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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业务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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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业务需求 1 税控系统 1.1 系统管理 建立增值税纳税人档案库,档案信息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同步税种核定包括增值税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同时,在系统管理模块中提供手工补录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功能。在行业类型中增加“特定企业”、“使用农产品发票企业”标识。 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与税控系统的同步接口中新增以下数据项信息到税控系统:是否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标识(按季、按月)以及发票种类、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发票月限量、月累计最高开票限额(暂屏蔽)、发票领用次限量、最高持票量等票种信息。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征收率为3%。 对企业离线权限进行授权,包括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累计限额。 税务端系统前台以防伪税控系统为基础,增加货运专票和机动车发票相关功能,实现税务端前台统一界面一体化操作,后台自动识别发票票种并分别处理。 1.2 企业发行 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的发行。 将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行业类型(“特定企业”、“使用农产品发票企业”等)、票种核定信息、税率(征收率)、离线开票时长、离线开票累计限额等写入税控器具中。 1.3 发票发放 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一体化发放发票。 增值税发票包括4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领用4种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领用4种发票,目前暂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屏蔽。 增值税发票均实现自动验旧供新功能,在下次领用发票时,综合征管软件利用报税数据和核定的发票数据进行自动验旧供新。(综合征管软件需要调用此接口) 1.4 失控发票 在现有失控发票快反机制基础上增加货运专票失控发票模块,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致,形成统一的失控发票快反机制。 1.5 发票开具 开票软件支持在线自动升级功能。 发票开具采用税务数字证书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纳税人登录开票软件后,系统自动检测网络状态,如果联网则同步参数与系统状态,开票实现即开即传(全票面信息,包含密文)。如果未联网,支持离线开具发票,并在每次网络连通时系统自动上传离线开票数据。同时,通过以下参数控制离线发票的开具: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 增加农产品发票开具模块,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左上角打印“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字样。 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生成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识别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的二维码,打印于发票的左上角,用于发票查验和有奖发票查询。 1.5.1 蓝字发票开具 1、纳税人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免税项目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默认为开具应税发票。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0改为“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征收率为3%和“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免税项目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和税额栏均打印“***”。 带销售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全票面采集,发票总金额、价税合计通过清单生成。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功能开发后暂时屏蔽) 2、税务机关代开 增加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 3、自助办税终端代开 自助办税终端开具业务纳入本系统管理。 4、主机共享系统开具 主机共享业务纳入本系统管理。 1.5.2 发票作废 增值税发票开具当月,对于联次齐全且购方未认证的,销方可以予以作废。 1.5.3 红字发票开具 1、专用发票 将现有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子系统”修改为“红字发票系统”,将原有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修改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纳税人可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方纳税人可在开票系统中通过选择蓝字发票的方式自动生成《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支持纳税人通过网络报送和大厅介质报送信息表两种模式。 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功能。增加铁路运输企业标识,销方申请不需信息表编号。 取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系统自动核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核对后自动生成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可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获取核对结果信息(核对通过的,获取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后续管理与现有红字发票通知单系统一致。 新增逾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模块,实现《逾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逾期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功能,省局、总局审批后生成信息表编号,具体内容按照2012年11月2日提交的《防伪税控系统优化调整业务需求》中逾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业务需求实现。 取消《逾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实现一张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多张红字发票,蓝字发票金额大于等于红字发票累计金额。 1.6 报税 征期内保留抄报税。保留原有报税锁死期不变,按照企业进行清卡解锁;超过报税期,任何一种发票未实现成功报税,则企业税控设备无法清零解锁,无法开票。未清卡状态下所有票种均不能发放。 将发票全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密文进行报送。对于税控器具故障、丢失被盗而未报送的离线开票数据,企业更换税控设备后补报。 无法通过电子信息补报的在前台进行存根联扫描补录,需要补录汉字信息,对补录的发票进行标识。 离线开票时限设置,可通过联网获取,超时未联网报送数据,无法开具发票;报送数据成功后,重新获取下次离线开票时限。 主分开票机、主机共享系统均需联网获取此参数。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报税锁死期,按季报税锁死期。 1.7 认证 新增逾期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认证模块,该模块权限可赋予办税服务大厅认证岗位操作员。认证时进行日期校验,180天以内的发票不允许认证,只对超过180天的发票进行认证。并校验是否重复认证(逾期库、正常库均校验),认证相符数据单独存储、数据查询,可打印逾期认证清单。 该数据暂不参与一窗式比对。 网上认证系统不实现增加逾期专用发票认证功能。 1.8 申报 通过税控盘实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和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求,同时能提供网上申报和介质(报税盘或传输盘)报送两种方式。 1.8.1 一般纳税人申报 1.纳税人征期内先抄税后申报。提供按季申报和按月申报两种方式。 2.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准确填报申报表各栏次(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3.网上申报纳税人上传申报资料,并等待系统返回一窗式比对结果。 4.比对结果正常的,纳税人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实现顺利开票。 5.比对结果异常的,系统提示纳税人申报不成功,并提示不符原因,同时纳税人不能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此时,纳税人可做如下选择: a、可选择修改申报表直至系统默认申报成功,并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 b、选择强制上传申报表,系统接收申报资料,但不能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携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至前台窗口办理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审核后,由税务机关返写解锁信息。对审核不通过的,属申报表填报错误的,由前台窗口修改申报;涉嫌违法违规的,交由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处理。 6. 纳税人可以将申报数据导入移动介质(报税盘或传输盘),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1.8.2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纳税人征期内先抄税后申报。提供按季申报和按月申报两种方式。 2.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准确填报申报表各栏次(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3.网上申报纳税人上传申报资料,并等待“票表比对”结果系统回传信息。 4.比对结果正常的,纳税人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实现顺利开票。 5.比对结果异常的,系统提示纳税人申报不成功,并提示不符原因,同时纳税人不能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此时,纳税人可做如下选择: a、可选择修改申报表直至系统默认申报成功,并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 b、选择强制上传申报表,系统接收申报资料,但不能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征期内纳税人持用户卡、税控盘等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至办税服务厅专门审核窗口办理资料审核,通过审核后,由税务机关返写解锁信息,纳税人带回后自行解锁开票。对审核不通过的,属申报表填报错误的,由前台窗口修改申报;涉嫌违法违规的,交由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处理。 6. 纳税人可以将申报数据导入移动介质(报税盘或传输盘),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1.8.3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税种变更】(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确认报送对象。 2.结合各省实际情况,授权省局调整申报期限。 3.缴纳人应根据申报表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按照“《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主表”的顺序进行填写。该纳税人不允许差额扣除的,不填写该附表,判断条件为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中“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项为“否”。 4.输入缴纳人识别号和申报表表头信息,系统做以下校验,校验通过后操作人员可继续进行申报的录入,否则不允许继续录入。 a.缴纳人在申报所属期内是否有有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信息,若无有效的税种信息,系统给出提示,不允许继续录入。 b.缴纳人在申报所属期内没有有效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弹出操作提示:纳税人当前所属期没有有效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5. 纳税人可以将申报数据导入移动介质(报税盘或传输盘),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1.9 清零解锁 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获得清卡标识,有标识的自动清卡,写入下月开票锁死期。 按季申报纳税人,按季清卡。 2 稽核系统 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采取总局、省局两级部署模式,通过两级金税网络建立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平台,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数据和普通发票数据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 2.1 发票数据接收 由税控系统采用每日实时或定时多次推送的方式,将相关发票要素信息(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失控发票、机动车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货运专票)传递至稽核系统。 建立税控系统和稽核系统的数据传输对账机制,便于及时掌握数据同步不及时的问题。 2.1.1 采集接收数据项 2.1.1.1 抄报税信息 用于一窗式比对业务所需的纳税人每月开票信息,包括:报税时间、开票份数、应税及免税的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信息等。 2.1.1.2 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 1、基本信息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购方识别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机器编号 销方企业名称、购方企业名称、密文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备注、购销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 红票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校验码 发票类型(代开标识)、作废标志、作废时间。 代开的实际销方信息(备注栏)、完税凭证号。 2、附加信息 开票月份、上传时间、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3、货物明细(含清单所有信息,清单明细加注标识。) 货物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2.1.1.3 货运专票底账信息 1、基本信息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方识别号、受票方识别号、收货人识别号、发货人识别号、合计金额、税率、密文、价税合计 承运人名称、受票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 起运地、经由、到达地,机器编号、车种车号、车船吨位 主管机关名称、主管机关代码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备注 发票类型(自开、代开)、代开机构代码、名称、作废标志、作废日期 2、附加信息 上传时间 3、货物明细 费用项目、金额、运输货物信息 2.1.1.4 失控发票 基本信息(专票、货运专票) 发票代码、发票起始号码、发票终止号码、发票份数、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失控类型、撤销状态、发生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2.1.1.5 机动车发票底账信息 1、基本信息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机器编号、密文、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合格证号、进口证明书号、商检单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价税合计、销货单位名称 、电话、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税额、主管机关及代码、不含税价、完税凭证号码、吨位、 限乘人数、开票人 发票类型(自开、代开)、代开机构代码、名称、作废标志、作废日期 2、附加信息 上传时间 2.1.1.6 增值税普通发票底账信息 1、基本信息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购方识别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发票类型(是否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机器编号 销方企业名称、购方企业名称、密文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备注、购销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 红票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校验码 发票类型(代开标识)、作废标志、作废时间、完税凭证号。 2、附加信息 开票月份、上传时间、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3、货物明细 货物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2.1.1.7 抵扣联发票信息 接收经税控系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抵扣联发票(含货运专票),主要信息包括: 发票类型(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购方识别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税率、认证时间、认证方式、密文、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认证税务机关代码、开具类型(自开、代开)等。 2.1.1.8 逾期发票抵扣联信息 接收经税控系统认证相符的逾期抵扣联发票(含货运专票),主要信息包括: 发票类型(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购方识别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税率、认证时间、认证方式、密文、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认证税务机关代码、开具类型(自开、代开)等。 2.2 纳税人档案管理 建立增值税纳税人档案库,档案信息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同步税种核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同时,在系统中提供手工补录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功能。在行业类型中增加“特定企业”、“使用农产品发票企业”标识。 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与税控系统的同步接口中新增以下数据项信息: 是否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标识(按季、按月)到稽核系统。 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与税控系统的同步接口中新增以下数据项信息: 是否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标识(按季、按月)、票种信息(包括发票种类、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发票月限量、月累计最高开票限额(暂屏蔽)、发票领用次限量、最高持票量)到稽核系统。 在稽核系统中为省级业务管理部门提供可以查询外省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功能。 建立综合征管系统与稽核系统的档案同步对账机制。 综合征管系统在个体户办证时连接稽核系统的档案信息库查验税号是否已经存在,如存在则不允许办理登记。 2.3 发票清分 省级稽核系统对税控系统采集传递的发票信息按照购方纳税人的档案信息是否在本地档案库中存在进行数据清分,对于购方纳税人在省级档案库中存在的,留待省内稽核系统用于发票比对;对于购方档案信息在省级档案库中不存在的,直接上传总局进行清分处理。 总局稽核系统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全国档案库对待清分(含本期与前期数据)的发票数据进行清分处理,对于购方纳税人存在档案信息的发票数据按照购方主管机关下发到购方纳税人所在的省份;对于购方纳税人不存在对应档案信息或存在多条重复税号记录的,不进行清分下传。 农产品收购发票只上传总局不清分下发。 2.4 抵扣发票数据下载 纳税人可以通过征收大厅、外部网络等多种渠道,基于扫描认证、受理平台外网下载确认(经过税务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等方式下载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清单。 对于纳税人当月扫描认证采集接收的申请抵扣数据,系统自动进行与待比对的底账发票数据进行逐票比对,对于底账发票数据存在且七要素相符的,允许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期结束前进行下载生成相关申报表数据。不存在对应底账信息的,允许滞留一个月,并在每月最后1日产生缺联稽核结果。 对于纳税人通过二维码扫描、手工选择等方式登录电子底账选择下载抵扣数据的,纳税申报期内只允许下载开具日前为上月及以前月份的发票数据。 纳税人通过相关系统可将上述申请抵扣且稽核相符的发票进行下载,确认后可自动生成申报所需的相关附列资料信息。 对于纳税人重复下载的发票,应由纳税人端相关系统进行重号过滤,不允许出现重复填报的情况。 2.5 一窗式比对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申报信息,由综合征管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发起一窗式比对请求,将比对规则所涉及的待比对数据(含需要校验的相关栏次的逻辑数据、需要票票比对的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发票明细数据)传递给稽核系统。稽核系统根据税控系统传递的报税数据及系统内的电子底账信息(即对发票开具数据推送,汇总形成的发票数据库,下同)进行分别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给征管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 综合征管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在一窗式比对前,对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重号发票进行检查,存在重号数据的应退回纳税人不予受理。 2.5.1 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 2.5.1.1 原有功能 1.销项比对 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发票金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2、3、4、5、8、9、10、11、12、13、18栏第一列之和,申报汇总金额应大于等于税控系统采集的合计金额。 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发票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2、3、4、5、8、9、10、11、12、13、18栏第二列之和,申报汇总税额应大于等于税控系统采集的合计税额。 用税控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2、3、4、5、8、9、10、11、12、13、18栏第3列之和,申报汇总金额应大于等于税控系统采集的合计金额。 2.进项比对 a.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金额比对,申报抵扣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税控系统采集的合计金额。 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税额比对,申报抵扣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税控系统采集的合计税额。 用稽核系统生成的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通知书上所列的比对相符的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5栏第3列税额比对,申报抵扣的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稽核系统生成比对相符税额合计数。 b.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用稽核系统生成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发票比对结果通知书上所列的比对相符的金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3栏第2列金额比对,申报抵扣的金额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稽核系统生成比对相符金额合计数。 用稽核系统生成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发票比对结果通知书上所列的比对相符的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3栏第3列税额比对,申报抵扣的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稽核系统生成比对相符税额合计数。 用稽核系统生成的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通知书上所列的比对相符的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5栏第3列税额比对,申报抵扣的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稽核系统生成比对相符税额合计数。    2.5.1.2 新增票票比对功能 1.开具发票明细比对。 将纳税人申报的开具发票明细与电子底账系统中留存的发票明细进行逐条比对,申报的电子发票明细与电子底账系统发票明细不相符,则提示比对不符(包括不符明细项目),并按一窗式比对不符进行处理。 发票明细比对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作废标志。 2.抵扣发票明细比对。 将纳税人申报的进项抵扣发票明细与电子底账信息中从销售方推送的发票明细进行比对,申报的电子发票明细与电子底账信息中发票明细不相符,则提示比对不符(包括不符明细项目)。按一窗式比对不符进行处理。 发票明细比对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认证日期。海关缴款书号码、税额、开具日期。 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 将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申报的红字发票信息与“红字发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上注明的红字发票信息逐条比对,申报的红字发票信息应与“红字发票系统”中信息相符。如不相符,则提示比对不符(包括不符明细项目)。按一窗式比对不符进行处理。 将购方纳税人接收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上注明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20栏税额比对,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上注明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5.2 小规模纳税人一窗式比对 1.纳税人使用的各类税控器具当月自行开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以及纳税人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开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应小于等于下列数据之和(当开票金额大于下列数据之和时,差额在50元以内不视为异常,以参数形式实现,可修改)。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第3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1+3%)。 b、《申报表》第5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1+3%)。 c、《申报表》中第7、9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2.《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与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开专用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税额对接校验。《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与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数据对接校验。 3.新增票票比对功能。将纳税人申报的开具发票明细与电子底账信息中留存的发票明细进行比对,申报的电子发票与电子底账信息中发票明细不相符,则提示比对不符(包括不符明细项目)。按一窗式比对不符进行处理。 发票明细比对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作废标志。 2.5.3 “白名单”功能 对由于经营特点等原因,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窗式比对长期不符,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纳入白名单管理,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后,系统自动进行身份鉴定,纳税人次月通过网上申报时,系统不进行“票表比对”判断,支持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纳税人纳入白名单管理的期限可以进行设置。 2.6 逾期发票比对 各省稽核系统定期对认证的逾期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进行稽核比对。各省将认证、稽核相符并审批通过的数据以XLS表形式报给总局审批,总局审批后下发允许抵扣的文件。在总局稽核系统中提供通过导入XLS表方式,批量查询稽核比对结果的功能,总局可不定期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逾期稽核数据单独存储,单独查询统计。 2.7 发票查验 可以提供1年至2年以内的发票查验(根据存储空间)。 专用发票查验需要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查验本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 查验人可通过手工采集或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查验时需选择票种,可输入发票代码(必填)、号码(必填)、开票日期(必填),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货物和劳务名称等票面信息,按录入项目查验,查验结果为:一致、不一致。同一个发票代码、号码的每日的查询次数限制为5次。 查验发票时自动链接本省发票电子底账库,如未找到对应发票则自动链接总局发票电子底账库。 2.8 数据传输 稽核系统每日将接收的发票信息、纳税人档案信息上传至总局稽核系统;同时,总局稽核系统将总局清分成功的原始待比对发票信息和跨省交易的结果信息下发至相关省份。 建立省级、总局稽核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账机制,便于及时掌握层级间数据传输同步不及时的问题。 2.9 外部系统接口 2.9.1 综合征管系统 1、纳税人档案信息同步(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稽核系统与综合征管系统之间纳税人同步对账。 3、一窗式比对(含票表比对、申报结果同步)。 4、跨省重号纳税人校验。 2.9.2 税控系统 1、增值税发票相关数据推送。 2、稽核系统与相关税控系统之间同步对账。 2.9.3 网上受理平台 待抵扣发票数据下载 2.9.4 身份认证系统 1、身份鉴权 2、发票数据解签验证 3 安全管理 3.1 税务数字证书相关管理 税务端后台系统支持税控器具在发行时一并对税务数字证书制证。 4 附件 4.1 附件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服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4.2 附件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实际受票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二、承运人□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4.3 附件三《逾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逾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服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造成逾期的客观原因: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抢,或者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 5、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购方发票未认证,超过认证期限退回□ 6、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 7、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 □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审核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关名称 省级 税务 机关 请示 文号 4.4 附件四《逾期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逾期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造成逾期的客观原因: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抢,或者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 5、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购方发票未认证,超过认证期限退回□ 6、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 7、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 □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审核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关名称 省级 税务 机关 请示 文号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4.5 附件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增值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 目 栏次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 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7     —— —— (四)免税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申报人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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