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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业务简要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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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业 务 农发行资产(贷款)业务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 粮食调控贷款业务 粮食收购贷款业务 油料收购贷款业务 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油脂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粮油流转贷款业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 棉花流转贷款业务 棉花调销贷款业务 储备棉贷款业务 棉花收购贷款业务 棉花预购贷款业务 棉花良种贷款业务 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业务 商业储备贷款业务 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科技贷款业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 同业拆出 债券买卖 债券逆回购 票据转贴现 票据逆回购 同业存款 几种常用贷款业务介绍: 商业储备贷款业务 商业储备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等。 贷款对象: 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贷款用途: 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信贷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4.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对政府承诺补贴全额价差亏损和贷款利息且纳入财政当年预算的商业储备,审批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6.按不低于贷款金额(剔除抵押担保贷款部分)5%比例的自有资金缴存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贷款期限: 开户行应结合借款人储备期、结算期及近年销售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贷款利率: 商业储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 商业储备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对业务发展稳定且前景较好的AA-级(含)以上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对承担省级(含)以上化肥、食糖储备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借款人,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小企业贷款是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对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 1.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5.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6.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品优势: 1.担保方式更加适应小企业特点。农业小企业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取企业联保、担保公司保证、林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积极鼓励企业主、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个人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抵(质)押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 2.贷款利率优惠。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定价,以风险与收益对称为原则,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30%。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信息网、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种类: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照项目的目标,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贷款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同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予以优惠政策支持。 贷款方式: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既可采用担保方式,也可对优质客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是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2.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 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应持有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代储企业还应取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储资格证,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签订的代储合同。 贷款期限: 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可办理展期,但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 1.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在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负 债 业 务 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并依照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取利息的存款。 存款对象 凡在中国境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简称存款人)均可在我行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存款利率与结息办法 存款利率与结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存款利息按季计付,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账户种类  我行为单位活期存款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账户 基本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账户的开户手续为: (1)客户向我行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向我行领取、填制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名章或被授权人名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单位印鉴卡一起送交我行; (3)我行审核后,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编制银行帐号,一联留存,一联交存款客户; (4)客户应在开立账户之日起二日内,将一联《开户申请书》送交或通过我行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会计处); (5)领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一般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账户的开户手续为: (1)客户向我行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余开户程序与开立基本户相同。  3.专用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开户范围 :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2)开户手续: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申报手续与一般存款账户相同。 4.临时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开户范围:a.外地临时机构;  b.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2)开户手续:a.向我行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b.其余开户程序与一般存款账户相同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 调整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单位:年利率%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 利率水平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一至三年(含三年) 5.40 三至五年(含五年) 5.76 五年以上 5.94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表 调整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利率水平 一、活期存款 0.36 二、定期存款(整存整取)   三个月 1.71 半  年 1.98 一  年 2.25 二  年 2.79 三  年 3.33 五  年 3.60 三、协定存款 1.17 四、通知存款   一  天 0.81 七  天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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