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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案例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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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官场的人,却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当地警方突然找到他。搜查了他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 第二天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40多人。   警方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秦中飞说:“这仅仅是填写的一首词牌,不针对任何人,也没任何政治目的。”(“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9月30日,公安局预审科及国安大队谢队长再一次对秦中飞进行审问。接下来的几天内,警察又到教委人事科办公室查封了秦的电脑,并搬到了公安局。(据南方都市报)   不由得想起了一个故事:   陕北时代,一位农民在天响惊雷时,曾愤怒的怒吼:为何不劈死毛泽东!当地官员闻讯,大惊大怒之下,立即捕之入狱,欲问重罪。好在毛泽东就是毛泽东,问清系农民负担过重而出此奇语的缘由后,无罪开释,并据坊间传由此才有了减租减息并发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陕甘宁边区军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拯救了边区军民,拯救了中国革命。 还想起了一条老人家的语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于是再看第二条消息:   10月24日,“彭水诗案”有了新进展,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昨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24日,秦中飞的代理律师李纲告诉记者,他刚刚收到的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4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据成都晚报) 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徐州作家袁成兰被她的顶头上司,徐州市文化局长吴敢起诉侵害名誉权案(1993年—1997年)。在一次全国性的戏剧评奖活动中,吴敢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法拉拢评审委员进行舞弊,使徐州的一位女演员获得了大奖。事发,有关评委受到处分,而吴敢安然无事。袁写文章予以抨击,内有指责吴敢“钻窟隆打洞弄到公款数十万元巨款完成因公行贿”等语。吴诉至法院。法院两审均判决袁的文章“没有证据证实”,侵权成立。而吴敢则以此向新闻媒介宣称自己的“清白”。袁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高级经提审认为,袁文虽然个别提法欠准确,但文章针对吴敢在评奖活动中种种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出发点是善意的、积极的,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敢的诉求。而吴敢不过易地为官。袁说:“我为了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的官司,受了27,796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撰回忆录《我当被告》,详述其事(1997)。袁历经曲折,仅获保首领以归,而写文章的初衷并未达到,故有“胜者犹败,败者犹胜”之说。 “黑客”缘何辱人名誉 ——袁成兰等作家记者诉吴敢案一审胜诉   摆放在记者案头的是厚厚的两本以纪实手法创作出版的著作,一本名曰《我当被告》,作者为袁成兰;一本书名为《世纪末的黑客》,作者为“康凯”。《黑客》一书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应之作,书中采用了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辞,来抨击袁成兰等作家记者,于是再度引发名誉权官司,使当初在全国掀起官司风暴、原本已平息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舞弊官司,再演续集,掀起新一轮诉讼烽火,袁成兰等5名作家记者,将“老冤家”吴敢及《黑客》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5月8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原告胜诉。那么《黑客》一书是如何出版并构成侵权的?吴敢又与此书有何瓜葛呢?   袁成兰胜诉  《我当被告》面世   说起这场官司,还要回到9年前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评选,当时隶属于徐州市文化局的江苏梆子剧团有幸晋京参赛,就在这场世人瞩目的评选中,该团一名年轻女演员捧得了来之不易的“梅花奖”杯。还未来得及召开庆功大会,很快就传出了该届“梅花奖”存在行贿评委的行为,而且予头直指时任徐州市文化局局长的吴敢。随后有关媒体就大篇幅地发表了相关披露性新闻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以至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   时任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同时又是作家的袁成兰,依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撰写了一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的杂文,用“朱元正”的笔名发表在当时的《上海法制报》上,文章单刀直入地抨击评选中的舞弊行为,真名真姓地提及吴敢行贿评委的情节。   不久吴敢查知上述那篇杂文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下属袁成兰。随后不久,吴敢以袁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属下袁成兰告上徐州市一家基层法院。上级告下属,且引发官司的又是一篇933字的杂文,再次引起全国众多媒体的关注。袁成兰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维持原判。面对终审判决,袁成兰依旧不服,于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7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终审判决吴敢败诉。   在袁成兰一审、二审败诉直到最终胜诉的漫长过程中,许多媒体记者尤其是一些杂文作家,纷纷站在袁成兰一边,发表了大量支持袁的报道和文章。袁成兰的官司历经1154天,最终胜诉,她用纪实的手法很快写出了《我当被告》一书,在这本书中袁成兰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下打官司的前后过程,其间不乏大篇幅地对两级法院判决不公、对吴敢的一系列表现等,进行抨击评判,对省高院及一些主持正义的媒体大加赞赏。对这本书的面世以及书中涉及的内容,吴敢并未立马作出反击,更没采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这本对他指名道姓进行尖锐评判的书。   吴敢反戈一击  《黑客》重燃战火2000   年初,一本《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的书面世,也很快传到袁成兰手中,该书一看就知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击之作。该书洋洋洒洒近20万言,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康凯”。该书除序一、序二及最后的跋一、跋二外,正文部分共分八个章节,分别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江苏梆子剧团在北京打响了”、“匿名信怪圈结出两粒酸果”、“舆论怪圈的虚妄大循环”、“九里山前古战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官司打进北京城”、“世纪末的黑客”。《黑客》一书公开出版发行后,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杂文界及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中乃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著名杂文家冯英子等杂文界名流相继在《杂文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对《黑客》一书进行鞭挞。去年6月初,著名杂文家乐秀良、姚北桦、著名作家凤章、南京日报社记者丁邦杰以及袁成兰5人,以《黑客》一书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参与该书创作出版的吴敢及该书作者张文艺、王作雨(化名康凯),为该书写跋的原吴敢律师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世纪末的黑客》,在全国性和江苏省的报刊上登启事,承认非法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5名原告诉称:吴敢诉袁成兰名誉侵权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终审判决吴敢败诉,但吴敢仍组织属下张文艺、王作雨等共同编撰《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化名“康凯”,在2000年年初出版,四处散发、出售。该书杜撰“袁成兰们”、“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用“袁成兰们”囊括原告,诽谤原告“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首领的集团”、“黑社会”、“制造谣言”、“袁成兰现象实质是一种社会破坏力粘连和集结”、“搅得徐州不得安宁”……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的行为侵犯了5名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非法出售书号,支持该书出版,不尽审查核实义务,对数原告的名誉也构成了侵权。被告朱心田作为一名律师,无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书中明显违背事实的行为熟视无睹,公然为该书作跋,给此书披上合法的外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权。   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侵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成兰因撰写《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涉及到被告吴敢而引发吴敢诉袁成兰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该案于1997年3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认定:袁成兰撰写的《随想》一文针对吴敢在“梅花奖”评比活动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尚不能构成侵权,驳回了吴敢的诉讼请求。   此后,被告张文艺与被告王作雨根据吴敢提供的材料以“康凯”之笔名,合著《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一书,并于1999年12月20日与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2000年1月该书由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发行量3000册。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在《世纪末的黑客》一书中,写道:“……再进一步讲,按照省高院法官的逻辑,袁成兰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处分,审判长能忍心将其定性为娼送去劳教吗”;“袁成兰是不是要把整个社会都涂黑了,才显得她自己是‘月亮’,是‘太阳’?”;“袁成兰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小民’,她是‘泼妇刁民’,是比官还‘官’的‘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袁成兰的名誉权,应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张文艺、王作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的共同侵犯,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被告之间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于5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原告胜诉的判决:责令被告赔偿袁成兰抚慰金10000元,并公开致歉。   大理  晓柳     《江南时报》 (2002年05月14日第三版)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徐良,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     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昌,男,29岁,上海《团的生活》记者。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上海文化艺术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以下简称“索价”)的文章,虽没有点我的名,但显然指的是我。因为老山英模中只有我一个人参加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索价”一文事实严重失实,许多报刊转载、评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工作和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请求《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立即停止侵害,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要求两被告赔偿。但是,因诉讼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聘请律师等费用计人民币3700元应予赔偿。     被告辩称:《上海文化艺术报》是在对社会上文化现象作透视分析的前提下发表“索价”一文的,文章的事实应由作者负责。即使“索价”一文的报道有失实之处,也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害徐良名誉权。     被告赵伟昌辩称:“索价”一文的内容是在青少年研讨会上听到的,是对不同意见的如实记叙。作者对该“新闻”的事实不需调查核实。因为作者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不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7年10月下旬,《上海青年报》社举办“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邀请原告徐良参加演出。因该文艺晚会系营利性质,派人与徐良商谈演出事宜时,说明可给演员一定报酬。徐良表示,给多少都无所谓,你们看着办。当时双方都未明确约定演出报酬数额。徐良参加演出后,《上海青年报》社自行决定给付了徐良演出的报酬。不久,上海《团的生活》记者赵伟昌在有关单位举办的青少年问题研讨会上,听到有关徐良来沪演出要价问题的发言后,撰写了《索价》一文,投给《上海文化艺术报》。《上海文化艺术报》在编稿时,预料该文发表后会给徐良的名誉带来侵害,但未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仅将文章题目中的徐良姓名删掉,将“索取”改成“索价”,把文中徐良改为“老山英模”,于1987年12月18日在该报“文化透视”栏目中公开发表。文章称:“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1分也不行。尽管报社同志一再解释,鉴于经费等各种因素酌情付给报酬,他始终没有改口。”文章发表后,多家报刊相继转载,并发表评论文章,致使该文广为流传;徐良因此受到多方指责。为此,徐良曾委托律师与《上海文化艺术报》进行磋商未果。 法院审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赵伟昌对无事实依据的传闻,不作调查核实,撰文给《上海文化艺术报》。被告对“索价”一文编稿时,已预料该文的发表会对徐良名誉带来侵害,对事实不经核实,在隐去原告姓名后予以发表,在社会上扩大了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二被告否认其侵权行为理由不足。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对因诉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应予支持。根据二被告的侵权事实,赵伟昌应承担一定责任,《上海文化艺术报》应承担主要责任。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告不要求赔偿,应予准许。     据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10日判决:一、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对徐良名誉权应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上海市市级日报上登报为徐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费用由《上海文化艺术报》负担百分之七十,赵伟昌负担百分之三十。二、《上海文化艺术报》赔偿徐良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二千五百九十元;赵伟昌赔偿徐良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元。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不服第一审判决,以原答辩理由分别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伟昌撰写“索价”一文时,对被上诉人“开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的传闻,不调查核实,致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客观上诋毁、贬低了徐良的人格,造成了不良后果,已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上诉人《上海文化艺术报》明知发表“索价”一文会对徐良名誉带来侵害,未认真审查核实,即发表严重失实的文章,贬低了徐良的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指责,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后果的作用,其行为不仅仅是工作失误,而且主观上亦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11号批复关于报刊社对要求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精神,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对徐良因名誉权受到侵害引起诉讼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差旅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酌情赔偿。原审认定的数额,有些偏高,超标准部分一般不应列入赔偿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变更第二项。     二、上诉人《上海文化艺术报》赔偿被上诉人徐良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上诉人赵伟昌赔偿人民币七百八十元。 海灯法师 海灯法师(1902~1989)   海灯法师俗家姓范,名无病,四川省江油县人,公元一九○二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出生。海灯五岁丧母,七岁随舅父习武,十二岁因父亲被当地恶霸打死,立志为父报仇。后来在江油县某寺院出家,法名海灯。【注】他因为父报仇心切,到处访求名师,苦练武功。大约在一九三○年前后,有两位少林寺护寺高手的和尚,因祖庭被军阀所毁,云游到了四川,海灯遂拜二位和尚为师,学习少林武功。在二位少林武僧的苦心教导下,海灯学得不少的少林工夫。据说他每天凌晨三时闻鸡起舞,勤学苦练,终于练成了四大绝技:一、面壁坐禅:传说他一九四七年到了少林寺,在当年达摩祖师面壁洞坐禅,入定七天七夜,轰动一时。二、二指禅功:就是用二指撑地,翻身倒立可达二分钟。三、童子柔功:须从少年学起,终年不辍,终生不娶,才能练得全身可柔软如棉,能头套进腰鼓桶,运用软功,利索落地。也可全身硬于铁。 四、梅花椿拳:脚踏梅花椿,步法稳健,分寸不乱,才能在十一根高约三尺左右的梅花木椿上如履平地,表演梅花拳法。开始练低椿,再逐步提高。   他一九四七年曾到登封少林寺,挂单住云水堂,住了一段时间而去。后来于一九五三年、六四年,曾两次在少林寺挂单暂住。他最后一次到少林寺,是一九八二年。事缘当时少林寺的当家和尚释行正,送几个学僧到四川读佛学院,途经海灯的家乡江油市。他与海灯是旧识故友重逢,互叙友情,海灯称将再到少林参访,行正表示欢迎。他回到河南后,未久海灯带了六名弟子,到少林挂单住下来,翌年(一九八三年),就发生了记者采访、称海灯为少林寺‘方丈’的新闻。到底是他自称为少林寺方丈,还是新闻记者给他加的头衔,就无从考查了。后来又有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为他摄制记录片,展现了他的四大绝技。“北京晚报”也在一九八三年连载“海灯法师传”的长篇小说,使海灯成为媒体的焦点。   因为海灯以少林寺“方丈”的名义大出风头,使身为当家师的行正和尚(他于一九八六年十月,正式晋任为少林寺方丈)大为不悦,就迁了海灯师徒七人的单(迁单),就是对他们下了“逐客令”。既然主人不留客,海灯也就带著六名弟子离开了少林寺。   海灯师徒离寺后,少林寺的人也就不再过问此事。但是登封县的县委宣传部,认为外来的和尚冒充少林寺住持,报纸上也为他大肆宣传,此事不能不予以澄清。于是,由县委宣传部的一位甄秉浩先生执笔,写了一份详尽的上诉材料,声明海灯法师并不是少林寺的方丈。他找到先前替海灯宣传的〈河南日报〉、〈郑州晚报〉等报社,要求报社予以刊登。报社不愿刊登他们更正声明(以免暴露其报道失实)。那位甄先生仍不甘心,他把这份上诉材料托请一位有关的韩树英同志,转到中国佛教协会的负责人赵朴初会长那里,这已是一九八五年的事了。后来得到赵朴初会长的回信,信上说:   韩树英同志:     来信奉悉。海灯法师是中国佛教协会的理事,会武功。几年来,许多报纸对他的宣传报导,甚至电影制片厂为他拍摄专题影片,做得过度。不仅少林寺方丈问题,还有其他的事,也不免失貌。但事情已经过去。现在甄秉浩同志写稿澄清,有些不够及时,似在报纸刊物上再有这类报导时,以读者来信的方式,针对发表为好。以上意见,供参考。   即致敬礼   赵朴初一九八五、十二、十六   海灯师徒离开少林寺回到四川后,他在江油设了一所“江油市海灯法师武术馆”,由于他的名气很大,一般学武者趋之若鹜。一九八七年,四川电视台为他拍摄了二十集的“海灯法师”连续剧,记录了他的传奇事迹。在电视台播出后,更使他声名远播,中外皆知。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他随著中国电影代表团到美国纽约访问,使当地华人社会掀起了一阵“少林旋风”。他在新声戏院登台献技,他的弟子范应莲轻松击败一个身高一米八五、体重一百六十英磅的美国青年拳手维克特。   海灯法师曾撰写过一本《少林气功精要》,全书约四万余字,出版后受到广大武术爱好者的欢迎。他不仅武功高超,于佛学也颇有造诣,五十年代,曾在上海佛教青年会宣讲《金刚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晚年曾任中国佛教协会理事,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江油市海灯法师武术馆馆长,观雾山极乐寺住持。海灯和尚能还能作诗,后来收集了平生诗作二百二十多首,辑成《少林云水诗集》,由巴蜀诗社出版。他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在成都圆寂,终年八十六岁。   海灯和尚少林寺方丈的头衔是假的,但他的武功确有过人之处。 -------- 1989年,敬永祥分别在《报告文学》杂志和《金岛》杂志上发表了长篇报告文学《“海灯现象”——八十年代的一场造神运动》和《海灯法师神话的破灭》,全国数十家媒体转载。海灯法师弟子[[范应莲]]在1989年8月把敬永祥告上了法庭,“诽谤原告(范应莲)和海灯法师人格,故意侵害名誉。”1991年一审法院判决,海灯法师出生于1902年8月,去世于1989年1月,有户口档案为据,不存在海灯法师在不同场合把年龄越说越大的问题;海灯法师作为出家人士,终身从事宗教职业,先后担任多处寺庙方丈、住持,在其任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佛教协会理事等职时,有关部门对其身世、经历作过大量调查,因此,海灯并非无工作、无档案,身世都是自己说了算;海灯法师在全国出名后,生活仍很俭朴,信徒所寄赠的供奉大都由他捐赠给当地修建寺庙、街道,改善僧众生活。海灯法师去世后,经有关部门清理,没有贵重遗物。敬永祥文章称海灯法师为“巨富”无依据。 敬永祥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终审判决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法师和范应莲名誉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非专业性报纸上和四川省级非专业性报上,为海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80年代,有关海灯法师种种神话般的传言席卷全国并成为一个热点。之后,这个热点在中国愈演愈烈并成为无数电影、电视、报纸等传媒关注的焦点。之后,「海灯神话」被塑造了出来——「一指禅,二指禅,童子功,铁布衫,少林活佛,少林真传」。这些都是经历过这场热点的人们耳熟能详的。      海灯喜用照相方式自吹自擂,背景经常是锦旗,有些是他自己[献]给自己的。        虽然自那时起,就有人对「海灯神话」提出质疑,甚至有人因此打了近10年的官司。但是此后,「海灯神话」依旧在无数人的心中占了一席之地,海灯也成为许多人心中的偶像甚至神话的主角。   那么,有关海灯的种种传言到底是真是假?对此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于今年3月开始了有关的采访。其中包括海灯故乡--四川江油市重华镇的居民,海灯生前弟子、好友、少林寺住持等多位相关人士。                      当地居民仍视海灯为偶像   据介绍,海灯俗名范无病。出生时家境贫寒,少年时的海灯拜其舅父为师并随其习武多年。青年时代的海灯离家至成都削发为僧。60年代,他回到老家并在重华镇开了一间武馆以教武为生。   重华镇是四川山区一个普通的小镇。镇上的火炮街是海灯生前生活的地方,当地的居民至今仍对海灯留有深刻的印象。据当地的一位居民介绍,海灯在重华一带的知名度很高,而且他们还将海灯视为心中的偶像,「海灯很有名,而且他是我们心目中武术高超的偶像,我们本地人都很佩服他。」至于佩服海灯的原因,居民们介绍说:「我们佩服他的功夫,而且他为人处事也很好。」 据了解,海灯在重华镇教武期间吸引了不少附近爱好武艺的年轻人。那时的海灯过着平淡的生活。                            海灯因为「少林热」而成名   1979年,在一部名为《四川奇趣录》的电影纪录片中海灯应邀表演了「二指禅」功并因此声名大噪。80年代李连杰主演的《少林寺》轰动全国。少林功夫也因此受到全国的关注。之后,海灯徒弟肖定沛的一篇新闻报道将海灯与少林功夫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也正是因此海灯才得以在全国真正扬名。 这篇文章称海灯乃是正宗的少林武功,「海灯的师傅是一位名叫汝峰尚人的少林和尚,而且海灯的武功也是这位汝峰尚人所授」。从此,各路媒体便将海灯的武功冠以「少林绝技」的帽子,海灯也因此与少林结下了不解之缘。   之后,海灯以少林和尚的身份出席各种社会活动。此时海灯身价倍增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海灯在媒体上的身份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从最初的少林和尚到后来的少林住持再到神话了的少林活佛。然而这不但没有引起人们的任何怀疑,而且1985年海灯还被推荐为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 通过这一系列爆炸似的宣传之后,海灯一下子成了中国反帝反封建的典范,甚至成了人们心目中除暴安良、抗击倭寇的英雄。                    终于有人对海灯提出了质疑      1983年,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在少林寺拍摄少林与海灯,图为海灯法师的[一指禅]。     正在此番炒作愈演愈烈之时,终于有人对海灯现象提出了质疑。质疑者敬永祥是《四川日报》的一名记者。1988年,他对海灯法师的种种宣传提出了异议。这也是中国第一位公开质疑海灯的人。   敬永祥认为有关海灯法师的报道太过失实,在接受采访时敬永祥说:「这些宣传太过分了,和我采访时目睹的现状完全不一样。这些宣传中有百分之九十都严重失实。」并表示,「《四川奇趣录》中海灯表演的二指禅是假的。而且汝峰尚人也不是少林弟子。」 记者找到当年《四川奇趣录》的摄影师李震寰。李震寰承认了当时海灯在拍摄二指禅时的确做了手脚,「1979年在拍摄这部片子的时候,海灯法师实际上身体已经不行了--他脑血管硬化,连走路都得有人搀扶。而且手脚抖得也很厉害。所以拍时便用了一根绳子吊住了他的脚,这样他手指上其实已经不用什么力了。」   虽然由此并不能表明海灯并不会二指禅功夫,但至少证明了在此片中海灯向世人表演的二指禅乃是造假之作。那么有关海灯少林真传的说法又是真是假呢?对此,记者找到了少林寺第30代住持--现年78岁高龄的释素喜高僧。   释住持否认了海灯的师傅汝峰尚人是少林弟子:「少林寺根本没有出现过汝峰这么一个人,」并解释说,「少林和尚的辈分都是有严格排序的,汝字属第67辈,但目前为止少林和尚的辈分才延续到第34辈。如果汝峰出现的话也应该是300年后的事情。」                                    同门师兄弟两种不同的答案   在对海灯提出质疑后不久,海灯的徒弟范应莲以名誉侵权将敬永祥告上了法庭。并且双方展开了长达10年的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海灯在《四川奇趣录》中表演的二指禅到底是真是假。   虽然这点摄影师李震寰给予了证实,但是范应莲却一再声称二指禅乃是他亲眼所见。那么,海灯其他的徒弟们对此怎么看呢?   周传鑫,1970年拜海灯为师,是公认的海灯高徒。在接受采访时周传鑫说:「当时拍《四川奇趣录》时我在现场,由于师傅(海灯)年事已高而且又有病,所以当时二指禅他根本做不了。后来便采取了一个辅助的做法--用绳子吊住他的脚将力量分散开去。」并表示,「如果没有绳子他肯定做不了。」                           武术专家如此评价海灯武功   邹德发是四川知名的武术家,他亲眼见过海灯表演二指禅。邹德发说:「1962年,我亲眼见过海灯的二指禅表演。那时正值壮年的海灯在表演二指禅时也只能是侧卧身体用二指着地。根本没有《四川奇趣录》中二指禅身体悬空的难度。当时我还很年轻,见海灯表演我们也跟着学。想不到我的一个朋友也能做。」   邹德发还表示,练武之人只要手臂有力基本上都能做出二指禅来。并解释道:「二指禅只是一种练功的方法,并没有什么实用的价值。」 2007.8.20 22:35 作者:李广三 收藏 | 一九八三年,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在少林寺拍摄少林与海灯,图为海灯表演“一指禅”。   编者按:前些年,有人曾迷信气功,相信“神奇的特异功能”,相信“广州发功北京治病”……一些江湖骗子利用人们的轻信,以拙劣的“魔术表演”沽名钓誉。继一个个冒牌气功大师之后,又出了医术骗子胡万林、商场骗子牟其中,直至邪教骗子李洪志。谎言撒得越来越大,牛皮吹得越来越玄。江湖骗子们以经过包装的“现代迷信”行骗,更有一些媒体为其造势,一时骗了不少人。“假做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骗子们尽管可以得逞于一时,但其“伪科学”的本质是一样的,真相终究会暴露,受骗的群众最终会醒悟,骗子也绝对不会有好下场。在我国不仅有一大批像何祚庥、司马南那样勇于反“伪科学”的斗士,广大群众的眼睛也越来越明亮,骗子的行骗伎俩也逐渐被人们识破。本版今天登载揭露“海灯法师”真面目的文章,剖析这一神话是如何制造的,以增强防止上当受骗的免疫力。   提起“海灯法师”,许多读者不会陌生。海灯曾经自称是“少林正宗第三十二代传人”、“少林住持”,“少林寺武术教授”。说到武术,海灯法师的“首席大弟子”范应莲在《恩师》中写到“海灯法师擅长‘童子功’、‘一指禅、二指名功’、‘梅花桩’和‘铁步衫’四大绝技”。说到气功,海灯法师说自己少年时得到高人指点,学会“达摩气功”、“少林气功”、“六通气功”,海灯为此还专著了一本《气功精要》,说,防身“能运成一口大气击人于百步之外,健体能练成‘放癌功’、‘长寿功’。”   神话开始于50年代,到80年代越来越离奇。各种报道、电影、电视剧争相哄抬海灯,海灯法师成了曾经反帝反封建、除暴安良、抗击倭寇和美帝国主义的英雄。善男信女们开始对海灯法师顶礼膜拜,四川江油县在海灯生前就为他建造了“海灯法师武馆”,武馆占地24亩,建筑面积达4212平方米,就像一座小的紫禁城。1989年1月10日海灯去世,他的骨灰被送进全国许多庙宇安放。从80年代初一直到现在,很多人仍把海灯当作一个神来供奉。   1988年12月14日,《四川日报》的记者敬永祥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发表了自己对海灯的不同看法。同年12月25日,文章刊登在发行面较广的《内参选编》上,题为《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提出不同看法》,有将海灯法师拉下神坛的势头。1989年8月,敬永祥又在北京的《报告文学》杂志和海南的《金岛》杂志上发表了长篇报告文学《“海灯现象”————八十年代的一场造神运动》,全国数十家媒体转载,舆论哗然。   但是海灯法师云游四方、弟子数千,他们岂能容人随便撼动“神”的尊严,他们说这是“谤佛”,把敬永祥告上了法庭,让敬永祥缠上了一场长达十年的马拉松官司。官司是海内外都引起震惊的“海灯案”。全称叫“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及本人名誉权案”。   历时十年的官司敬永祥最终败诉,但是官司的胜败真的能说明海灯是清白的?   就在这十年里,本来与敬永祥素不相识的湖南省作协副主席、专业作家张扬,挺身而出,将敬永祥提供的证据和材料,整理成一本长达70万字的《海灯神话》,1998年4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公开出版。但因文章堆砌了大量的证据,显得太长,以致发行情况并不是很好。中科院的何祚庥院士建议是不是浓缩一下,写一本精要的“普及本”,让群众都知道海灯的真面目。   历经波折,这本书终于在春节时期问世,书名叫《谎言重复一千遍》,作者的意图是要将海灯的假面具撕得粉碎。   披露海灯真相履行记者责任   1月30日晚,我们拨通了远在成都的《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的电话。虽然1998年8月17日四川省高院就已经终审判决敬永祥败诉,1999年4月8日,成都中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敬永祥断然拒绝执行。   一方面,敬永祥官司败诉,海灯头上的光环似乎依然耀眼;但另一方面,2000年11月28日,敬永祥却在北京被授予第二届“反伪科学突出贡献奖”。   笔者:“海灯案”源于你1989年那篇披露有关海灯真相的《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以及后来的那篇长达数万字的《“海灯现象”》,但是据我所知最早为海灯法师说话的,你也是其中之一,1982年11月27日,你和萧定沛联名在《四川日报》上发表了短文《海灯法师话“少林”》,全文900多字,是一篇褒扬海灯法师的文章,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敬永祥:1982年的时候,我是《四川日报》群工部的副主任。那时的宣传政策是贯彻“三中全会”平反冤假错案的祥和气氛。我和萧定沛也听说四川江油有个叫“海灯”的和尚,认为去采访一下是个不错的选题。当时就去采访了海灯。不过主要谈的是少林武术,后来在文章里也是如此。虽然里面确实也有一些内容是失实的,例如关于海灯是“著名少林派武术家”、“少林寺武术教师”等等,但是这些也都是海灯所说的,我们也糊里糊涂地相信了。   笔者:那后来是什么时候开始不相信了呢?为什么不相信了?   敬永祥:自从那篇报道之后,海灯的身份就越吹越大,简直有些神乎其神。没过多久,他竟然成了“少林寺的住持”、“少林正宗的武术大师”、“少林第三十二代传人”、“少林活佛”、“少林法老”。当然这里面很大程度上有媒体炒作的缘故,使得很多人都开始对他盲目崇拜。之后我就准备写内参给新华社,要党内有关人士充分重视“海灯现象”。既然事因我的那篇报道而起,那作为一名党报记者,我认为我有责任澄清这件事。子虚乌有的“少林方丈”和“二指禅”   敬永祥告诉记者,“海灯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海灯是不是少林寺的方丈”以及“海灯究竟会不会二指禅”。   海灯竟然得到了600多年前已经圆寂的和尚的亲手真传   海灯1989年1月10日“圆寂”。成都殡仪馆举行的“海灯法师追悼会”,许多机关团体和各方面人士送来花圈、发来唁电。但是所有的花圈和唁电中惟缺“少林寺”的。   海灯和范应莲都曾经称“1928年少林寺第三次遭火焚时,少林武术教授汝峰上人奉当时少林寺方丈妙兴之命,到四川成都收海灯为徒,传授真功,将他定为少林寺的第三十二代传人,后来还受过‘云禅老人’、‘汝岩上人’的指点,……1946年,海灯受少林寺住持德意聘请任少林寺武术教授。……1982年11月18日,少林当家行正和尚带着徒弟亲自来请海灯,希望把‘少林正宗在中国恢复起来’……然后海灯就在少林主持事务,在方丈室出入,开始了‘第三十二代方丈”的生活。”   但是,事实又是如何呢?   ———少林寺高僧德禅指出:“按照少林寺的谱系,‘汝’字辈属67辈,目前谱系才延续到34辈‘延’字辈,‘汝’字辈的和尚要三百年后才会出现,可以肯定的是少林寺至今也没有过‘汝峰’其人。”河南省登封县县志办公室1985年11月编印的《少林寺志》是研究少林寺的权威材料,上面记载了少林宗派的世谱之碑,排列了七十个字,现在少林寺德禅法师是“德”字辈,排在第三十一个字,行正法师的“行”字辈排在第三十二个字。   ————德禅还在病榻上向律师提供了证词,说,“我七岁到少林出家,70多年来没有离开过寺院,1946年海灯到少林寺来‘挂单’,请我的师爷贞俊法师纠正拳脚,贞俊法师认为海灯有江湖气,就没有给他指点,不久,海灯就走了。当时德意还不是大师,是少林寺一般的执事和尚,不是当家和尚,从来就没有聘请海灯担任过武术教授,聘书上盖的五个章中,四个大方章是少林寺从来不曾有过的,另外一个刻着‘九华玉印’的法印,是海灯1966年冬第三次到少林寺时,从眼睛早已瞎了的行正法师手中接过,说要开‘路引’,然后在空白的纸上,连盖了几个。”1988年12月12日,少林寺当家和尚永信向记者出示了两枚少林寺的印鉴,这两枚印鉴是从民国时期一直用到今天,再无他印。   ———按方丈来算,朝廷钦命第二十八代大和尚曹洞正宗(即海宽禅师)为方丈,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六月方丈圆寂,此后已有300多年没有方丈和尚了。1986年中国佛教协会批准了行正大师出任第二十九代“方丈”,德禅大师任“名誉方丈”,结束了300年多的空白的历史。在此之间何来的什么方丈之说,何来海灯为第三十二代传人之说。   ————德禅说,“被任用为少林寺方丈和尚的人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德高望重;二是精通三经;三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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