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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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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和符号 …………………………………………………………………… (2) 2.1 术语 ………………………………………………………………………... (2) 2.2 符号 ………………………………………………………………………... (4) 3 基本规定 ……………………………………………………………………… (6) 4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 (8) 4.1 消火栓给水系统 …………………………………………………………… (8)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9) 5 总体消防给水 ………………………………………………………............... (12) 5.1 消防水源 ……………………………………………………….................. (12) 5.2 室外消防用水量………………………………………………………...... (14) 5.3 室外消防水压……………………………………………………….......... (17) 5.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17) 5.5 室外消火栓……………………………………………………….............. (17) 6 室内消防给水………………………………………………………...............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室内消防用水量………………………………………………………...... (22) 6.3 室内消防水压……………………………………………………….......... (23) 6.4 水力计算……………………………………………………….................. (24) 6.5 高位消防水箱……………………………………………………….......... (28) 6.6 水泵接合器……………………………………………………….............. (30) 7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31) 7.1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 (31) 7.2 室内消火栓……………………………………………………….............. (32) 7.3 消防软管卷盘……………………………………………………….......... (33)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4) 8.1 一般规定 ………………………………………………………………… (34) 8.2 报警阀组和水流指示器 ………………………………………………… (37) 8.3 管道布置 ………………………………………………………………… (38) 8.4 喷头及喷头布置 ………………………………………………………… (39) 9 消防水泵房、消防排水和棺材及管路附件 ………………………………. (43) 9.1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泵 …………………………………………………… (43) 9.2 消防排水 ………………………………………………………………… (45) 9.3 棺材及管路附件 ……………………………… ……………………. (46) 10 附属特殊建筑的灭火系统设置 ………………………………………… (49) 10.1 锅炉房、直燃式机组机房 …………………………………………….. (49) 10.2 柴油发电机房 ………………………………………………………….. (49) 10.3 变压器室及开关室 …………………………………………………….. (50) 10.4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 ………………………………………………….. (50) 10.5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银行金库 ……………………………….. (51) 附录A 喷头布置距离 …………………………………………………………. (52) 附录B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 (55)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 (59)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上海地区居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上海地区的消防特点及灭火装备,使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特殊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工业建筑和其他特殊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当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设备超出本规程的规定时,应提出与本规程合理衔接的技术依据。 1.0.4 上海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水灭火系统 system of water extinguishing 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统。 2.1.2 消防给水系统 system of fire water supply 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2.1.3 超高层建筑 skyscraper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2.1.4 公寓式公楼 offic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且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的办公建筑。 2.1.5 租凭式公寓 lease apartment building 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采用同一装修、统一出租、统一经营管理的居住建筑,也称酒店式公寓。 2.1.6 附属特殊建筑 accessory building of specialties 民用建筑中附设的设备机房、特殊使用的场所或建筑物。 2.1.7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2.1.8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9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0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low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消防车等方式加压,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1 局部稳压设施 facilities of stable pressure for part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局部最不利点水压要求而设置的消防稳压泵或消防稳压罐。 2.1.12 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parallel connection 在消防给水分区中,由各个分区的消防泵直接向本区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3 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connection in series 在消防给水分区中,由多台分区的消防泵或消防转输泵逐级转输向本区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4 重力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gravitational tank 系统不设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系统供水的消防泵,由屋顶水箱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并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水压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5 消防稳压罐 steady-pressure tank of fire water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 2.1.16 高位消防箱 fire cistern of the most high position 设在建筑物最高部位,储存全部或部分消防水量,消防用水重力自流至消防给水管网的水箱。 2.1.17 消防泵 fire 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压力和水量的给水泵。 2.1.18 消防转输泵 pump for fire cistern 在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或消防高位水箱的给水泵。 2.1.19 消防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 2.1.20 消防排水泵 fire draining pump 在消防水灭火系统中,用于消防时排水的排水泵。它包括消防电梯的排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排水泵等。 2.1.21 消防水泵房 fire pump room 设置消防泵、消防转输泵、消防稳压泵或消防稳压罐等的房间。 2.2 符号 a——喷头与障碍物侧面的水平距离(mm)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dj——管道计算内径(m)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mm) 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水压(MPa) h0——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hp——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r——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的局部水头损失(MPa) ∑hx——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水泵或系统的给水压力(MPa) Hk——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Hxh——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MPa) 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Pa/m)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L/min·MPa0.5) n——系统最不利用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量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q——喷头流量(L/min) qi——最不利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QL——设计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的乘积(L/s) QS——系统设计流量(L/s) V——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m/s) Vk——通过孔板孔口的平均流速(m/s) Zp——最不利喷头与消防泵消防泵系吸水口或市政进水管中心线的高程差(MPa) Zx——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口中心线与消防泵吸水口或市政进水管中心线的高程差(MPa) ξ——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5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别墅区、旅游区、开发区的规划和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水灭火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的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3.0.2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两类。并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高层建筑分类 名 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租凭式公寓、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用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商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5.市级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市级电力调度楼 7.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市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1.不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式办公楼按居住建筑分类,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式办公楼按公共建筑分类。 2.住宅的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 3.0.3 水灭火系统的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决定。 3.0.4 民用建筑灭火设计应提倡使用水灭火系统 注:1.经常有人或避难场所应采用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CO2灭火系统。 2.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内,当贵重设备用房设置部位或场所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每个隔间的面积不大于100㎡,且采用高灵敏度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24h有人工作时,贵重设备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3.0.5 在建筑物内不宜用水不救的部位,可采用气体、蒸汽、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并应严格控制卤代烷1301、1211灭火装置使用的场合。 4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4.1 消火栓给水系统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和居住建筑; 2 公共建筑 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物内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租凭式公寓; 3 体积超过5000m3的科研楼(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 4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5 超过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 6 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 超过七层的住宅; 8 超过六层的底部设有商场或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9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人防工程、平时或战时作电影院和礼堂使用的人防工程; 10 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 11 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超过2车位的修车库。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超高层居住建筑或平均每套户室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的普通高层住宅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等公共部位; 2 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部位(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 3 超过九层的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库房等公共部位; 4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含新风管)的高级住宅、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前室、电梯厅等公共部位和居住用房,以及垃圾间; 5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补救的部位外)的下列部位: 1)营业厅、餐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或场所; 2)走道、消防前室、办公室、库房、旅馆的客房; 3)自动扶梯底部(最下层); 4)洗衣房和洗衣通道的顶部; 5)空调机房和面积大于3m2的管道井或非电气设备间。 6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走道、办公室、库房、大堂、客房、餐厅(含厨房、酒吧、咖啡厅)、商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 下列百货商场、超市、展览馆大厅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仓库和走道: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 2)建筑总面积超过9000m2的; 3)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 4)地下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 8 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9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厅、KTV包房、卡拉OK、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10 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疗养院的走道、办公室(门诊室、手术室、医技室除外)、大厅、会议室、餐厅; 11 超过800个座位的或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剧院的观众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和走道; 12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的会场、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和走道; 13 市级邮政楼的信函和包裹分检间、邮袋库; 14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内的观众厅、贵宾室、器材间和运动员休息室、办公室和走道; 15 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16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及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 17 人防工程中大于3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中的观众厅; 18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停车数超过50辆的地上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和大于15车位的修车库; 注:地下车库停车超过300辆时,宜设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19 不做防火涂料或防火板保护的下列部位或场所的屋顶金属承重结构: 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 2)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3)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 4) 单、多层重要的公共建筑; 5)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6) 中庭。 20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且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宿舍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所有部位(卫生间、厕所除外)。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应设雨淋系统; 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2 设葡萄架的演播室; 3 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注: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大堂、中庭等大空间,当其设有可燃物或无有效的排烟措施时,宜设雨淋系统。 4.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应设水幕系统: 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中的舞台口,以及舞台相连的侧台,后门的门窗洞口(设有防火门和防火幕的除外); 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尺寸等于或小于15m(宽)×8m(高)的开口部位; 3 人防工程中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 5 总体消防给水 5.1 消防水源 5.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包括自备水源的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 5.1.2 天然水源可作为室外消防给水水源使用。 5.1.3 消防给水水源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当室内消防栓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一路进水。 注:1.在同一条道路上由两根市政给水管网分别接入引入管也属两路供水。 2.在同一条道路上从一根市政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应在两根引入管之间的市政给水管上加设阀门。 3.在供水部门保证的情况下,近期仅一根市政水管时可预留一根引入管,待建成后连接。 5.1.4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5.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引入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 注:超高层建筑宜设消防水池。 5.1.6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可按表5.1.6的规定执行; 表5.1.6 不同类型建筑物及灭火系统类型的火灾延续时间 灭火系统类型 建筑物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给水系统 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高层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 3 居住及其他公共建筑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各类建筑 1 2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宜设有不小于100m3的消防储水水量; 3 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用水量计算确定; 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 当设有两路及以上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均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其中最小管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6 消防水池的消防储水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 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8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 消防水池不宜采用敞开式水池。 5.1.7 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大于80L/s且不超过100L/s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采用两路管径200mm的市政引入管直接给水。 1 设有满足本规程要求的储水量的水池; 2 建筑物40m范围内设有市政室外消火栓(超高层建筑除外); 3 给水计量表为水平螺翼式时,且基地内室外给水环网管径不小于250mm(超高层建筑除外)。 5.2 室外消防用水量 5.2.1 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5.2.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的最大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0 3 95 ≤100.0 3 100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程表5.2.4计算,其值与本表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3 民用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的一座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5.2.4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特征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高度(m) 体积(m3) 层数或座位 室外 室内 科研楼、实验楼 ≤24 ≤10000 — 20 10 10 5 ≤24 >10000 — 25 15 10 5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展览馆等 ≤24 5001~25000 — 20 10 10 5 ≤24 25001~50000 — 25 20 10 5 ≤24 >50000 — 30 20 15 5 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教学楼等 ≤24 5001~25000 — 20 10 10 5 ≤24 >25000 — 25 20 10 5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礼堂、体育馆等 ≤24 — 501~1200个 15 10 10 5 ≤24 — 1201~5000个 20 15 10 5 ≤24 — 5001~10000个 30 20 15 5 ≤24 — >10000个 30 30 15 5 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 ≤24 — — 15 5 5 5 其他建筑 ≤24 ≥10000 ≥6层 20 15 10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和古建筑 ≤24 ≤10000 — 15 20 10 5 ≤24 >10000 — 20 25 15 5 人防工程 — — 15 10 10 5 多层住宅 — 7~9层 10 5 5 5 高层普通住宅 — 10~18层 15 10 10 5 — ≥19层 15 20 10 5 1.高级住宅、租凭式公寓 2.医院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4~50 — — 20 20 10 5 >50 — — 20 30 15 5 除医院外的一类 高层公共建筑 24~50 — — 30 30 15 5 >50 — — 30 40 15 5 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 停车库 停车场 20 10 10 5 >150辆 >5车位 >250辆 51~150辆 3~5车位 101~250辆 15 10 10 5 ≤50辆 ≤2车位 ≤100辆 10 5 5 5 注:在商住楼中,当商场和住宅完全分隔时,其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可根据商场与住宅分别确定。当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其中最大的水量确定。 5.3 室外消防水压 5.3.1 室外采用高压、稳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5.3.2 室外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5.3.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宜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5.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5.4.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建设初期或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15L/s,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5.4.2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5.4.3 室外消防给水管到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5.4.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利用市政管道共同构成室外环网。 5.5 室外消火栓 5.5.1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 5.5.2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5.5.3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2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或建筑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超过120m; 3 当道路跨度超过60m时,室外消火栓宜设置在道路两边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4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距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大于40m; 5 当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设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的15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6 当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的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6 室内消防给水 6.1 一般规定 6.1.1 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在设置小区集中给水泵房时,其室外敷设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可与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但室内的竖管应分别设置。 6.1.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可合用消防泵,但管网应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 6.1.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设消防稳压泵。消防稳压泵、消防稳压罐应与消防泵设于同一消防水泵房内; 2 系统应设消防稳压罐。其总容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小于50L,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小于50L,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泵和消防稳压罐的给水方式不应小于80L; 3 消防稳压泵的给水管的管径不应小于50mm; 4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稳高压给水系统,其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自动排气阀。 6.1.4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设消防稳压泵。并应设总容积不小于120L的消防稳压罐。消防稳压泵、消防稳压罐应与消防泵设于同一消防水泵房内; 2 消防泵必须采用柴油泵或柴油发动机供电的电动泵; 3 应设不小于500m3的消防水池,并应分成两个; 4 室外消火栓应设有明显的“高压”标志; 5 管道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第9.3.7条的有关规定; 6 消防泵的供水服务半径不应大于400m。 注:该系统可不设泵接合器。 6.1.5 设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层建筑,当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保证局部楼层最不利点的消防给水静压要求时,应采用局部稳压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稳压泵不得合用(合用消防泵的除外); 2 应设置消防稳压罐稳压。消防稳压罐的调节水容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小于300L,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小于150L,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泵或消防稳压罐的给水房时不应小于450L。 注:该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可不联动消防泵。 6.1.6 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大于0.80MPa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取分区给水方式。 6.1.7 当建筑高度低于或等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减压阀、分区水泵、多出口泵等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6.1.8 当建筑高度大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多台消防泵直接串联或设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区应设中间水箱(高位消防水箱);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各区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 m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得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 m3; 2 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上下区消防泵联锁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0s,且应先启动下部消防泵;采用中间水箱转输得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可先启动上部消防泵; 3 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不应少于两台;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应分别设置,但备用泵可以兼用;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 4 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6.1.9 重力水箱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区重力水箱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小于100 m3; 2 当水箱容积不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水量时,应设消防转输泵;消防转输泵和转输给水管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6.1.8条的3、4款的规定。 6.1.10 采用减压阀并联及串联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在两根供水干管上设减压阀; 2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当减压阀后的报警阀组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减压阀应设备用; 3 各区可合用消防高位水箱和水泵接合器; 4 在减压阀后的管网中,其竖管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5 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时,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减压阀宜采用可调式。 6.1.11 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中小学教学楼,当设有高位消防水箱且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可不设消防泵。 6.2 室内消防用水量 6.2.1 建筑物内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包括水幕)、水喷雾和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6.2.2 当设置场所设有不同危险等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6.2.3 当多个雨淋阀并联控制喷水区域时,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开启雨淋阀控制喷头的流量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6.2.4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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