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 (以下简称示范县)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县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 证评估数据真实可靠、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公 正。 第三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县评估 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县发展政策环境、灌排工程 体系建设、农业用水管理、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信息化 建设、创新和示范效应等 6 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发展政策环境。采用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编制 及审批、制定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制定高效节水灌溉发展 1政策措施 3 项
2、指标评估鼓励、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的政策 环境。 (二)灌排工程体系建设。采用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农 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 项指标评估高效节水灌溉整体发展 水平。 (三)农业用水管理。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 设施配套、主要作物灌溉制度 4 项指标评估农业水资源整体 利用水平。 (四)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采用产权制度改革、基 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3 项指标评估高效 节水灌溉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整体水平。 (五)信息化建设。采用建立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1 项指标评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管理信息化应用程度。 (六)创新和示范效应。采用管理创新和示范推广 2 项 指标评价高效节水
3、灌溉的示范带动作用。 评估指标共 15 项,另设置 1 项加分项,共 16 项指标。 2其中,1-5 项为一票否决项,必须全部达到要求。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五条 评估基础数据或材料按以下优先顺序获取: (一)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数据; (二)水利部门发布的水利统计数据; (三)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县(县级市、市 辖区、旗,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通过测试、 实验、整理、分析等手段获取所需的基础数据或材料。 第六条 根据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赋分表计 算各评估指标实际得分,综合得分为各评估指标得分之和。 第七条 评估赋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为:综合得分 在 75 分以上(
4、含) ,且 1-5 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得分 合格的县,经评估程序确认后,授予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 范县称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数据的获 取、整理、核实,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开展自评: 3(一)编制了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并通过县人民政 府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制定了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 (三)制定了鼓励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北方地区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 20 万亩且 占灌溉面积的比例在 50%以上; 南方地区全县高效节水灌溉 面积大于 10 万亩且占灌溉面积的比例在 30%以上; (五)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0
5、以上。 自评合格且得分达到 75 分以上后,对照申报大纲编制 申报材料,经地(市、盟、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省直管县除外) ,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须 由县人民政府报送。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赋分,并将初审合格的县申报材料、初审 意见、赋分表和推荐名单以正式文函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 司。 4第十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推 荐报送的县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前应制定详细的考察 工作方案,并至少提前 10 天将考察要求通知有关省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县人
6、民政府,考察时间根据考察内容确定。有 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并为第三方机构顺利开展评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以正式 文函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会同有关单位 组成复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水利部网站上公 示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水利部将及时公开发布 最终评估结果,对示范县进行命名和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 5任,应严格要求有关部门科学获取相关指标数据和材料,严 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申报材料真实性 负审核责任,
7、应明确数据、材料审核责任人,制定完善审核 措施,发现数据或材料弄虚作假应予退回。 第十四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 督管理,对虚报数据、材料的县,以及审核不力、把关不严 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三方机构予以撤 换,并且 5 年内不得承担此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附件 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赋分表 实际 是否为一票 序号 123456789评估内容 发展政策 环境 (15 分) 灌排工程 体系建设 (22 分) 农业用水 管理 (18 分) 测算指标 高效节水灌溉发展 规划编制及审批 制定示范县建设工 作方案 制定高效节水灌溉
8、 发展政策措施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 用系数 总量控制 定额管理 计量设施配套 主要作物灌溉制度 分值 5分 5分 5分 15 分 7分 3分 5分 5分 5分 打分标准 编制了县级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得 5 分。 制定了开展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得 5 分。 制定了鼓励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得 5 分。 北方地区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 20 万亩且占灌溉面积的比例在 50%以上得 12 分,若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 30 万亩且占灌溉面积比例达到 60%以上可得 15 分; 南方地区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 10 万亩且占灌溉面积的比例在
9、30%以上得 12 分,若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 15 万亩且占灌溉面积比例达到 40%以上可得 15 分。 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0 以上得 7 分。 核定了县域内农业用水总量得 3 分。 灌溉用水定额合理,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控制在定额范围内得 5 分。 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全部首部计量、灌区计量到斗口、井灌区计量到井得 5 分。 制定了主要作物灌溉制度得 3 分; 通过合适方式将灌溉制度告知用水户得 2 分。 得分 否决指标 是是是是是否否7实际 是否为一票 序号 评估内容 测算指标 分值 打分标准 得分 否决指标 明晰工程产权,基本完成工程移交、确权发证得 3 分; 基本完
10、成工程登记造册得 2 分; 10 产权制度改革 10 分 健全资产评估、股权量化等制度,建立工程产权交易、转让、质押机制得 1 分; 否管护主体、责任落实得 2 分; 管护经费基本落实得 2 分。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全部落实得 2 分, 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全额纳入 县财政预算得 2 分,完成能力建设任务得 1 分; 11 工程运行 管理长效 机制 (30 分)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建设 10 分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基本成立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得 2 分,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能按章程开展用水管理和服务得 1 分; 积极培育发展灌溉服务、设备维修等专业化、
11、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取得初步成效得 2 分。 否国管灌排工程完成全成本水价核定并执行的得 3 分, 完成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核定 若并执行的得 2 分;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完成全成本水价核定并执行的得 3 分, 完成运行维护成本水价 若12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0 分 核定并执行的得 2 分; 否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得 2 分; 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得 2 分; 以上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若只在县域内部分区域开展,则在总得分基础上50%。 信息化建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建立了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在灌溉用水调度、取用水计量 建立工程运行管理 13 设8分 监测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初步实现了自动化和信息化得 8 分,
12、若只开展了相 否信息系统 (8 分) 关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得 5 分。 8序号 14 15 16 评估内容 创新和 示范效应 (7 分) 测算指标 管理创新 示范推广 加分项 分值 4分 3分 1分 打分标准 建立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得 1 分; 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建设模式得 1 分;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与农机、农艺措施较好结合得 1 分; 其他创新得 1 分。 近三年,在本县举办过县级以上高效节水灌溉现场会、观摩会、交流会、培训班得 2 分; 近三年,在县级以上会议、培训班作过高效节水灌溉经验做法交流发言得 1 分。 本县有灌区获得灌区水效领跑者称号得 1 分。 实际 得分 是否为一票 否决指标 否否否综合得分 1、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 海、宁夏、新疆等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岛市、大连市。 2、南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西藏等 16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