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望城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望财采计2014-863-1
代理机构编号:WCCG-HNZY-JZ20141103
采 购 人:长沙市望城区市政管理局
项 目 名 称:望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须知 5
一 说明 5
二 投标文件的编写 6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7
四 谈判小组的组建 7
五 开标和评标 8
六 评标方法及标准 10
七 中标及合同签订 11
八 质疑与投诉 11
九 法律责任 13
十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功能 14
十 一 其他 14
第三章 标的清单及说明 20
一、项目概述 20
二、网络性能要求 21
三、项目清单 21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22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25
第五章 投标文件编制 28
格式1 投标承诺书 29
格式2 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 30
格式3 投标报价表 31
格式4 规格响应表(响应/偏离表) 32
格式5 服务质量保证承诺书 33
格式6 类似项目经营业绩 34
格式7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5
格式8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6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受长沙市望城区市政管理局的委托,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对望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营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望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望财采计2014-863-1
代理机构编号:WCCG-HNZY-JZ20141103
3、项目预算:405.88万元
4、投标资质:投标人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格式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
5、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5.1从即日起至2014年 月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到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1-3栋2楼(银盆南路与景秀路交汇处西南角东方速印大楼)】,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否则,其投标恕不接受,谈判文件不收取费用。
5.2投标者可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或登录《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望城区公众信息网》()下载谈判文件。
5.3谈判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告的为准。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投标截止: 2014年 月 日 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6.2开标时间: 2014年 月 日 时。
6.3开标地点:望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开标室(望城区高塘岭镇文源中路29号)。
6.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7、保证金:
7.1递交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须交付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7.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和标段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
账户名: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
账 号:1901 0080 2920 0017 704
7.3缴纳时间:2014年 月 日(开标时间前一天)17:3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7.4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标书制作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9、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1-3栋2楼(银盆南路与景秀路交汇处西南角东方速印大楼)
联 系 人:何溢文 阳寒梅 简畅 邮编:410008
电 话:0731-85561495 85561661 传真:0731-85561495
采购人:长沙市望城区市政管理局
地 址: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北路308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13974959768 0731-88079479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望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 址:望城区高塘岭镇文源中路29号
联 系 人:阳女士 电话(兼传真):0731-88061061
网 址: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
2.2 “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招标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
3.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
3.2 投标产品(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3 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3.4 购买本文件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3.5 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6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4. 联合体投标
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投标保证金
5.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凭代理机构开出的收据办理。
5.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招标代理机构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没收通知书》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
(一)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三)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四)中标后,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 投标有效期
6.1 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
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7. 本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投标人收到本文件时,应进行检查;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或处理,并抄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7.2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确定是否需统一召开标前踏勘及答疑会;如统一召开,将通知所有登记购买了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参加。
7.3 招标采购单位对本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澄清或修改(包括踏勘及答疑会明确的事项)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招标采购单位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变更时间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
8. 投标费用
8.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一般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9.2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9.3 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9.4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投标。
9.5 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
10.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
11.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指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并通过验收后的价格。
11.3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11.4 如有优惠折扣须在投标承诺书中注明,做到投标承诺书中的总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投标文件的送达
12.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
1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3.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
13.3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
13.4 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
四 谈判小组的组建
14. 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4.1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
14.2 谈判事务由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答复;
(三)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成交人;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 谈判小组成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谈判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五 开标和评标
16. 开标程序
16.1 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在开标前向监委和投标人说明。
(1)投标人、监委按规定签到。
(2)代理机构介绍开标会议程,宣读开标会纪律。
16.2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三个工作日。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进入谈判程序。
16.3 开标时,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监委、投标人确认无误后,不公开拆标、唱标,直接进入谈判环节。
16.4 拆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承诺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7. 评标程序
17.1 评委按回避制度规定,统一签署《评委承诺书》。代理机构介绍评标会议程,宣读评标会纪律。
17.2 谈判小组推选主任评委,采购人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主任评委按规定程序主持评审工作。
17.3 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一)资格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
(二)符合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
(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中的应标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标段要求的采购范围的;
(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
(4)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5)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四)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投标人,作为1家有效投标人计算。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非以上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但达到二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预算,可比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有效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项目经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有效投标人仍只有一家的,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咨询与答复。
(1)咨询内容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以及谈判小组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谈判小组应采用书面形式咨询投标人,投标人的答复也应是书面形式。对每家合格投标人的咨询及其答复均采用相同的程序进行。
(2)咨询答复定为2轮次,递交投标文件为第1轮次,第2轮次确定最终报价。增加咨询答复轮次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书面通知所有合格投标人。
(3)评委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记录投标文件情况,分别提出需咨询的问题。主任评委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各投标人咨询问题(问题应包括最终报价及提交答复时间),统一发给各投标人。
(4)投标人对咨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用信封密封,按规定时间统一报谈判小组。
(5)主任评委向谈判小组统一宣读投标人答复,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评委(监委)签字确认。投标人最终报价应当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
17.4 比较与评价。
(一)评委根据咨询答复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各自独立签署评委意见书。
(二)投标报价评价。
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主任评委再通报最终投标报价,并按报价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三)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四)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须知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五)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款第五条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17.5 确定评审结果。
(一)谈判小组统一签署评标结论书,按投票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按顺序排列。
(二)谈判小组认为成交候选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否则,可取消其候选资格,按排名顺序递补候选人,以此类推。
18.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8.1 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谈判小组的评定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18.2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 评标方法及标准
19. 评标方法
19.1 采取综合评优、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即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性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19.2 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但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
19.3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 5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19.4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偏离,每偏离一项,则评审报价增加报价的 1 %(报价调整取值范围为0.5-1%)。
七 中标及合同签订
20. 中标通知
20.1 评标结束,确定成交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评标结果。
20.2 招标采购单位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0.3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质疑、投诉规定办理。
21. 合同签订
21.1 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对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
21.2 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人按范本格式制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由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
项目数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预算追加等按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1.3 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1.4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顺序确定新的成交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进行采购。
21.6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
合同有关单价等按成交人最终报价与第1轮次报价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
21.7 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规定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
21.8 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给他人。
八 质疑与投诉
22. 质疑
22.1 投标人对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2.2 质疑书格式应按湘财购〔2007〕2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列明理由、依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署名、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非书面形式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概不受理。
22.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2.4 供应商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22.5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22.6 投标人须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3. 投诉
23.1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3.2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3.3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23.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3.5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3.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 法律责任
24. 法律责任
24.1 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4.2 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4.3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经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规定,可按成交候选顺序重新确定,或重新进行采购。
24.4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功能
25.1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25.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附页4。
十 一 其他
26. 招标代理服务费
26.1 本项目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7. 责任承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的情形,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条、六十二条、七十一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无诚信企业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长沙市政府采购活动。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
伍超
13574102790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建设/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建设/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建设/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标的清单及说明
一、项目概述
“长沙市望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系统”是根据望城区城乡一体化的特点,以理顺望城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为抓手,采用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应用数字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及时解决望城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效能。
本次长沙市望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超限超载、工地管理、管线管理、广告招牌、夜间亮化、建筑垃圾处置、违章查处、河道采砂、渣土扬尘、流动商贩、占道管控、社会秩序管理、户外广告、社会治理等管理问题都统一纳入了建设计划中。
本项目将涉及到望城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的主要部门全部纳入到系统中来,实现望城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同时也希望通过本系统加大望城市民参政意识和监督意识,有效推进望城区政府民主化进程,真正使“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有了“落点”。
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各单位在本平台上的共享接入,各单位专业子系统在本平台上的新建接入;在本平台逐步建设完成后,最终能实现望城区城市管理在政务网上通过本平台能一览无余、一目了然、一呼百应、一举多得,提升望城区的管理水平。
而网络运营服务是本项目的基础保障,依托移动通信网络,建立移动终端与监督指挥中心的无线互连,实现语音、数据、短信、定位等业务协同运作。
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环境,(城管和社管)采集员可利用”城管通”方便快捷地实现与监督指挥中心的数据通信和语音通信。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环境,并结合GPS定位技术和LBS技术,可以对(城管和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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