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截止2005年12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共36件,其中专业执法依据22件,包括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1件,部门规章16件,省政府规章2件;共同执法依据14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三类,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45项,其它行政行为1项。现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责汇编成册,供内部学习、执行使用,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进行监督。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22件)
1、行政法规(3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
国务院
1993.10.5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28号令
国务院
1997.9.1
3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95号令
国务院
2000.11.5
2、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9.28
3、部门规章(16件)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
广电部
1990.11.2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1号令
广电部
1994.2.3
3
电视剧管理规定2号令
广电总局
2000.6.15
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13号令
广电总局
2002.4.30
5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14号令
广电总局
2002.9.25
6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17号令
广电总局
2004.1.1
7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5号令
广电总局
2004.8.1
8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32号令
广电总局
2004.8.10
9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33号令
广电总局
2004.8.10
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34号令
广电总局
2004.8.20
11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35号令
广电总局
2004.8.10
12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
广电总局
2004.9.10
13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37号令
广电总局
2004.9.20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
广电总局
2004.10.11
15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42号令
广电总局
2004.10.23
16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45号令
广电总局
2004.12.15
4、地方政府规章(2件)
序号
地方政府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修正)
省政府
1997.12.2
2
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修正)
省政府
1997.12.4
三、行政执法共同依据目录(14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人大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
与备案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山西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山西省政府
2005.9.1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山西省政府
2005.9.1
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晋城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能:
晋城市广播电视局是市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2、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全市广播电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并依法监督执行;负责维护管理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接收设施,依法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3、制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覆盖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4、负责审批、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审批、申报县以下广播电视机构和企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的审批、申报、发放、吊销事宜。
5、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科研工作。
6、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贯彻国家广播电视专用网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网络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7、领导晋城人民广播电台、晋城电视台、晋城电视转播台、伊侯山微波站、晋城市广播电视传输中心、晋城市广电广告传播中心、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供应站等直属企、事业单位。
8、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泽州县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能: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是县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2、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全县广播电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并依法监督执行;负责维护管理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接收设施,依法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3、制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覆盖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4、负责申报县级以下(含县级)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申报县以下广播电视机构和企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本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的初审、申报事宜。
5、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科研工作。
6、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县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贯彻国家广播电视专用网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县网络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7、领导泽州广播电台、电视台,并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8、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局领导及职能科室执法职权
(一)局长
1、对全局机关和全县广电系统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局机关、电视台、电台工作负主要责任;
2、 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
3、 做好市广电局下达的行业业务工作;
4、 指导各乡镇的广播电视行业业务工作;
5、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发展广播电视、网络事业;
6、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做好县委、县政府的舆论喉舌;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分管宣传副局长
对本局宣传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分管全局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2、分管全局广播电视宣传协调工作;
3、熟知党的宣传纪律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查研究,宏观指导宣传业务;
4、监督完成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纪律的执行。
(三)分管社会管理副局长
对本局机关社会管理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分管全局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对全县的广播电视实行行业管理;
2、分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
3、分管普法教育与综合治理工作;
4、分管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整合工作。
(四)分管事业技术副局长
对本局机关事业技术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l、制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2、负责广播电视无线频率、频道和微波信道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建设;
3、 统一技术设施、设备管理;
4、 贯彻技术标准,落实技术政策;
(五)社会管理股
1、主要执法职责
负责广播电视社会行业管理工作;承办申请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立和撤销工作,对本县内播出机构和境内、外卫星电视接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社会行业依法进行行政执法。
2、主要执法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修正)》、《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修正)》、《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3、法定职权范围
①、组织初审、申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②、组织进行初审、审核视频点播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等活动;
③、组织对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许可的初审审核。
4、法定义务内容
①、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有关法规、条例
②、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
5、执法目标和要求
①、认真贯彻落实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
②、负责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许可初审报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③、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6、社会管理股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股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①、本股起草的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②、本股起草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③、广播电视台、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节目的管理;
④、本股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股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负责行政审批、初审、申报、年检工作;
⑦、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其它岗位的执法职责
①、承办或参与起草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规划;
②、承办草拟本股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③、受理本股业务范围内许可事项;
④、承办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政执法机构的责任
1、给予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七)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调离执法岗位;
4、取消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12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初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3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5条。
2接受境内传送的电视节目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电部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6条。
3、 接收境外传送的电视节目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电部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
4、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2号令《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5、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6、7条。
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309项。
7、设立、终止、变更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1、13、1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37号令)第8条。
8、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28号令)第22、23条。
9、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初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条。
10、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初审。国务院第412号令
11、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初审。国务院第412号令。
12、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行政处罚(45项)
1、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违法行为: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节目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违法行为:(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 违法行为:危害广播电台、诒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8、违法行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9、违法行为: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0、违法行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1、违法行为:违反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违法行为: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3、 违法行为: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不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未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并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4、违法行为: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处罚种类: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处罚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5、违法行为: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6、违法行为: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个人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7、违法行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8、违法行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9、违法行为:(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违法行为:(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1、违法行为:(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2、违法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随意插播广告;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违反规定播放酒类广告;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23、违法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处罚种类: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4、违法行为: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5、违法行为: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6、违法行为: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7、违法行为: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8、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9、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0、违法行为: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1、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2、违法行为: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3、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4、违法行为:(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5、违法行为:(一)、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放机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 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处罚种类: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五条
36、违法行为:(一) 、拆除、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地锚或其它标志物的;(二)、擅自在地下电缆线路埋设标志周围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种植树木、打井、堆放垃圾和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液体的;(三)、移动、损坏架空、地埋传送线路或其它标志物的;(四)、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杆、监测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的;(五)、在架空传送线路的电杆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六)、私自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拆除、安装、附挂喇叭、音箱、音柱或其它收听、放音设备的;(七)、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的;(八)、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设置金属构件,影响台、站工作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六条
37、违法行为:(一)、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和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电力磁场强辐射设施、施放磁场干扰,导致发射机信噪比下降的; (二)、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超过八十分贝的强噪音设施的;(三)、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威胁台、站安全的;(四)、在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通路上建筑施工、栽植树木或设置其它障碍的;(五)、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广播电视台、站供电、供水或通讯设施,破坏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道路的;(六)、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五百米内开山炸石或采矿的。
处罚种类: 警告,处以责任者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七条
38、违法行为:损坏乡(镇)、村有线广播线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八条
39、违法行为:损坏县至乡(镇)的有线广播干线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八条
40、违法行为: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馈线两侧各三米;无向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定向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九条
41、违法行为: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种植成林树木、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影响台、站播出效果
处罚种类: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十条
42、违法行为:农作物或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包括有线广播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五
处罚种类:剪除
处罚依据:《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第十条
43、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设置有线电视的;(二)未经批准承揽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三)未经批准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其它天线设施接收和传输国外电视节目的;(四)有线电视系统未经测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五)、通过有线电视播放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节目;播放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其它明令查禁的录像片。
处罚种类: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4、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
处罚种类:责令播出单位立即停止播出,并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45、违法行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发生政治性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其暂停该栏目,进行整改
处罚依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三)其它行政执法行为(非许可审批项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文件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3条、第4条、第5条。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以及《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广播电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实施行政行为,内强人员素质,外树广电形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为己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目标量化考核为前提,以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为重点,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为核心,分解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考核奖惩,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评议考评原则
l、公开考评。凡在考评中涉及的内容、考试和结果,一律予以公开,实行阳光考评,接受群众监督。
2、公正考评。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许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3、综合考评。局行政执法领导组要把行政执法考评统一纳入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中,对执法科室和人员进行考评打分。
4、重点考评。要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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