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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8940359 上传时间:2025-03-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9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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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 唐祝华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200032) 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首要的关键技术之一。 不同的可燃物质各自具有其独特的燃烧原理,各种类型灭火器亦有不同的灭火机理。 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或储存的可燃物的不同的燃烧原理,决定了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可否扑灭A、B、C、D或/和E类火灾。 2005年新版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以下可简称本规范)的第四章详尽、科学地规定了灭火器的类型(按照灭火剂种类划分)、型式(按照手提式和推车式划分)、规格(按照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或灭火级别划分)等的选择要素。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国自公安部部属消防研究所建所至今四十余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 本规范第四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了灭火器的选择的6个主要因素。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1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够按照上述6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本规范第四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的后3条规定了应优先选配通用型(ABC-E型)灭火器和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2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第4.1.3条是强制性条文) 4.1.4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四章的第二节“灭火器的类型选择”的规定: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2.1~ 4.2.5条是强制性条文) 4.2.6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依据本规范的上述规定和著者2000年的前一版“灭火器的适用性”表,著者认真修改,反复斟酌,并于近日完成了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表(见详表1和简表2),以供读者参阅。 详表,可应用于消防基础讲座和国家规范GB50140的宣贯,详细讲解灭火器的灭火机理。 简表,可应用于墙报式防火宣传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选型,简单讲解灭火器适用扑灭火灾种类。 从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表中可以看出:ABC类干粉(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B、C和E类等多类(4类)火灾,属于通用型(ABC-E)灭火器。所以,在那些有可能发生多类火灾的场所,应优先选用这些多功能的通用型灭火器。 知晓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就可依据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判断出在某场所应当 选配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了不能扑灭A类火灾的BC类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对于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尚无扑灭此类火灾的定型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扑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因此,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进口灭火器,或以干砂、铸铁屑末等来替代之。 而在可燃物质带电燃烧的E类火灾场所,特别要注意的是:应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电击伤人或设备事故。 在此,本文作者要特别地感谢国标图集07S207《气体消防设计选用与建筑灭火器配置》编制组,他们对“建筑灭火器适用性表”的格式、措辞、内容、编排等方面均提出了非常到位的良好建议,致使该表更加科学、严谨、完善、合理,具有说服力,也为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宣贯做出了贡献。 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详表1) 灭火器 类型 火灾 场所 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 (含1211) 灭火器 二氧化碳 灭火器 水型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 清水 含可灭B类火的添加剂 机械泡沫 抗溶泡沫 ABC类干粉 (磷酸铵盐) BC类干粉 (碳酸氢钠) A类 (固体物质) 火灾场所 适用 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水能冷却并穿透火焰和固体可燃物质而灭火,并可有效地防止复燃 具有冷却和覆盖可燃物表面并使其与空气隔绝的作用 粉剂能附着在固体可燃物的表面层,起到窒息火焰作用 碳酸氢钠对固体可燃物无粘附作用,只能控火,不能灭火 具有扑灭A类火灾的效能;洁净气体灭火器的灭火机理和适用性,与卤代烷1211灭火器类同 灭火器喷出的二氧化碳无液滴,全是气体,对扑灭A类火基本无效 B类 (液体或可熔化 固体物质) 火灾场所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水柱射流直接冲击油面,会激溅油火,致使火势蔓延,造成灭火困难 添加了能灭B类火的添加剂,加上喷雾功能,可灭B类火 适用于扑救非极性溶剂和油品火灾,覆盖可燃物表面,使其与空气隔绝 适用于扑救极性溶剂火灾 干粉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过程 二氧化碳靠气体堆积在燃烧物表面,稀释并隔绝空气 C类 (气体物质) 火灾场所 不适用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灭火器喷出的细小水流对扑灭气体火灾作用很小,基本无效 泡沫对可燃液体火灭火有效,但扑救可燃气体火基本无效 喷射干粉灭火剂能快速扑灭气体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抑制燃烧链锁反应,中止燃烧 二氧化碳窒息灭火,不留残迹,不污损设备 D类 (金属物质) 火灾场所 均不适用 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此类灭火器的定型产品,因此扑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可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可采用进口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或以干砂或铸铁屑末来替代。 E类 (电气设备) 火灾场所 不适用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灭火剂含水,导电,其击穿电压和绝缘电阻等性能指标不符合带电灭火的要求,存在电击伤人等危险;详见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4.2.5 干粉、洁净气体(含1211)、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电绝缘性能合格,带电灭火安全。 详见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4.2.5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A类、B类、C类火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B类、C类火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A类、B类、C类火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B类、C类火,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在墙报式防火宣传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选型时,上表可简化为下表: 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简表2) 灭 火 器 类 型 火灾 场所 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 (含1211) 灭火器 二氧化碳 灭火器 水型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 清水 含可灭 B类火的 添加剂 机械 泡沫 抗溶 泡沫 ABC类干粉 (磷酸铵盐) BC类干粉 (碳酸氢钠) A类 (固体物质) 火灾场所 适用 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B类 (液体或可熔化 固体物质) 火灾场所 不适用 适用 适用于扑救 非极性溶剂 和油品火 适用于 扑救极性 溶剂火 适用 适用 适用 C类 (气体物质) 火灾场所 不适用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D类 (金属物质) 火灾场所 均不适用 E类 (电气设备) 火灾场所 不适用 不适用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A类、B类、C类火 适用于扑灭 带电的B类、 C类火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A类、B类、 C类火 适用于扑灭带电的B类、C类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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