交行、农行、中行、招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
5、办理流程:单位(个人)自行咨询办卡银行申请。
6、注意事项
(1)一人多卡。指一名缴存职工可以拥有多张不同银行发放的联名卡。但是,同一职工在一家银行只能办理一张。
(2)依据中心规定一个证件号下多个公积金账户的,不具备制卡资格。
(3) 补卡、换卡、销卡由客户直接到发卡银行办理,流程、手续按照银联规定办理。
(4)职工在办理支取业务时,首选为联名卡。
7、联名卡样式:
十、执法业务
(一)开户方面
1、单位开户
(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开户时限: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职工开户
(1)范围
①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单位均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④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⑤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⑥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开户时限:
①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③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执法相关政策依据
按照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号颁布的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罚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不良信息业务
一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不良信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京房公积金发〔2014〕12号)2014年4月发布,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条 缴存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记为不良信息:
(一)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接受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四)违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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