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承诺-潮州市物价信息网欢.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934694 上传时间:2025-03-08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承诺-潮州市物价信息网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承诺-潮州市物价信息网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潮州市物价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 一、各类行政职权项目 1、行政处罚2类,即对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总类有5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5项:责令价格违法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责令违法收费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责令价格违法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要求经营者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要求经营者执行价格紧急措施。 3、行政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价格调节基金。 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1、潮州市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的调查处罚流程图 2、潮州市物价局价格收费审批流程图 3、潮州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三、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制度 1、潮州市物价局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2、潮州市物价局首问责任制 3、潮州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 4、潮州市物价局一次性告知制 5、潮州市物价局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 6、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附图1 潮州市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的调查处罚流程图 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即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填写 《当 场处 罚决 定书》 收缴的罚款两日内交至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罚款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后,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 收集必要证据 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请等权利。 调查违法事实 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适用此程序。 当事人陈述或申辩 执行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款额的 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负责人审查有关资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纪录》。 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听证程序 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对符合听证条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结 案 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填写《结案登记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最后陈述,并阅读、修改《听证笔录》后签字。 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互相辩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意见 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两人以上执法,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取证,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证据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鉴定,制作《委托鉴定书》。 制作《检查登记表》和明细表. 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 注: 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适用范围: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责任单位:潮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768-2215826。 附图2: 潮州市物价局价格收费审批流程图 物价部门认为需要调价的,由本局业务科室提出 价格、收费行为主体 办公室负责登记收文,领导传阅,确定拟办意见 提出申请调定价报告 需成本监审的由价格成本队进行成本监审 由业务科提出具体意见,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告知补齐 进行听证 kr ygh 物价局主持 召开听证会 价格收费行为主体提交听证书面申请和材料 由市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定价权属市政府按规定上报政府审定 市政府审定 按管理原则部分价格收费项目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发文作出审批决定 注: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2、适用范围:全市范围。 3、责任单位:潮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价格管理科。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依法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办理时限: (1)收到材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需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的,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执行。 (2)价格决策听证: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在作出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发听证纪要。 (3)成本监审: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成本监审。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768-2215826。 附图3: 潮州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1、申请函。附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政策文件、收费制定或调整方案、财务报表及费用测算资料;2、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审查申请单位的收费主体资格、收费依据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规定的项目需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组织听证。结合听证会意见反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发文批复申请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并公布实施。 注: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2、适用范围:全市范围。 3、责任单位:潮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依法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办理时限: 6、办理时限: (1)收到材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需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的,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执行。 (2)价格决策听证: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在作出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发听证纪要。 (3)成本监审: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成本监审。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768-2215826。 潮州市物价局社会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创建优质、高效、文明的工作环境,切实提高我局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承诺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办公,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公务员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各类事项。 (二)按各类审批审核事项的办事程序、基本要求等,制定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详见限时办结制),按照提高效能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条件或申报材料不完善,但已有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后予以办理的,承办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和所需的书面材料。在补齐有关材料且办理条件具备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五)坚持使用机关办公文明用语;接待来客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答来访者的疑难问题。 (六)建立工作人员去向公示制度,正常上班时间,随时服务,能办的事立即办。重大或紧急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加班服务,特事特办。 三、违诺处理 (一)对在执行公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申报件已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手续的,或有其他违诺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经查实后,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投诉人员反馈。 四、投诉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来局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768-2215826 潮州市物价局首问责任制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本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 四、对属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五、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六、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的领导处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尽量详细的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的,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要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失职论处。 八、本制度由局效能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潮州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要经我局审批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承办科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所批事项。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价格决策听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印发听证纪要。 (二)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的,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 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批办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办意见反馈给交办机关或领导。一般督办事项2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如情况复杂一时无法办结的,每一个月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四)市人大、政协提案件 各承办科室要与牵头的代表、委员主动沟通,征求意见,并按照人大、政协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 (五)相关单位文件会签 对会签文稿无不同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不同意见或需作较大修改的,经协商后按规定时间办结。 (六)行政复议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 局领导签发文件时间为办结时间。 四、要求 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特殊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根据局机关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投诉 对违反本规定的,来局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768-2215826。 潮州市物价局一次性告知制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局机关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善,需要退回补办,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主办人员当时要一次性告诉对方需要补办或完善的材料、手续,以及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 二、全局所有工作人员对来本局机关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因手续和材料不完善、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 三、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或手续,待补齐后一并上报,重新受理。 四、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这一义务,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 对违反本规定的,来局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768-2215826。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我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及时办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出现错误、显失公正,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许可实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七)依法或应申请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第四条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承担监督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行为过错责任按照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工作承担的职责,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作出行政决定,导致行政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经办人不依照规定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行为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指令、干预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行为过错后果发生的,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行为过错责任: (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第十二条 在行政行为中认定有过错的,相关科(室、所、队、中心)在我局当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优。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中认定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过错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岗位; (六)其他处理形式。 第十四条 行政行为人员办理行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过错案件: (一)在受理举报中发现并经查证认定有错误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决定并最终生效的;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 (四)导致行政赔偿的; (五)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办公室自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复议决定和判决之日起30日之内,报主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是否受理。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可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行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省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不得对外行使执法权,不能超出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2、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证件;进行调查、询问、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 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4、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并制定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审批程序,并对外公示。 5、救济途径公示。在作出行政处罚、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对下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及时改正。 6、办公室设立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