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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概述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其主要特点是完整、系统、通用及准确。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总量的98%以上的货物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分类的。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已是第四次修订的2002年新版本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到分为二十一类,97章,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
(一)商品名称与编码表的构成
商品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是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二十一类,分布在97章。商品编码栏居左,商品名称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
1.分类原则
(1)协调制度遵循科学的原理和规则进行分类,多以分类标志作为依据。
类的设定:协调制度基本以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为类的划分依据,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产品归在第一类、第二类,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的产品,冶金工业产品、机电制造业产品分别在第十五类和第十六类等。
章的设定: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所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 则,如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能相似) 类次及同类内章次多依照:动物商品→植物商品→矿物商品的顺序排列。如活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51章为动物纤维及制品,第52、53章为植物纤维及制品。
同章内商品编码号列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如在第四十四章内,税(品)目号4403是原本;4404~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4413是木的胫瞥善?4414~4421是木的半制品。
此外,对同类商品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的顺序排列。
对同一商品整机在前,零件或配件在后。
(2)协调制度分类时还注意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对某些进出口量较多,又难于按生产行业分类的商品,专列类、章和商品项目,如第二十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
2.结构性商品编码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顺序号,主要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它用四位数码表示项目号列。我国用8位,后两位是自己加上的。
(1)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项目在该章的排列序次。如商品编码47.05,表示该商品在第47章,列第5个项目。
列目原则:进出口数量在国际贸易量中足够大或者因为某种需要而在国际贸易上应进行监控和统计的商品应单独列目。但前提是这些商品是可以明确区分界限的商品
(2)一些项目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表示它在所属项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目被进一步分为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第六位数码表示二级子目在所属一级子目中的顺序号。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项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如0501.00。
(3)空序号:作为未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该级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数字9被未列名零件占用时,数字8表示未列名整机。
注意:
A.类的划分不能在商品编码中体现。
B.由于协调制度四年一度的修改,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已删除的编码,所以
从1996年版本开始,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如15.18项目后是15.20而不是15.19(已删除);3823.1后是3823.7而不是3823.2(已删除)。空号仍然保留以便适应日后添加新商品。
(4)项目条文
四位数级货品名称:即项目条文,主要采用商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途等形式限定商品对象。
作用:明确商品范围。 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居于优先使用的地位。
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逆作用,是依照商品归类原则,将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某-商品编码的操作。
(5)子目条文
五位和六位数级货品名称即子目条文,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在子目归类时,在各种归类依据中,处于最优先的使用地位。
(二)类、章、子目的注释
1.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种:
(1)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简称类注。
(2)位于章标下的注释,简称章注。
(3)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为子目注释。
2.注释设置的目的:
(1)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项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围;
(2)简化项目和子目条文文字;
(3)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3.注释主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下列方式:
(1)详列商品名称、允许加工方式等,限定项目或子目的商品范围。如第7章,章注二逐一列举了07.09、07.10、07.11及07.12各项目包括的蔬菜名称,从而限定了此处蔬菜的品种范围;第一类类注二详列了加工产品的手段,明确了允许商品加工的全部方式,起到了限定商品范围的作用。
(2)例举典型商品名称或允许加工方式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商品归类。如第49章的章注四列明49.01包括的商品,使归类时有了参照物。
(3)用排他条款详列或例举不得归入本类、章、项目的商品名称,或不允许采用的加工方式等,杜绝商品误归类的产生。
如第67章章注一详列不得归入该章的商品,第48章章注一(十五)例举了不能归入本章的第95、96章的商品玩具。
(4)用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此定义常与传统商品定义不完全相同。
如第52章子目注释对粗斜纹布的定义。
(5)改变商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商品范围。
如第5章章注四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马毛的范围
(6)解释类、章及项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
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解释了十个子目中使用的名词。
(7)阐述商品归类规定。
如第十一类类注二,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商品的归类原则。
注释适用范围: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另有说明,一般只限于使用的相应的类、章、项目及子目中。在解决项目与项目条文时同处于优先使用的地位。
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归类的优先顺序为:子目注释→章注→类注。
三、《协调制度》的主要特点
《协调制度》吸收、采纳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现已成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活动。主要优点是:
(一)完整性
目录囊括了迄今为止,全球国际贸易全部分类列出的商品。同时还为将来的发展需求“为有余地”,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各章的“其他”目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使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
(二)系统性
由于《协调制度》遵循了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的功能用途进行系统化的分类,从而达到了“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的效果。
(三)通用性
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主要体现在: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适用于作为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由于《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缔约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约束,使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有了保证,成为可能。
(四)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非常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明了,无重复交叉之处。作为保证的措施是:目录的税(品)目条文都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归类总规则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都给出非常具体的说明;国际上有专门机构和专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情况
一、产生与发展
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是编制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目的。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于1992年l月1日起实施。2002年又根据《协调制度》的新版,编制了新的2002年版的上述两个分类目录。目录的第一章至九十七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完全一致,而第7、8两位数码则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编排的。
二、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其表示方法
“税号”与“品号”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是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称为“商品编号”,是为统计需要,在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一类商品,即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含第九十八章和九十九章。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其基本结构与《协调制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依然是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及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类、章及子目编排的。
目录的结构号列,即税(品)目号列编码的含义,如改良用山羊,编码为01042010,各数字含义如图4-1所示。
编码:
01
04
2
0
1
0
―改良用山羊
含义:
章
税(品)目
5
位
数
级
子
目
6
位
数
级
子
目
7
位
数
级
子
目
8
位
数
级
子
目
图4-1编码数字的含义
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其中6位数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后两位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又称本国子目)。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是指为提高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及时性,加速进出口货物顺畅通关,海关所采取的各项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的总和。
由于正确进行商品归类是海关执行国家关税政策、实施贸易管制措施和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重要基础,因此,其在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由于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环节,因此要求相关人员,单位遵章守法,严格管理,认真负责,从严要求,确保商品归类的正确性。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包括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条文;
3.海关总署公布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4.《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二)其他依据
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申报要求
商品归类申报是行政法规的要求。《关税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进行商品归类……等所需要的资料”。因此,商品归类申报不仅是法规的明确规定,还提出了如下相应的申报要求:
(一)要如实申报。纳税义务人及报关人员如被发现有归类申报不实的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要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报关人员应向海关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和参数等。尤其要注意提供;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
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
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
(三)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可以要求报关人员进行补充申报,报关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是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归类总规则共有6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适用于项目条文和注释无法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
一、规则一
(一)规则一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一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说明了三个问题: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税(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税(品)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税(品)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
二、规则二
(一)规则二原文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对规则二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货品税(品)目条文的商品范围而设,适用于税(品)目条文、章注、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项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至二十一类。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未制成品指虽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大概外形或轮廊的坯件、散件必须是因运输、包装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组装,仅经焊、铆、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如为便于运输而装于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可视为摩托车成车。
规则二(二)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品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种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的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如加糖牛奶仍具有牛奶的基本特征等同于牛奶;如毛皮饰袖口的呢大衣,仍具有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同于呢大衣。
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应用举例:已剪成手套形的机织棉布应归入62.16。根据规则二(一)未制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原则,该商品应按机织布制手套归类。
三、规则三
(一)规则三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二)对规则三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的场合。规则三有三条规定,
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
规则三(一)讲的列名比较具体的项目,优先于列名一般项目,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
(1)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下,又可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
(2)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税(品)目,比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税(品)目更具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编号:汽车零(87.08)或电动器具(85.12)。
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8512.40。
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
(1)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
(2)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3)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
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三(三)办理。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基本特征归类,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一般可综合分析货品的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价值比例、社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
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为了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在一起,无 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注意对于项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则不能依此规则办理。本款不适。
应用举例:
(1)在皮盒里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棉制毛巾),可直接销售给用户,应归入8510. 20。因该商品适合规则三(二)的使用条件,并且从功能、最终用途等因素分析,电动推子具有该商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理发套具应按电动推子归类。
(2)在礼品盒的一块电子表(9102,12)和一条贱金属项链(7117,19)。此礼品盒不是适用某一项活动的需要包装成套的,不能按规则三(二)办理,应分别归类。
(3)含铜锡各50%的合金应归入8001. 20。因为铜锡合金(7403.22)含量相等,即可按铜合金(8001.22)归类,也可以按锡合金归类,但依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原则,该商品只能按锡合金归类。
四、规则四
(一)规则四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
(二)对规则四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因协调制度项目多设有“其他”子目,多数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项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项目条文解释均无规定,且无法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很少使用。鉴于规则四未明确指出商品最相类似之处是指名称、特征还是指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此规定难度较大。必须使用此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待归商品→详列最相类似货品编码→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如无法判断最合适编码,依从后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
五、规则五
(一)规则五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器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我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二)对规则五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的容器的归类。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
(2)适合长期使用的其使用期限与盛装物品的使用期限相当,在物品不使用时,容器可起保护物品的作用;
(3)与所装物一同报检,为运输方便可与所盛物品分开包装;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不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价值远高于所装茶叶,已构成整个货物的基本特征,应按银制品归7114.11。
规则五(二)是对规则五(一)的补充,规定对通常用于包装物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即使不符合规则五(一)的规定,也可与货物一同归类。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或包装容器,如用来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与所装气体分别归类。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分别进口也应分别归类。
应用举例:
(l)皮革制的手枪套和左轮手枪一同进口,则按手枪归入93.02。皮革手枪套单独进口归入42.02。
(2)一次性瓶装啤酒,按啤酒归入22.03。装在回收玻璃瓶的瓶装啤酒,啤酒瓶与啤酒应该分别归类,啤酒瓶归70.20,啤酒归22.03。
六、规则六
(一)规则六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对规则六的浅析及运用说明
规则六为解决某一项目下各级子目的法定归类而设。它规定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四位数级项目的商品范围,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必须在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之内,就是说,在确定商品的四位数级编码后,才能确定五位数级编码,再进一步确定六位数级编码。如每平方米重180克的全棉染色平纹布,先确定该商品的4位数的税(品)目号为5208,然后比较其所属的5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哪个更为具体,应归入5位数号52083,最后再比较其所属6位数级子目的条文,确定该商品应归入520832。
它还规定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可适用于确定商品在同一项目下各级子目的归类。
在确定了商品四位数级编码后具体操作时,各归类依据的优先级别依次为:五位数级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章注、类注,作适当修改后归类总规则二至五。以相同程序确定商品的六位数级子目。依此操作优先级,当类注、章注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相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如第71章章注四(二)规定第71章称“铂”指铂族金属,子目注释规定7110.11-19称“铂”仅指“铂”金属,在解释子目7110.11~1110. 19时应以子目注释为准。
第五节 各类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一、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是否超过本类各章的注释,以及品目条文允许的范围来区分。
1.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超过允许范围的食用动物产品,将主要归入第四类。
2.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16章的商品。
第1章活动物
注意:
(1)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鳖、水蛭、蛙、鳄鱼等动物应归入第1章而不归入第3章。
(2)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或02.08,其余的归入05.11。
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
注意:
(1)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未炼制、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比较4个品目:02.09、15.01、15.02、15.03。
(2)除了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以外,别的脂肪,例如说牛的脂肪应该归入到第3类里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3)一般来讲,归入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熏、盐腌、盐渍、干制。
(4)如果超出此范围,例如经蒸、煮、煎、烧、炸、烤等烹饪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
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本章主要包括各种活的或死的鱼(例如说鲜的、冷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前述死的动物,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鱼:各种活的或死的鱼(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除外)
※甲壳动物主要种类:龙虾、大鳌虾、小龙虾、蟹、河虾及对虾。
※软体动物主要种类:牡蛎、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牛。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海参、海蛰、海胆、鲍鱼。
注意:中华绒螯蟹0306.2491,即大闸蟹,中华绒螯蟹是学名。
(2)第三章的加工程度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体现在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由于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主要归入了第2章至第3章的有关品目,所以本章所包括的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有限。
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1)作为本类兜底的章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其他章不包括的通常不供食用的动物产品。
(2)但动物的肠、胃、膀胱以及动物血,不论是否供人食用均归入本章。
(3)本章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人发、兽毛、骨、兽牙、珊瑚、麝香、动物胚胎等。
需要注意的商品:
0510.0010 黄药:指作为中药使用的动物体内结石,包括以下几种:①牛黄(牛胆结石) ②马宝(马胃结石) ③猴枣(猕猴内脏结石)
二、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06章至第14章)
本类包括绝大多数未加工或仅作了有限加工的植物产品。本类共分章,本类的植物产品也可分为三部分,即:活植物(第6章);食用植物产品(第7章至第12章);非食用植物产品(第13章和第14章)。归入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归入其他类的植物产品,主要也是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的。
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本章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根。上述植物包括乔木、灌木、植物幼苗以及药用植物。还包括插花、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的花店制品。
本章不包括:
(一)一种烘焙后可作为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未烘焙的归入税(品)目号1212中,已烘焙的归入税(品)目号2101;
(二)第7章的某些鳞茎、块茎、块根、球茎、根颈或根茎(如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和生姜[税(品)目号0910];
(三)拼帖画或类似的装饰板[税(品)目号9701]
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本章包括食用蔬菜(例如,马铃薯、蕃茄、洋葱、卷心菜、莴苣、胡萝卜、黄瓜、蘑菇及豆类蔬菜)。这些蔬菜可以是鲜、冷、冻、经临时保藏处理或干制的。但作进一步加工的则归第20章。
本章包括的蔬菜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如整的、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的。
本章不包括:
(一)菊苣植物及其根[税(品)目号0601,1212];
(二)某些用作食品工业原料的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10章)、甜菜及甘蔗[税(品)目号1212]
(三)税(品)目号1214的草饲料;
(四)姜[税(品)目号0910];
(五)马铃薯细粉、粗粉、颗粒及团粒[税(品)目号1105];
(六)豆制细粉、粗粉[税(品)目号1106];
(七)辣椒干、辣椒粉[税(品)目号0904]。
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本章包括通常供人食用的水果、坚果及柑桔属果皮或甜瓜皮。它们可以是鲜、冷、冻、经暂时保藏处理或干制的。若作进一步加工则主要归入第20章。
本章的水果和坚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切片、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加工成粉状的应归入第11章。不属于食用果品范围的植物果实、子仁均不归入本章,例如,第7章的油橄榄,番茄,黄瓜等;第9章的咖啡、香子兰豆、杜松子等;第12章的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实、干椰子肉、刺槐豆、杏仁等;第18章的可可豆。
本章不包括:
(一)果粉[税(品)目号1106];
(二)用于榨油而不适于人食用的干椰子肉[税(品)目号1203]
(三)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果实。
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本章包括咖啡、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未。
本章不包括:
(一)芥子[税(品)目号1207]和芥末粉[税(品)目号2103]
(二)啤酒花[税(品)目号1210]
(三)虽能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税(品)目号1211的产品;
(四)混合调味品[税(品)目号2103]
(五)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品)目号2101]。
关于税(品)目号0904至0910所列调味香料的混合物,应按以下原则归类:归入同―税(品)目号内的产品的混合物应按具体成分比例仍归入该税(品)目号,如60%的豆蔻(0908.3000)与40%的肉豆蔻(0908.100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号0908.3000;而涉及不同税(品)目号的产品的混合物,如40%的肉桂(O906)与60%的八角茴香(0909)的混合物,则应归入子目号0910.9100。但这些税(品)目号的产品及其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而改变了其基本特征,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品)目号2103项下。
第10章 谷物
本章仅包括谷物,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除稻谷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脱粒加工的范围,即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应归入第11章。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改良或破碎的大米仍归入本章。作蔬菜用的甜玉米归第7章。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本章包括制粉工业产品,用碾磨或经其他方法加工第10章的谷物及第7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例如,粗粉、细粉、粗粒、团粒、以及经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加工的谷物);将第10章的谷物按本章所列方法,如麦芽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以及其他章的原料(干豆、马铃薯、果实等)用类似上述两种方法加工的细粉、粗粉或粉片。这些产品如果再进一步加工,一般归入第19章。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本章包括某些特殊用途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作各种工业的原料,例如,榨油用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酿啤酒用的啤酒花及蛇麻腺;榨糖用甜菜及甘蔗:稻草、秸杆及植物性饲料;工业用或药用植物;海草及其他藻类;以及主要供食用的未列名果核、果仁及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的章注释1列举了除税(品)目号1201至1206所列之外的应归入税(品)目号1207项下的其他-些主要的含油子仁及果实,但该税(品)目号不包括归入税(品)目号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而油橄榄应根据其加工程度分别归入第7章或第20章。
根据章注3的规定,第7章的豆类蔬菜,甜玉米,第9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第十章的谷物,以及税(品)目号1201~1207或1211的产品,上述这些即使作种子用也不能作为“种植用的种子”归入税(品)目号1209。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本章包括虫胶、天然树胶、树胶脂、含油树脂、1201脂和其他植物液汁、浸膏、果胶等,以及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及其他胶液和增稠剂。
此外,本章增加了一条本国注释,即我国禁止进口的鸦片(子目1302.1100)
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包括各种非供食用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于编结、制帚、制1207或作填塞、衬垫用的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供雕刻、制扣及制其他花哨小商品用的子、核、壳果;棉短绒及未列名的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供纺织用的植物材料和植物纤维(第十一类);
(二)供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植物材料[税(品)目号9603]
第二类植物产品的归类与动物产品的归类思路基本一致,即对本类的植物产品也需特别注意其加工程度。只有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才归入本类,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归入后面的其他类(如第四类)。同样道理,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相比较,由于种类、用途更复杂,因而各有关章及具体的植物产品加工程度规定的标准更不相同,归类时的方法仍是首先在第二类相应章的有关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中查找,如果相符则归人本类,否则视为其加工程度已超出允许范围,应作为深加工而归入第四类。例如“生花生仁”归税(品)目号1202,而“水煮花生仁”,经查第十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得知,已超出访章范围,所以应到第四类中查找而归入税(品)目号2008。
三、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驴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
本类仅由一章构成,即第15章。
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商品范围包括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本类(章)既包括原材料,经部分加工或完全加工的产品,也包括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产生的残渣。
鱼肝油,不论是否通过辐射或其他方法提高其维生素含量,均应归入子目号1504.l000,但如已制成药品,或经过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用的,则应归入第30章。
本类商品品目不多,并且与其他类之间的区分界限也很明显。重点是根据油脂的不同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来判断归类。
例如,“初榨的豆油”、“精制的豆油”、“氢化的豆油”、“氧化的豆油”、“混合的豆油”,它们的归类应随着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的不同而分别归入子目号1507. 1000、1507.9000、1516.2000、1518.0000、1517.9000。
另外,变性加工与化学改性加工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要混淆,其归类根据章注三的规定,也与改性加工不同。
动、植物油、脂分解产品中的粗甘油归本类的税(品)目号1520,而脂肪酸、脂肪醇等要按化工品归入第六类。
四、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至第24章)
本类包括加工程度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允许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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