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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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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九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电梯运行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一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环境设施设备等因素,按照分等计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等五项。每个项目根据不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情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最高为一级。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按以下方式选择: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的等级选取,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在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内确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的等级可参考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选取,其所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小区的实际情况所对应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所选取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第十四条  非小区住宅的各项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房屋日常维修养护费(含综合管理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费)、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和垃圾清运费、二次加压给水费等三项(详见附件6)。     第十五条  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室内停车场(位)收费,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室内停车场(位)收费由业主大会根据《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哈尔滨市非小区住宅各项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二)申请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材料;     (三)前期物业服务方案;     (四)成本测算资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使得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应低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幅度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具体计收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车辆停放服务、装修垃圾清运等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标明服务内容及标准、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服务内容和原收费标准情况,选择相近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格,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共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成立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格。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有住宅的租金包含综合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同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监审制度,在开展成本调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成本资料、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哈价经发[1998]17号和哈价联发[1999]9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 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在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最低收取200元;20001元——5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480元。 2、生父母单位送养的,每件收费500—7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600—8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400—500元。 5、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音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品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或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自然人(公民)办理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取100—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200—4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取200—4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200—600元。 2、未经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取300—700元。 (四)保管遗产,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200元(其保管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300—7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财产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清点,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400元。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点,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000元。 (二)财产清算,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000元。 (三)财产评估,按标的额0.8%收取,最低1500元。 (四)财产估损,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000元。 八、开奖,抽签评奖、拍卖及其它现场公证: (一)开奖、抽签: 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件收取300—800元。 2、涉及商业活动的,每件收1000—3000元。 3、其他现场活动,每件收800—2000元。 (二)拍卖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费800元。 九、招标、投标、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活动的公证事项: (一)招标、投标 1、标的额1000000元以下每件按0.5收取,最低500元。 2、标的额1000000元至5000000元,每件按0.3%收取。 3、标的额5000000元以上,每件按0.1%收取。 (二)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证事项,每次收费2000—5000元,证明公司股票发行按0.3%收取。 十、农村的批量合同、土地承包、劳务、九年义务教育等每件收费20—50元。 十一、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企业谈判、担当企业公证的法律顾问。 (一)       保管文书,每年收8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       抵押登记,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200元。 (三)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收取200—400元、 (四)       代办认证事项,收取50元。 (五)       代拟法律文书,收取50—200元。 (六)       修改法律文书,收取50—200元。 (七)       解答法律咨询: 1、 一般性的,免收费用。 2、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收取50—100元。 3、 计时收费,每小时10—50元。 (八)       参与企业谈判、协商收费。最低500元。 (九)       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协商收费。 十二、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200元。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费(如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的行为)。 (三)       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       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50—100元。 (五)       公证档案查询,每件收费30—50元。 (六)       其他新的公证项目,比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译文、公证书副本: (一)       译文每件公证书收取30—50元;被证明材料按难易程度比照公证书译文加收译文费。 (二)       公证书副本、不符译文的每件15元,附译文的收30元。   2010年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黑财综〔2011〕7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依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共同编制了《2010年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2010年12月31日前仍在执行的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1年1月1日以后,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秩序,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初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21号)。经过几年的实践,文件中部分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有必要进行调整,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当事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3、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下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至上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六、各房产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七、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21号)同时废止。   住宅进户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及居民进户收费依据《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文件)、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和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文件)及《有关进户收费的补充通知》(哈价经发[2001]1号文件)、《关于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供暖费的通知》(哈价经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是:    1、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热单位向住户收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按实际供暖月收缴。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    3、燃气入户安装费。根据哈价联发[2006]8号文件《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用的通知》,哈尔滨市自2006年5月17日起,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价格。具体标准为:燃气入户安装费,由1200元/户普通多层调整为2500元/户,高层调整为2800元/户。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40%,所在单位承担60%;无工作单位的,全部由个人承担。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仍执行原标准1200元/户 收费项目: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热单位向住户收一个供暖期的费用 收费标准: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 收费依据: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文件)、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和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文件)及《有关进户收费的补充通知》(哈价经发[2001]1号文件)、《关于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供暖费的通知》(哈价经发[2004]28号文件)   收费项目:燃气入户安装费 收费标准:燃气入户安装费,由1200元/户普通多层调整为2500元/户,高层调整为2800元/户 收费依据:哈价联发[2006]8号文件《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用的通知》 备注: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40%,所在单位承担60%;无工作单位的,全部由个人承担。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仍执行原标准1200元/户   医疗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黑价联字[2004]120号,黑价联字[2005]60号,黑价联字[2007]36号文件规定,医疗主要收费标准如下:     (一)门诊收费     1、普通门诊挂号费按医院等级分三个收费标准:三级医院每人次1.00元;二级医院每人次0.80元;一级医院每人次0.50元;急诊不分等级每人次1.50元。     2、专家门诊诊查费按专家级别收费,主任医师每人次5元;副主任医师每人次3元。     3、门诊诊查费按医院等级分三个收费标准:三级医院每人次1.50元;二级医院每人次1.00元;一级医院每人次0.50元。     4、门诊点滴床(含沙发床),每人次4元。点滴床每人一床,并提供被、褥、床单、枕头等用品。门诊点滴沙发每人次2元,门诊点滴椅每人次1元。     (二)住院收费     1、普通病床床费按医院级别分甲、乙、丙三等收费,收费标准是三级医院每床日收费甲等12元,乙等11元,丙等10元;二级医院每床日收费甲等9元,乙等8元,丙等7元;一级医院每床日收费甲等6元,乙等5元,丙等4元。以上医院普通病床单床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每少1平方米降低1元。监护病房床位费每床日50元。     2、陪住病床不分医院等级,陪住床每床日6元。陪护人自愿使用空闲的正规床,按正规床标准收费。     3、干部病床床费按床位不同分四个收费标准:套间单床每床日35元;单间一床每床日15元;单间二床每床日12元;单间三床每床日11元。没有卫生间的每日减收4元。     4、住院诊查费按医院等级分三个收费标准:三级医院每床日3元;二级医院每床日2元;一级医院每床日1元。     5、会诊费:院际会诊每次主任医师会诊费200元(外埠400元),院内会诊每次20元,远程会诊每小时500元。     6、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分四个收费标准:特级护理每日20元;一级护理每日5元;二级护理每日3元;三级护理每日1元。特殊疾病(甲类传染病)护理每日40元,新生儿特殊护理每日20元。     7、院前急救费每次100元;抢救费、大抢救每日150元,中抢救每日100元,小抢救每日50元。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和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收费标准是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黑价联字[1997]43号文件批准执行的,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集体户口簿每本30元,迁移证每证3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是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居民户口簿和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收费 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集体户口簿每本30元,迁移证每证3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黑价联字[1997]43号文件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 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           哈尔滨市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一)省博物馆,免费。 (二)省民族博物馆(文庙),免费。 (三)阿城金上京历史博物馆,免费。 (四)箫红故居,普通门票10元/人。  (五)森林植物园,普通门票15元/人,学生半价。  (六)哈尔滨动物园,普通门票80元/人,儿童40元/人。 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免费。  (七)太阳岛风景区,普通门票30元/人,儿童15元/人。  (八)哈尔滨游乐园,普通门票3元/人,儿童2元/人。  (九)哈尔滨索非亚教堂,成人25元/人。  (十)冰灯游园会,夜票(16时至21时)每人次100元,昼票(10时至15时)每人次50元;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现役军人和未成年人、大中小学生持有效证件购半票,每人次夜票50元,昼票25元;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身高在1.20米及以下儿童免费;园内游乐设施免费向进园游人开放。 (十一)太阳岛雪博会,成人门票150元/人;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现役军人和未成年人、大中小学生持有效证件半费入园;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身高在1.20米及以下儿童免费入园。 (十二)冰雪大世界,成人门票每日13:30分前为每人次90元,每日13:30分后为每人次200元;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每人次90元;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身高在1.20米及以下儿童免费入园。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 依据 备注   省博物馆 门票 免费     省民族博物馆(文庙) 门票 免费     阿城金上京历史博物馆售票处 门票 免费     箫红故居售票处 门票 普通门票10元/人       森林植物园售票处 门票 普通门票15元/人,学生半价           哈尔滨动物园售票处   门票 普通门票80元/人,儿童40元/人。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免费         太阳岛风景区售票处       门票 普通门票30元/人,儿童15元/人         哈尔滨游乐园售票处 门票 普通门票3元/人,儿童2元/人         哈尔滨索非亚教堂   门票 成人25元/人     冰灯游园会售票处   门票 夜票(16时至21时)每人次100元,昼票(10时至15时)每人次50元;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现役军人和未成年人、大中小学生持有效证件购半票,每人次夜票50元,昼票25元;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身高在1.20米及以下儿童免费;园内游乐设施免费向进园游人开放。 哈价经发(2009)49号文件       太阳岛雪博会售票处           门票 成人门票150元/人;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现役军人和未成年人、大中小学生持有效证件半费入园;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身高在1.20米及以下儿童免费入园。 哈价经发(2009)47号文件   冰雪大世界售票处 门票 成人门票每日13:30分前为每人次90元,每日13:30分后为每人次200元;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每人次90元;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身高在1.20米及以下儿童免费入园。 哈价经发(2009)48号文件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哈价经发〔2008〕111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停车场 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机场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太平国际机场机动车计时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吉普车、轿车、19座及其以下客车、2吨及其以下货车)2小时及其以内,按照5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每半小时加1元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台。     2、中型车(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2小时及其以内,按照8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每半小时加2元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24元/台。     3、大型车(40座及其以上客车、7吨以上货车)2小时及其以内,按照10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每半小时加2元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30元/台。     二、太平国际机场机动车昼夜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昼夜停车(吉普车、轿车、19座及其以下客车、2吨及其以下货车)15  元/台次。     2、中型车昼夜停车(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24元/台次。     3、大型车昼夜停车(40座及其以上客车、7吨以上货车)30元/台次。     三、对在出租车专用通道等客的运营出租车不收费。     四、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标准须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另行申报。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居民生活用水、电、煤气、液化气、等现行价格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现行价格。依据2009年12月31日黑价行字[2009]372号,标准为每立方米2.40元。其中,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是2007年9月1日经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7]169号文件批准执行,标准为每立方米0.80元,合计每立方米3.20元。     (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2006年9月1日经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715号文件批准执行的,价格为0.51元/千瓦时。     (三)民用煤气、天然气价格是市政府哈政发[1997]8号文件批准执行的。管道天然气每立方米2.00元。     (四)居民供热价格是市政府哈政办发[2006]2号及哈政综[2008]54号文件制定的,从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供热期起执行新的标准,其供热收费标准为居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非居民44.49元。     (五)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是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黑价联字[2001]7号文件批准执行的,初装费每户300元,维护费每月每户16元。     (六)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是根据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6]195号文件批准执行的,具体标准如下:     1、居民用户每一终端的机顶盒和智能卡(以下简称"机顶盒")由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申公司")免费配置,收费标准为每月26元;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的,收费标准为每月20元。居民用户其余终端(与第一终端同名、同地址、同帐户)收费标准为每月8元,机顶盒由用户购买。     2、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对暂时不愿接受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保留5套有线模拟电视节目,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4元。     3、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安装工料费标准为:每一终端每户180元,其余终端不收费。对原在网的有线模拟电视用户己交纳了初装费的,不再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安装工料费。     4、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数字电视终端迁移的,每户收取迁移费50元;办理暂停或开通的,每户暂停、开通各收取5元手续费;办理过户、更名的,每户收取5元手续费。     (七)居民卫生费是市物价局、市政局哈价非发[1991]10号文件批准执行的,每户每月1.20元;袋装垃圾费是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局哈价非发[1997]22号文件批准执行的,每户每月2.70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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