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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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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力争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任务。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涉及各个乡镇、村、组和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如期完成。 二、工作任务 在过去已登记集体土地的基础上,本次登记范围为全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各乡镇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具体到村,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本辖区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的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过程中行政区划边界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中农村户口的认定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中村镇规划的认定工作;房管部门要依据集体土地登记结果,做好农村村民房产登记;信访部门做好稳定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土地登记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四、登记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过程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到依法、公正、公开。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坚持以下原则,其它建设用地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已颁发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要调查清楚,认真核对,规范档案,符合现行政策的,不再重复发证。若发现以前有错登、漏登的,应按规定注销原证书后,方可重新地籍调查,核发新的证书。 2.坚持“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登记。 3.农户要求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如当时按《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已实施处罚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如当时未实施处罚的,按法定面积登记发证。超占部分不予登记发证,在地籍调查表中作出相应备注。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存在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完毕;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4)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依法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划新不交旧的); (5)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 (6)在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发证; (7)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可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情况属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且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报县政府统一下发确定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做为权属来源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或已建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县政府下发的批准文件,作为登记的合法权属依据。 7.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土地登记,但应查清情况,各乡镇应以村为单位统一建立集体土地登记台帐。 五、登记收费 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以换证和本次登记为名,对已发放的土地证书进行更换。此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任务。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登记收件窗口,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工作,统一协调指导辖区内发证工作。 (二)及时反馈信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确保登记发证工作合法、有效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反馈信息,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强化责任追究。为保障登记发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具虚假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由出具证明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其它材料、数据不实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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