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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口规划馆多媒体展项(系统集成)软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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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标书编号:SZHX2010-WZ-G-003号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 苏州胥口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 胥口规划馆多媒体展项(系统集成)软件 项目类别: 计算机类     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O一0年十二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 第六章:评分要点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 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苏州胥口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就胥口规划馆多媒体展项(系统集成)软件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项目编号:SZHX2010-WZ-G-003号 2.招标项目简要说明:胥口规划馆多媒体展项(系统集成)软件。(具体清单和技术要求详见第七章项目需求)。 3.投标人资质要求: A、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施工活动中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记录。 B、在购买标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投标单位的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 (3)投标单位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非苏州地区注册的投标单位须提供在苏州地区驻有长期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授权经办人经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合法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4.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出售时间:自招标公告上网之日起,每天09:3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出售地点: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3)出售方式:至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现金支付。 (4)售    价:300元/份(如需邮购,另加50元) 5.答疑问题: (1)提交截止时间:2010年12月 15日16:30时前请有疑问的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我公司。 (2)提交地点: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3)Fax:0512-68700399 6.答疑会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6日10:00整 答疑会召开地点: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7.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开始接收时间:2010年12月31日9:00分 (2)接收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9:30整 (3)接收地点: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4)接收人: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顾瑜 TEL:13776029131) 8.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0年12月31日9:30分整 (2)开标地点: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9.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叁份 10.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帐号: 帐户名: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白塔分理处 帐 号:55270104000342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支付方式,于开标前一天到指定帐号,并至招标公司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11.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调试验收完毕。 交货地点:由甲方进行安排。 12.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 13. 中标服务费率: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支付中标服务费。 14. 采购单位:苏州胥口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裕镕 联系电话:66517911 15.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联系人: 叶筱凤/顾瑜 (2)联系电话:13606202029/13776029131 (3)传真电话:0512-68700399 (4)联系地址: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5)邮政编码:215000 (6)电子邮箱:szhxztb@ 16.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城市商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苏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发布,招标文件可在苏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网上查阅。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 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1.4 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反映情况。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投标人。 2、词语释义 2.1 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 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 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 为。 2.4 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书 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 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 乙方(供货方):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 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 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 担的其它义务。 2.8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 天:日历日。 2.10 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2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投标委托 4.1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 联合投标:本次招标拒绝联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 投标人的询问通知应不得迟于第一章5规定的投标书面答疑截止时间。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开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0、投标答疑会 10.1投标人可派代表于出席现场答疑会。 10.2投标答疑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 1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2.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12.1.1 授权委托书; 12.1.2 投标函; 12.1.3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2.1.4 投标报价表; 12.2 投标书二:技术部分 (不得出现价格) 12.2.1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性能、品牌、交货期说明表;(格式见第三章5) 12.2.2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12.3 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不得出现价格) 12.3.1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2.3.2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3.3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3.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5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6招标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证书、文件等资料; 12.3.7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2.3.8投标人必须提交12.3.1、12.3.2、12.3.3、12.3.4、12.3.5、12.3.6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2.3.9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2.4 投标文件由12.1、12.2、12.3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13、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3.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装订成册。 13.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3.3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三(资格证明文件)应分别编目编码装订成册,其中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和密封,投标书二和投标书三可合订成册及密封,投标书二和投标书三中不可出现价格。 14、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4.1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4.2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软件分析等,如有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 14.2.2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用量、生产厂名); 14.2.3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 14.2.4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14.2.5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14.2.6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4.2.7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 15、投标报价 15.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2 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 15.3 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4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 规定。 15.5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16.2 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一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招标公司帐号并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16.3 未按16.1和16.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投标无效。 16.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凭收据无息退还。 16.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5.2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1、32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16.5.3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5.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 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12、13、14、15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 和第9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 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18.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8.2.2 投标函; 18.2.3 开标一览表(统一指定格式,用于唱标); 18.2.4 投标报价表; 18.2.5施工及维护方案等; 18.2.6投标设备数量、规格、性能、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8.2.7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 18.2.8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9.1.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字样和“开标时启封”等字样。 19.1.2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合订本的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投标书三(资格证明文件)”、“开标时启封”等字样。 19.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招标代理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拒绝接收。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地点。 20.2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者,招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1.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 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1.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评 标委员会成员、采购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2.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3 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2.4 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 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人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弃权。 22.6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6.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2.6.2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6.3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 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4.3 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5、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 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5.2.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5.2.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5.2.3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工程竣工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5.5 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5.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规定签署或盖章; 25.5.2 未按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5.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5.4 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5.5 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5.6 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投标的澄清 26.1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 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6.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 的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6.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内容。 27、废标 27.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7.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7.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5条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价比较。 28.2 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 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8.2.1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28.2.2 交货后的维修、维护、备件、配件供应及其他伴随服务; 28.2.3 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28.2.4 其他优惠条件; 28.2.5 参与苏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 28.2.6 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 授予合同 29、中标单位的确认 29.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分标 准进行打分,汇总评分结果,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29.2 招标人在授标时可以增加中标货物的数量,但增加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货物、工 程和服务价格的10%。 29.3 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9条 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0.2 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行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 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1、中标通知书 31.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 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1.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33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及时将未中标 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31.4招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合同的签订 32.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前往与甲 方代表签订合同。 32.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33、履约保证金 33.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定后的三日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将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方指定账户。 33.3中标的投标人也可以提交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 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33.4中标的投标人在支付了中标服务费后,可以申请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3.5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五个 工作日内退返乙方。 八、其他事项 34、中标服务费 34.1中标单位须按投标邀请函第10项的规定按其中标总金额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34.2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 的权利。 35、监督和公证 35.1 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5.2 招标人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36.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36.1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37. 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37.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7.1.1合同的主要条款; 37.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7.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7.1.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37.1.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7.2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8. 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8.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8.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39. 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40. 质量保证 40.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40.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40.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物的质量保证期按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所有系统免费质保期为贰年; 41. 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2. 伴随服务 42.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42.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提供现场安装所需要的所有配套物品、辅助物品; 42.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42.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2.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42.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43. 标的物的交付 43.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43.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3.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44. 检验和验收 44.1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44.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之日起九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44.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45.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45.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5.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45.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46. 合同价款和支付 46.1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46.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46.2.1合格的销售发票; 46.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46.3 甲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6.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47.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8. 甲方违约责任 48.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48.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8.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9. 乙方违约责任 49.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49.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50. 不可抗力 50.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0.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51. 索赔 51.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51.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51.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51.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51.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5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51.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和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招标代理人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52.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52.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52.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52.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退回。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53. 合同的解除 53.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3.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3.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3.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4.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55.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经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56.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代理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① 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②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5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58.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涉及指定格式不得补充和修改)。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SZHX2010- WZ-G-003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无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须送达采购方并得到认定后,原代理人无权再与采购方签署和处理与本次招投标有关的任何事务。 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投标函 投标函 : 我们收到贵公司 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1、我们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设备、附(配)件、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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