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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
内容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 20 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
式,仅经历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
讼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辩诉交易。而我国司法改革客观要
求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同时可以分步建立适
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规范化与制度化。
同时因为特定的文化背景应注意在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确定辩
诉交易的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域外借鉴 辩诉交易 思考
2002 年 4 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
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孟广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牡丹江铁路检
察院认为,因其它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何人
所致。证据不足,且收集证据有困难,但因孟广虎的行为是造成被害
人重伤的主要原因。所以检察院同意起诉。此案辩诉双方存在严重分
歧,本着司法效率原则,辩护人征得孟广虎同意与检察机关交易:辩
方同意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从轻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并进行确认,此案
开庭仅用了 25 分钟就审结了,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对"辩诉交易"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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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关注和广泛争议。
辩诉交易制度是 20 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 近
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
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刑说三种观点。一、肯定说。辩诉交易的实
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
见,有利于实行司法公正,同时是解决我国司法界存在的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二、否定说。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
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
的环境,不符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现今的执法环境下,司法腐败
现象存在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而"辩诉交易"则更容易滋生腐败,
将来"辩诉交易"可能演变为权钱交易。三、缓刑说。现在对"辩诉
交易"的研究成果还不成熟,还需要通过时间去研究探讨。在时机成
熟、条件具备时效果会更好。
在刑事犯罪不断增加,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诉讼背
景之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
不违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
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有
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
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建立使用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
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做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
的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协调发展。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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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法制
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 "辩诉交易是指
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
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
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从理论和实践应由两个方面考察,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院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
进行) 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 。
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是做出有罪答辩,
即承认有罪。第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做
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
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
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
律师后果是,律师不进入正式的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进行确认
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诉讼程序中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
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 19 世纪末期的
美国。随着 19 世纪公司时代的到来,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频繁流
动的人口,迅速扩展的城市,使美国的犯罪率于本世纪末期出现了惊
人的增长。刑事案件的积压和司法程序的拖延日益成为美国面临的一
大难题。作为要反映经济发展中社会需要的法律,从哪里寻找这一问
题的方案呢?契约法作为本世纪司法发展的核心,其巨大的影响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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