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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化工经营门店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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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理念 3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3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3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 4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理念资料 4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2 第二章 化工基础知识 14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危害 14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14 二、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14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特性 14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14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一五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6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6 二、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16 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17 第四节 油漆及其危险特性 17 —、油漆的组成与作用 一八 二、油漆的分类 19 三、油漆的危险特性 21 第三章 经营安全和管理 24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现状与特点 24 第二节 经营网点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25 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25 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25 三、经营单位管理的基本要求 25 第三节 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26 一、从业人员技术要求和经营条件 26 二、发证机构 27 三、办理条件 27 四、所需材料 28 五、办理程序 28 第四节 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28 一、储存场所的地理位置及建筑、设施要求 28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30 第五节 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36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开业条件 36 二、运输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37 三、搬运、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40 第六节 防火防爆安全 42 一、防火防爆基本原理与思路 42 二、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43 三、常用灭火器的安全使用 45 第四章 经营网点安全事故的现场急救 48 第一节 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 48 现场急救的基本原则 48 第二节 现场急救的方法 50 一、人工呼吸 51 二、心脏复苏 52 三、止血 52 四、创伤包扎 53 五、骨折的固定 53 六、伤员搬运 53 第五章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 54 第一节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 54 第二节 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 54 一、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 55 二、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 57 三、呼吸防护用品的维护 59 第六章 经营网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60 第一节 经营网点隐患排查与安全检查 60 一、经营网点的隐患排査 60 二、经营网点的安全检查 61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理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1983年5月一八日,国务院发布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87年3月26日,原国家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称为“八字方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2005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随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8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一次把这一方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正式确立。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的含义。发展是我党的第一要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理所当然。安全第一要说明的是安全与生产、效益及其他活动的关系,强调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突出抓好安全,始终不忘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经济活动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2、预防为主的含义。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从安全生产管理这门学科发展的历程看,我们经历了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含义是立足基层,建立起预教、预测、预报、预警等预防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本质安全为目标,实现事故的预先防范体制。 3、综合治理的含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且事故后带来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等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原则,预防为主是手段,综合治理是方法。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理念资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违章作业: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不听从指挥个人自作主张的冒险行为。 3、“三同时”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三无”岗位: 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 6、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7、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8、现场管理的“三清、四无、五不漏,规格化一条线”的要求中“三清、四无、五不漏”: 三清:厂区清洁、厂房清洁、设备清洁。 四无:无杂物、无油污、无黑烟、无乱倒垃圾。 五不漏:不漏水、不漏电、不漏风、不漏汽、不漏油。 9、“五化”管理: 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工作精细化、环境洁美化、言行文明化。 10、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原则: 企业组织或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1、 安全检查的“六查”: 查思想、查纪律、查领导、查隐患、查措施、查制度。 12、现场6S管理: 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一三、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要齐全可靠,做到“六有”: 坑有盖、轴有套、轮有罩、台有栏、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接零,受压容器必须有安全附件(全)。 14、夏季“六防”: 防汛、方中暑、防雷电、防食物中毒、防烫伤、防风。 一五、冬季“六防”: 防冻、防滑、防火、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风。 16、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7、安全色信息含义及颜色 安全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分别用红色、黄色、蓝色和绿色表示。 一八、安全电压: 6V、12V、24V、 36V、 42V。 19、工作场所空气中CO的含量: 不得超过30mg/m3即24PPm。 20、电焊机空载、工作电压: 电焊机空载电压一般为60-80伏左右,大于人体安全电压。以利于引弧,工作电压会在十几到二十多伏。 21、危险化学品具备的“一书一签”: 化学安全品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2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条件的影响。。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规定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3) 针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上,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依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针对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6) 针对法律责任,《劳动法》进行了以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8)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0)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一三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一三年12月7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该条例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1)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3)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4)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6)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7)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8)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化工基础知识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危害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活人造的。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性及腐蚀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1、燃爆危害 危险化学品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都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些物品在生产和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温度、压力的非常态条件,若管理不当、失去控制,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燃爆危害,极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后果严重。 2、健康危害 现已认定的化学致癌物质大约一五0余种。 毒物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工业生产中主为前两种。 有毒物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引起中毒。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 3、环境危害 化学污染物排放污染环境途径: (1)废水 废气 废渣 (2)生产、使用、运输、储存中的事故泄漏 (3)日常生活使用中的排放、废弃(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煤炭、装修等)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特性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 (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7)有毒品和腐蚀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一)爆炸品 1、爆炸性强 2、敏感度高 3、毒害性 (二)气体 1、可压缩性 2、热膨胀性 3、易燃易爆性 4、毒害、刺激、致敏、腐蚀、窒息性 (三)易燃液体 1、易挥发和扩散性 2、受热膨胀性 3、毒害性 4、带电性(输送摩擦带静电) (四)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1、易燃固体 易燃危险性 2、易自燃物质 自燃(空气接触自燃) 自热(空气接触自热)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与水作用自燃或放出易燃气体 (五)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物质 放出氧气(易燃) 与液体酸接触散发毒气 2、有机过氧化物 高温、摩擦分解有害、易燃气体 爆炸性分解 猛烈燃烧 腐蚀性 (六)有毒的和感染性物质 1、有毒物质 直接危险性 受热分解散发毒气 2、感染性物质 危险性 群体性 (七)放射性物质 1、放射性(α射线 β射线 γ射线 中子流) 2、毒性(22Na钠 27Co 90Sr锶) 3、易燃易爆性 (八)腐蚀品 1、灼伤 2、刺激 3、中毒(渗入 吸入) 4、某些受热分解毒气 5、对金属、纺织品损坏 6、某些遇水潮湿反应才具腐蚀性 (九)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上八类的同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包装、与经营安全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GB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 1、依法 2、经公安部门批准(仓库设置 储存数量) 3、露天堆放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断露天堆放 4、仓库必须配备专技人员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配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有明显的标志,两种及以上按最高等级危化品性能等级标志 6、存储方式为 隔离储存 隔开储存 分离储存 7、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化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烟火 二、GB一五603—1995储存要求规定: 1、专门地点,不得混存 2、分类分堆,留高间距 3、燃爆灭异,隔离储存 4、防水防热,室内降温 5、破损渗漏,立即处理 6、不稳易解,常查防患 7、引火操作,库内严禁 8、库内勿住,离库检查 二、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1、托运危品,提交证明 2、装卸人员,防护轻装 3、装前清扫,装后洗净 4、装运工具,安全可靠 5、专人押运,至少两人 6、车速距线,公交批遵 7、排气阻火,悬挂标志 8、易燃爆品,两节隔车 9、散装固体,防水爆热 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化学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料、形式、规格、方法和但见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节 油漆及其危险特性 涂料是一种呈流动状态或可液化固体粉末状态的物质,它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 涂覆于物体表面,经过物理或化学反应,能在物体表面形成一层连续、均匀的涂膜,由 于早期的主要成膜物质是植物油或天然树脂漆,所以常把涂料称作油漆。现在合成树脂 已大部分或全部取代了天然植物油或天然树脂漆,所以现在统称为涂料。但在具体的施 工过程中,人们仍会把“涂料”统称为“油漆”。 油漆工业的特点是产品应用广泛、品种繁多,油漆行业是加工工业性质的行业,也是知识密集型行业。 —、油漆的组成与作用 油漆的组成 油漆主要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及辅助成膜物质三种组成。 主要成膜物质 主要成膜物质是自身就能形成致密涂膜的物质,使油漆牢固附于被涂物表面。它主 要包括油脂和树脂两类,以油为主要成膜物质的油漆一般称为油性油漆;以树脂为主要 成膜物质的油漆一般称为树脂油漆。成膜物质是油漆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对涂膜的物 理、化学性质起着决定性作用,故又称之为基料。胶粘剂是组成油漆的基本物质,也是 主要成膜物质,它可以单独成膜,也可以胶粘颜料等共同成膜。 次要成膜物质 次要成膜物质是自身不能形成完整涂膜的物质,但能与主要成膜物质一起参与成 膜,赋予涂膜色彩或某种功能,增加油漆的品种,扩大油漆使用范围,也能改变涂膜的 物理力学性能。 颜料在油漆中是次要成膜物质,它是微细粉末状的有色物质,不溶于水和油,微溶 于有机溶剂,但能均匀地分散于水和油中,按其在油漆中作用,又分着色颜料、防镑颜 料、体质颜料三种;按其化学成分分为无机颜料和有机颜料。 辅助成膜物质 辅助成膜物质不是油漆成分中的主体,但却可以对油漆变成涂膜的过程产生某种影 响,或对涂膜的性能产生某些舖助作用。辅助成膜物质包括溶剂、稀释剂和助剂。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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